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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漕船修造制度述略

时间:2009-7-24 13:51:26  来源:不详
使明中期以后漕船短缺的情况更为严重,极大地影响了漕运运输。

三、漕船木料和船价银的来源

(一)、漕船木料的来源

洪、永时期海运船都是在“产木水便地方”打造,初行河运时也是如此,所用木材系就地取材。清江、卫河船厂设立后,所需木材“三年二派于各布政司府、州买办”[65],“合用杉、楠等木俱派四川、湖广、江西出产处所,浙江、江南直隶不出木者买办送纳。福建亦有油、铁等料,无灾之年全派,有灾之年减派”[66]。宣德六年(1431)行在户部侍郎王佐以“近工部定各处采修船材料俱送淮安提举司,地远近不同,恐致误事”,奏定“山东、河南、苏、松等处宜送淮安,江西、湖广、浙江俾就本处造船。”[67]除各地解纳外,景泰年间淮安设抽分厂,向经过商民船只抽取竹木、铁、油等,“应于造船者计四十件”,三十税一,以备修造漕船,后来改为折银[68]。成化七年(1471)又设杭州、荆州、太平三抽分厂,“管理竹木等物,每十分抽一分,选中上等按季送清江、卫河提举司造船”,后因竹木解送不便,各折抽银[69],成化元年(1465)后因“各处灾伤,料价日缩”,军士不得不赔补造船。而当时“各处解纳杉、楠等木,远自川、广,经涉江湖,有在途漂流者,又有尺寸不及者,监收官拘泥成法,必求合式,致令解户经年往复,不获实收,至有鬻妻卖子,捐躯荡业者”[70]。成化十五年(1479)将杭州、荆州、太平三处抽分木植贸银送二提举司支用,并增加各地木价银三千两[71],次年停止各地有司买办木材,将各处兑运粮330万石各加耗一斗,卖银供提举司造船[72],此项银两被称为“斗米银”,同时仍解用抽分银两供修造漕船。此后造船木料都由清江、卫河提举司于各地收买。

一直到嘉靖中提举司都在仪真、芜湖或天宁洲收买木材。后因“工作繁兴,价值涌贵”[73],大约在嘉隆之际改于湖广荆州及辰州等地收买。每年清江船厂采取招商认报的办法,预给官银、宪牌,并派厂官二员同往督押,后并由湖广粮储道协助买木。万历三十六年 (1608)周一龙任工部清江分司主事时还是由清江提举司招商发银, 但万历四十六年(1618)工部却说:“以招商属荆粮道,而以发银委荆有司”,并说“此旧例也”[74],不知何者为是。买木时木商常“漕批漕银一领到手,辄先贩盐,希图厚利”,经常因此逾期数年之久,“及运木途中故意迁延,故将大木拣选私卖,或拖欠原报正额,或另觅小木抵数”,或“挑拣盗卖,打造盐船”。押运厂官也常通同作弊,造船厂官又“沽名节省”,压低木价,致“商人极口称苦”,万历二十六年(1598)后又有“貂珰四出而在在有征矣,其牙爪市侩人等万搬刁勒,百计留难,夤缘为奸,剥肤吸髓”,木商遭到严重摧残。漕木运到,南京兵、工二部还要“坐拥上流,遇木邀截”,先行挑选。这都使造船木材经常不足,万历后期已极为严重,周一龙极称造船“万分缺木”,“缺木缺船如此告急”,严重影响漕运,船厂不得不采取搀造的办法,每船外料一半用楠木,里料一半用杂木,以应急需[75]。

另外洪武时南京钟山南麓设立棕园、漆园、桐园供造海船之用[76]。早时各地也解送油、麻、铁、灰等送清江船厂造船,这些物品不久也改为收买了[77]。天顺八年起还将查获的私盐船改造漕船[78]。

(二)、船价银的来源

在征派木料时漕船“每一船官给旧料三分,新料七分”[79]。改为派给银两后每船都有额定造价,史籍对此记载较为零乱。万历《明会典》记有“旧例”与“今例”。按“旧例”,浅船造价100两,底船旧料、军办、官给各为三分之一;遮洋船造价120两,底船旧料36两,官给84两[80]。“今例”各地情况不一,现据万历《明会典》卷二○○列为下表:

单位:两
清江提举司(楠木) 江南直隶 浙江(松木) 江西 湖广
卫所 南京、中都、江北直隶 山东、北直隶 遮洋总 杉木,楠木 杂木 松木 底船全 沉水拆造 无底船 株木、杂木 松木 杉木 株木、杂木 松木
造价 120 120.8 127.33 141.46 96.71 74.63 88 93 97 93 83 103 90.5 73.91
底船抵银 20 20 不准银 28 21.5 不准银 — — — 10 30 27 25 25
其余来源 军办35,官给65 军办32.8,官给50 军办65.6,官给61.73 军三民七 民出73,余运军自备 军三民七 军三民七


每船造价除底船外,以十分为率,民出七分,购买主要部分底板和栈板,称为民七大料银;运军自办三分,购买其它材料和提供工匠工食,称为军三小料,通称军三民七料银。它先实行于造于原卫所的江南直隶、浙江、湖广、江西漕船,现在所见最早记载是成化十一年(1475)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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