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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四川州县田赋征收考察

时间:2009-7-24 13:51:26  来源:不详
宋、元时入官田地。厥后有还官田,没官田,断入官田。学田,皇庄,牧马草场,城土需 苜宿地,牲地,园陵坟地,公占隙地,诸王、公主、勋戚、大臣、内监、寺观赐乞庄田,百官职田,边臣养廉田,军、民、商屯田,通谓之官田。其余为民田。”[①]① 其籍没田(抄没田)和还官田,明朝建立过程中籍没张士诚、陈友谅等敌对集团中权贵之家的土地和抄没明初获罪官民之家的土地,为籍没田或称抄没田;明初大量功臣获罪,原封赏之田土还官称为还官田。

民田则是属于地主和自耕农的私有土地,有祖传的、有购买的,也有自耕农垦荒所得,“州郡人民,困兵乱逃避他方,田产已归于有力之家,其耕垦成熟者,听为己业”。[②]②

不同类别的土地,田赋征额不同。《大明会典》卷十七《户部四·田土》载,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定凡各州县田土,必须开豁各户若干及条段四至,系官田者照依官田则例起科,系民田者照依民田则例征敛”。明初,太祖定天下官、民田赋:“凡官田亩税五升三合五勺,民田减二升,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没官田一斗二升”。[③]③另《大明会典》卷十七《户部四·田土》增写:“芦地每亩五合三勺四抄,草塌地每亩三合一勺”。但对于苏、松、嘉、湖地区,明太祖怒其原为张士诚效力,于是将豪族及富民田抄没为官田,而且皆依被抄没之前的私租起科。这一作法,造成江南田赋数量激增,形成有名的“江南重赋”现象。

四川的土地种类与其它地区别无二致,但四川的土地由于历史原因而呈现出自己的特点,即民田居多,官田数量少。“川省田额,以民赋田为最多,屯田地及土司地,均处边远,为数极微”。[10] 正德七年(1512年),四川民田88517.83顷,官田1926.89顷,官田只占2.1%;民地1449.46顷,官地196.10顷,官地也仅占1.3%。到正德十三年,四川田土共107869.62顷,官田2134.16顷,占1.98%。[11]

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一特点,笔者据《续文献通考》卷三《田赋考》的记载,列出弘治十五年(1502年)各地官田占田地总数的百分比,如下表:

表一:各行省及苏、松二府官田占田土总量的百分比

——|官田(顷)|民田(顷)|官田所占比例(%)
全国|598456.92|3629601.97|14.2
浙江|54781.94|417560.78|11.6
四川|2134.12|105735.50|1.98
山东|2892.90|540036.47|0.5
河南|3804.46|402295.22|0.9
山西|11957.91|378851.42|3.1
陕西|6862.95|253799.86|2.6
江西|26870.42|375482.03|6.7
湖广|185896.23|50232.23|78.7
福建|11290.85|123875.32|8.4
广东|17961.96|54362.49|24.8
广西|2841.54|10506.47|21.3
云南|205.56|3425.78|5.7
苏州府|97786.35|57463.62|63.0
松江府|39856.33|7300.28|84.5


表中显示,除山东、河南外,四川官田占田土总数的百分比大大低于其它地区。四川官田特点有二:一为数量少;二为官田多集中于成都平原,其它州县较少。史载成都附近土地“为王府者十七,军屯十二,民田仅十一而已”。[12] 天启年间,“成都虽名沃野,而他道之仰给者颇奢……天潢派衍而腴田膏土尽是王庄,贫民或为彼佃户,收偿租庸,此亦无府中之最可闵者。”[13] 这应该与明初朱元璋封其第十一子朱椿为蜀王,建王府于成都,其诸子封郡王,从而造成官田集中于成都平原有关。终有明一代,四川官田一直为数甚微。万历六年(1578年),官田2922.35顷,民田131905.32顷,[14] 官田占总数的2.2%,比例虽有增长,但仍然偏低。由于官田少,民田多,因此田赋征收情况能体现出四川农田数与农业生产状况。

二、明初四川田赋征收及其比较



明朝田赋分夏、秋两季征收。夏季所征称夏税,限当年七月纳完;秋季所征称秋粮,限当年十一月交。夏税、秋粮分别以麦、米为主,称“本色”;麦米之外,农桑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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