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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漕船修造制度述略

时间:2009-7-24 13:51:26  来源:不详
不必注选,听工部于各司择有才望练达者任之,三年而后代”[40]。由于清江厂属于漕运衙门,提举司属于工部,“船料盈绌、造船完欠原系职掌相关,乃从总漕为政,工部不一与闻。及至料缺船欠,议者又责之臣(工)部”[41],两者不能很好配合,万历四十一年(1463)革工部提举,由淮安同知管京卫、卫河二厂,扬州同知管中都、直隶二厂[42]。

湖广、江西、浙江三都司及江南直隶卫所漕船在各卫所由军士分散打造。这些卫所的船只南返经过清江船厂时需“委提举司官匠估计应该修理或改造合用物料,填注票贴给官军,回至原卫照数支给,买料修造”,因为船只等候延误回程,成化十年后令各司府自行估计[43]。由于散造方式容易产生侵克料价、钉稀板薄、难以久驾的弊端,后来逐步改为团造,由若干卫所设厂,专官督造。浙江都司原“于苏州地方倩匠四散打造”,匠役或“侵欺料价,或临期逃躲”,卫所造船“料价又不依限给发”,并“因系隔省,人民不服拘究”,遂率先于正德元年(1506)在杭州府仁和县购民地设厂打造,但仍未设专官管理,“以致因循姑息,依旧各处打造,前业遂废”,正德十五年(1520)始令工部浙江抽分厂主事带管,选指挥一员,千百户两员分理,“买料雇匠,俱于原设杭州官厂内如打造”[44],嘉靖三十三年(1554)改于仪真,三十八年(1559)又改于北新关[45], 四十四年(1565)后不再由主事带管,改令督粮道兼管[46]。嘉靖三年(1524)湖广、江西、江南直隶各总漕船也采取团造方式。湖广、江西因二省地广,卫所星散,聚于一地有所不便,采取“于分造之中而寓团造之法,于用人之中而存革弊之意”[47],于各府州打造,掌印官随时查考。漕运总督唐龙曾建议从嘉靖九年(1530)起,将湖广各卫所漕船在荆江水次设一厂团造,各卫所选千百户一员营造,委荆江抽分厂主事带管监督[48],但可能没有奏准。嘉靖四十五年(1566)将江西都司的袁州五卫船厂改于吉安,南昌卫船厂改于九江,各就产木近地团造[49],万历十一年(1583)又将饶州等五所浅船改于进贤水次修造[50]。江南直隶上江总的建阳、新安、安庆、九江、宣州五卫初在芜湖团造,后改于安庆;下江总的镇江、太仓、苏州、镇海四卫及嘉兴、松江二所在苏州团造[51]。团造之后仍无专官管理,隆庆元年(1567)才分属九江、苏松兵备道兼理。这二总团造因“官旗图便”,也有过散造的反复,隆庆六年(1572)漕运总督王宗沐才又归为团造,并改由督粮道管理[52]。万历四年(1576)漕运总督吴桂芳又以“安庆造舡非便”,九江卫漕船仍归本处打造,由九江道提调[53]。

漕船按造船地点、方式编为船号。永乐、宣德时按造船地点编为湖(广)字、江(西)、浙(江)等号,徽州为徽字号等,“天顺间始照各总类编,原系民造者为民字几号,旗军自造者为军字几号,又有运字号者,则造于提举司者也”[54],遮洋船为遮字号,造于龙江船厂者编为龙字号。按规定在船尾刻上卫所、某字某号、厂官、某匠并令驾旗甲姓名、领造年分,卫所与船厂各有挨年号册一本,写明每年该造船号旗甲,“每年查照字号,依额贴厂,呈总报部收造”,起到“标识分记”[55],防止不及年限及重复打造的作用。

从事漕船修造的有各卫所额定军余和各地征发的工匠。景泰时工匠改为四年一班,因“班匠稀少,造船不便”,造船工匠仍奏为二年一班[56]。由于各地工匠经常逃避不到,以及“多有顶名雇役,老幼不堪之人一概派造,以致造作不坚,奸弊百出”[57],成化十八年(1482)后工匠改为纳银,船厂另雇人造船。原规定底船八月终旬到厂,限四十日内造完。嘉靖二十四年(1545)又规定,八月以里发给船料兴工造作,“应造船只限十月终驾赴水次。如十月以里造船不完,底船不到厂,管厂各委官住俸半年;十一月终不完、不到,各住俸一年;十二月终不完、不到,各降二级。”[58]船只造完在淮安由漕运衙门检查,原属卫河船厂的在临清由卫河提举司检查(这到嘉靖二十六年才停止),“有钉稀板薄,造不如式,侵费料价底板,船不能完者,坐以赃罪”,经管军职、有司一体参奏[59],经造工匠“如无故早坏一年,于官匠名下追补一分,二年递加”[60],如“三年之内损坏,仍令该厂赔补”[61]。实际上造船弊端越来越严重,成化时就“令船薄漂流者罪及提举,然终不得坚固”[62],隆庆六年(1572)礼科左给事中雒遵指出:“运船之弊,大率敢于干没者缺而不补,巧于侵渔者补而不坚,漂损之因实由于此”[63],及至明末,“衙役需索,工匠刁难,凡造发新船壹只,如无使用捌玖拾金不能有船,俱称无料,是以年复壹年不能济运”[64]。造船之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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