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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四川州县田赋征收考察

时间:2009-7-24 13:51:26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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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山县“一把连”征收的具体操作办法是:“每石征存留4斗,起运6斗。起运者边粮也。并折色荒丝一总,征银1两4钱4分3厘3毫8丝5忽。存留者永丰、文林二仓本色米也。起运松潘仓800石,内400石买本色米解仓,400石折色银880两,解布政司;起运安化仓200石,内100石买本色米解仓,100石折色银224两,解布政司。”[30]

又如洪雅县。改革前该县按起运、存留不同项目,分为九仓,纳户也分为九处上缴,不仅往返费时,而且每处都要索取“秤头耗米”,极不利民。改为“一把连”后,合并项目,粮户只需在一地一仓即可缴纳完毕。嘉靖《洪雅县志》卷三载:“嘉靖癸巳以前,户虽粮一、二石者,亦分为九数,甚零星而索秤头耗米者则数人矣,民安得不病耶!甲午岁巡抚潘公鑑始立一把连法,每粮一斗征银6分4厘,米2升6合,即粮数逾百,米、银各输一仓耳,一仓足更开一仓。至今称便,盖不易之法也。”

“一把连”征收法杜绝了里甲制的积弊,嘉靖《洪雅县志》中议道:“各仓收头谓之殷实,旧令里长排年呈报,富民遂缘以为奸,卖富差贫,岁开一骗局矣!乃若猾徒则营充焉,侵盗靡所不至,盖官民俱受其弊也。近以十甲粮户轮当其害始息云”。[31] “一把连”征法在总结前人经验教训中产生,对赋役征收、解运进行了较完善的改革。明中期四川赋役制度改革与江南相呼应,成为万历年间“一条鞭法”推行的先声和基础。

明代不同时期由于田赋征收政策与作法的不同,加之土地状况、生产力的变化不同,因而各个时期、各个地区的亩均征粮数经常处于变动中,如表:

表九:明代不同时期全国平均每亩征粮数

时 间|田土(顷)|夏麦秋米(石)|亩均征粮(升)|资料来源
洪武26年|8496523.00|29443350|3.47|《续文献通考》卷3
弘治15年|6228058.81|26792260|4.30|《大明会典》卷17、24
正德7年|4697233.00|26794024|5.70|《明武宗实录》卷95
嘉靖21年|4289284.00|22850599|5.33|《明世宗实录》卷269
万历6年|7013976.28|26638414|3.80|《大明会典》卷17、24

表九显示出,从明初洪武年间到中期嘉靖时,田土数大幅降低,直到万历6年才恢复到接近明初的水平;实征米麦数下降幅度不大。一方面田土数大幅减少,一方面实征米麦数减少幅度不大,所以亩均征粮数从明初到中期呈上升趋势也是可以理解的。而万历年间随着田土总数的回升,则亩均征粮数随之下降,接近洪武时的指数。明中期尽管实征米麦数的绝对值有所减少,但亩均征粮数上升,劳动人民的负担比明初更为沉重。

表十:四川明初、中期平均每亩征粮数的变化

时 间|田土(顷)|夏麦秋米(石)|亩均征粮(升)|资料来源
洪武26年|112032.56|1066828|9.52|《续文献通考》卷3
弘治15年|107869.63|1026672|9.52|《大明会典》卷17、24
正德7年|107869.62|1028124|9.53|正德《四川志》卷8
嘉靖21年|109907.00|720079|6.55|《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第33页
万历6年|134827.67|1028545|7.63|《大明会典》卷17、24

四川在正德七年(1512年)以前都维持着很高的亩均征粮数,嘉靖时有所下降,但仍高于同期全国平均数(5.33升/亩)。在所列的几个时期中,全国平均每亩征粮数以正德七年为最高,四川亦如是。这里以该年为例,说明四川的农业情况。

该年全国田土有4697233顷,四川有107869.62顷,四川田土占全国的2.3%;全国实征米麦26794024石,四川实征米麦1028124石,四川米麦占全国的3.8%。四川以占2.3%的土地,交纳了3.8%的米麦,其百分比数比明初均有增长,由此可得出结论:四川对封建国家的赋税贡献是相对大的,其农业生产技术及劳动生产率相对较高。

四川境内不同地区,由于其不同的自然地理条件,因而经济发展、生产力水平亦不同。反映在田赋征收中,一方面,同一时期,各地亩均征粮数有的高于全国及四川平均数;有的高于全国平均数,低于四川平均数;有的比全国及四川平均数均低。另一方面,同一州、县在不同时期亦有不同,在某些时期高些,在某些时期低些。以四川部分州县为例。据万历《合州志》载,弘治十五年,合州田池塘2748.36顷,夏秋米麦27927.4石,可算出亩均征粮数为10.2升/亩。大大高于同期全国平均数(4.30升/亩),亦高于四川平均数(9.52升/亩)。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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