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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漕船修造制度述略

时间:2009-7-24 13:51:26  来源:不详
运九年者只照例送底船赴厂,系八年七年者底船之外合船旗军每名罚银一两,六年五年者罚银半倍之,俱同底船解淮候该年成造;各驾四年以下者依毁弃官物律追偿完造免罪,押空官仍照例拟惩,勿行姑息。”[21]停运的减存船只,万历九年(1581)规定,“各总减存浅船见运官开单交付掌印委官督军留守,彼此取结,每年新运过淮册报漕司。如有损失,委官缺十只者照例降一级,掌印官缺至十只以上者问罪降一级;每十只加一等,降至三级而止。船军照例问罪追赔。”[22]

木制船使用一定年限就需修理改造。漕船按用木质量规定修造年限。据《漕船志》载:里河浅船及遮洋船“正统以前所造船只或用杉木,或用杂木,小坏则小修,大坏则改造。景泰以后始有松木者五年一造,杉木者十年一造,或有株、楠、杂木者七年一造。自成化十六年(1480)以后停止各处解木,清江厂俱用楠木十年一造”[23],又据万历《明会典》载:天顺二年(1458)规定:“卫河、通州、淮安船厂修造船只,松木二年小修,三年大修,五年改造;杉木三年小修,六年大修,十年改造。”[24]

各总船只所用木料不同,修造年限也不同,现据万历《明会典》卷二○○列为下表:
卫所 南京、中都、江北、直隶、山东、遮洋 江南直隶 浙江 江西 湖广
木材 楠木 杉楠 杂木 松木 松木 株杂 松木 杉木 株杂 松木
年限 十年 十年 七年 五年 五年 七年 五年 十年 七年 五年

由于浙江、江西、湖广、江南直隶漕船往返需两次车盘瓜洲坝,原先规定为五年一造[25],万历元年(1573)瓜洲建闸,不再车坝,取消了这个规定。如“浙江漕船先因瓜洲车坝,将杂木作底,五年一更”,瓜洲建闸后,万历五年(1577)改为七年一造,九年(1581)也改为楠木十年一造[26],万历十九年(1591)又因路途较江北船为远,改为九年一造[27]。《通漕类编》还记载,遮洋船“查照原限十五年一次改造”[28],这可能是从隆万海运中退下来的海船,这种海船“板植坚厚,钉艌紧密,规制颇整”,可驾三十年,因用于海运,漕运总督王宗沐定为十五年一造[29]。

二、漕船的修造制度

洪武时的海运船,万历《明会典》记载,“如或新造海运船只,须要量度产木水便地方差人打造”[30],而据太祖、太宗《实录》记载,有沿海卫所与湖广、江西、浙江及徽州等地有司承造两种情况。改为河运后的内河浅船,据《漕船志》载:“永乐间肇造清江、卫河二厂督造运船”,当时造船“大约造于清江者视卫河多十之七”[31]。宣德五年(1430)规定:“南京、中都留守司、直隶卫所于淮安修,山东等都司于临清修,湖广、江西、浙江都司皆回原卫修”[32],淮安指清江船厂,临清为卫河船厂,开始形成船厂团造和卫所散造两种修造方式。但定制之初,仍有例外,如宣德八年(1433)增造浅船3 000只,令“于湖广、江西、浙江三布政司支官钞市木造二千艘,四川布政司产木州县造五百艘,旧海船损敝者改造五百艘”[33],仍由地方有司承造;正统元年(1436)“南京三十五卫所、浙江等都司、中都留守司、南直隶卫所运船俱在淮安清江浦修改”[34],遮洋船在正统初年还由南京龙江提举司打造,大约在正统十三年(1448)前改由卫河船厂打造[35]。

起初北直隶(该总后撤消,分派各总)、山东,遮洋三总漕船造于卫河船厂,中都、南京卫分、江北直隶造于清江船厂。卫河船厂“造船木料先年俱于仪真地方收买,回厂打造,后因不便”[36],成化二十一年(1485)改由官军领取料价,从便成造,漕军多在仪真自造。卫河船厂主事因地里遥远管理不便,漕军“往往侵费料价,以致船只脆薄,不堪驾运,甚有中途拆改旧船搪塞,及将船只盗卖而逃者,奸弊尤甚”,几经建议,嘉靖三年(1524)将卫河船厂归并清江船厂[37],清江船厂成为最大的船厂。万历元年(1573)还曾在瓜洲、仪真设厂打造江北、南京各总漕船。万历十三年(1585)漕运总督王廷瞻将南京锦衣等卫运船二百一十余只归由南京龙江厂打造,二十八年(1600)“淮(安)厂匠作钻谋运总,条议改归清江厂”[38],以后清江、龙江之间还有几次反复,但主要还是在清江船造。这两厂正如万历三十年(1062)工部所说:“俱各有便与不便”[39],反复原因恐怕主要是由于官吏私利。清江厂下设京卫、中都、江北直隶、卫河四总厂,每总厂下基本以一卫所为一分厂,京卫厂有34分厂,中都厂12分厂,直隶厂与卫河厂各有18分厂。清江船厂各分厂委派指挥、千百户等官督率造船,隆庆六年(1573)裁革指挥、千百户,在淮安府山阳等县选经历、县丞四员,带衔专管造船,“以三年考满,核其功罪”,厂官犯罪,漕运衙门可径自提问,参奏发落。清江船厂则由清江提举司综理,设工部主事,隆庆六年为加强管理,规定“主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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