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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漕船修造制度述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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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1:26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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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年六月《工部题为漕政虽新漕务未饬等事疏》,《神庙留中奏疏汇要》工部卷二。
[75] 周一龙:《漕河一瞥》卷一,《条议类》。
[76] 《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一三,江南一。
[77] 《漕船志》卷六。万历四十四年巡漕御史朱阶在谈到船价时说:“钉、灰、油、麻之数取之抽分者”(《明神宗实录》卷五四五,万历四十四年五月己卯。) ,但周一龙说:“所谓小料者,钉、油、麻、灰、炭、皮条等件是也,每船价银拾肆两玖分陆厘,……每年春夏之间即详差厂官分投收买,预备应用,此旧例也。”(《漕河一瞥》卷一,《条议类》第14条。),周说为是。
[78] 《漕船志》卷六;《明宪宗实录》卷二一,成化元年九月辛未。
[79] 《明英宗实录》卷五九,正统四年九月庚戌。
[80] 万历《明会典》卷二○○,《河渠五·船只》。此项“旧例”即是正德《明会典》卷一六○所记。
[81] 《明宪宗实录》卷一四五,成化十一年九月辛未。
[82] 万历《明会典》卷二七,《会计三·漕运》。
[83] 《明孝宗实录》卷一六七,弘治十三年十月戊申条:“以凤阳等卫修造漕船岁支荆州抽分厂银八千三百两解京,而以杭州、芜湖二厂当解京数之”。万历《明会典》卷二○○,《河渠五·船只》、《漕船志》卷四等书都只说用芜湖银补,后来实际也只用芜湖银补。又一些书误为弘治十四年题准。
[84] 《漕船志》卷四。
[85] 《漕河一瞥》卷五。
[86] 《漕船志》卷六。
[87] 起于何时不详,正德十四年清江主事已说:“本厂每岁改造运粮船只,其大料银两俱系芜、杭二厂木价及淮安府税课司抽分柴炭竹木及苏、淮、扬三府人匠工价内支给”,《漕船志》卷七。
[88] 明汪宗伊:《漕船经制疏》,《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卷一七八。
[89] 《漕河一瞥》卷一,《条议类》第12条;卷五,《惩奸全课》。
[90] 《漕船志》卷四。原书作共9 255两,但后列各数相加可知其误。又该卷南京卫分办料军余657名,办2 628两,又有草银120两,其它各处都作687名,办2 748两,据改。清江船厂内京卫、中都、直隶三厂各有草场一处,仅供苫改厂房之用,非为办银而设,见同书卷一。其它各总也无此草银。 [91] 《漕船志》卷七。 [92] 《漕船志》卷六;《明世宗实录》卷二五一,嘉靖二十年七月戊子。又万历《明会典》卷二七,卷二○○,《河渠五·船只》误作1 784两。
[93] 周士朴:《船料代解非制等事》,《崇桢存实疏钞》卷七。
[94] 《明宪宗实录》卷二六八,成化二十一年七月乙丑。
[95] 《明神宗实录》卷一七六,万历十四年七月丙辰。
[96] 《漕船志》卷四。
[97] 汪宗伊:《漕船经制疏》,《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卷一七八。原疏军办料银作14591.2两,误将南京卫分已去2 628两计入,当除去。
[98] 《漕河一瞥》卷五,《惩奸全课》;卷一,《条议类》第12条。 [99] 《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二三,江南十一,引《武进县志》;卷三三,江南十二,《徽州府·课程》。
[100] 光绪《平湖县志》卷六,《食货上·田赋》。
[101] 温纯:《恳乞天恩俯赐议处漕粮以苏运务以拯民困疏》,《温恭毅集》卷三。影印《四库全书》第1285册,第430页。
[102] 《漕运通志》卷八。
[103] 《明世宗实录》卷三二,嘉靖二年十月戊戌。
[104] 唐龙:《攒运粮储疏》,《明经世文编》卷一八九。
[105] 《明世宗实录》卷三六六,嘉靖二十九年十月丙戌。
[106] 温纯:《恳乞天恩俯赐议处漕粮以苏运务以拯民困疏》,《温恭毅集》卷三。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285册,第430页。
[107] 《漕船志》卷六。
[108] 《漕船志》卷六。
[109] 万历《明会典》卷二○○,《河渠五·船只》。
[110] 《漕船志》卷六。
[111] 《漕船志》卷七。
[112] 王宗沐:《条为议单款目永为遵守疏》,《明经世文编》卷三四四;《通漕类编》卷三。
[113] 《漕船志》卷七。
[114] 《明神宗实录》卷三七三,万历三十年六月癸巳。
[115] 明周之翰:《通粮厅志》卷一○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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