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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漕船修造制度述略

时间:2009-7-24 13:51:26  来源:不详
)斗米银。起于成化十六年(1480),“每年该兑民粮三百三十万石,每石加耗一斗,着落各把总官员,照时价卖银,解二提举司给军”造船[142],约折银二十万两。它原是船价的主要来源,但军民料银确立后,它就很少被提到,曾一度用作旗造的小料三十五两,似乎也用不了那么多。嘉靖十六年(1537)后不再作此用途,不知用于何处。但至少在嘉靖中叶还存在,嘉靖二十二年(1543)任清江主事的朱家相还提到过它[143]。

(2)轻赍羡余银。漕运改为兑运后例有一部分耗米,“除随船给运外,余折银,谓之轻赍,备运军盘剥费用”[144],用剩部分即为羡余银。嘉靖元年(1522)奏准:轻赍银“如有羡余不必输之太仓,即将各总分、各卫所查开缺#应补若干,敝船应修若干,什物应办者若干,各发银修造”[145]。但后来规定三分之二给军,三分之一修造漕船。

(3)过湖米、过江脚米。江西漕粮按地方远近从弘治十五年(1502)起征过湖米多少不等,“通给运军作过湖脚耗及添物修船之用”[146]。江北三总、南京、浙江、下江等总需过江领兑的,每石加征过江脚米六升作雇民船领兑之用。隆庆四年(1570)规定:“诏以漕运各总过江、过湖脚银之奇羡者解贮淮安府库,为军船置办什物之用。每船给以四两,如再有余则以助修船之费。仍著为令。”[147]瓜洲建闸后漕船直到水次,不必雇船,万历二年起“将脚米折征银两给各运官公同有司修船、置办什物。”[148]

(4)湖广还曾将船钞、盐税等支作兵饷后的剩余部分用来修造漕船[149]。

从造船材料由百姓直接输送到提举司用银买木,弘治中曾任清江主事的席书指出:“成化以前其病在民,成化以后其病在军”[150],这是由民苦征解变为军苦赔补。此后的变化,嘉靖中清江主事朱家相说:“嘉靖以后其病在厂”,因为“船归厂造,军负赔补。但船日增而料日缩,致将别项银两借造”[151],也不无道理,但嘉靖时翰林院编修蔡昂说得更为准确:此后是“以漕(军)所不堪而移之商”[152]。实际上除了开始时的病民,以后提举司的船料是由军、商、各地工匠共同负担的。至于造于原卫所的漕船,一直是由于广大农民和漕军共同承担的。

注释

[1] 明何乔远:《名山藏》卷五○,《漕运记》。明崇桢刻本。

[2] 关于明代漕船的种类和式样,请参看拙作《明代漕船考》,载《明史论丛》,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3]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二七,江南十五,引《淮安府河防记·通济新记》。

[4] 漕船车盘过坝之法可见明潘季驯:《河防一览》卷四,《修守事宜》。

[5] 《明孝宗实录》卷九四,弘治七年十一月丙午。

[6] 《万历邸钞》万历三十三年丁未卷。

[7] 钱春:《异水冲溺船粮等事》,《崇桢存实疏钞》卷八。

[8] 《明穆宗实录》卷九,隆庆元年六月乙酉。

[9] 清傅洪泽:《行水金鉴》卷一一,引《河志》。

[10] 《明史》卷七九,《食货三·漕运》。

[11] 明周一龙:《漕河一瞥》卷一,《条议类》第10条。

[12] 《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二一,江南九,引《松江府志》万历庚戌华亭聂绍昌《北运议》。

[13] 《明武宗实录》卷八○,正德六年十月甲申。

[14] 《明史》卷二七六,《张国维传》。

[15] 《古今图书集成·方舆汇编·职方典》卷七○六,《松江府部纪事二》。又郑晓:《复设江南管河官及参究违误运务官疏》也说到倭寇焚毁漕船,见《明经世文编》卷二一七。

[16] 《崇桢长编》卷三○,崇桢三年正月甲辰。

[17] 明席书撰,朱家相增修:《漕船志》卷六。

[18] 《嘉隆新例》卷二,嘉靖七年十一月户部题准;明王在晋:《通漕类编》卷二。

[19] 明王在晋:《通漕类编》卷三。

[20] 《明神宗实录》卷五四,万历四年九月癸巳。

[21] 《明神宗实录》卷八八,万历七年六月乙未。

[22] 《通漕类编》卷三。

[23] 《漕船志》卷三。

[24] 万历《明会典》卷二七,《会计三·漕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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