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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四川州县田赋征收考察

时间:2009-7-24 13:51:26  来源:不详
3石,正统时26871152石,成化时26469200石,嘉靖时22850535石,隆庆时24074189石,可见降幅较大。

在全国土地兼并风潮影响下,四川亦不能幸免,但四川的土地兼并,就其程度而言,缓和得多,田土数下降幅度低于全国平均下降幅度。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四川田土112032顷,[17] 弘治十五年,田土107869顷,[18] 比洪武时下降约4%;正德七年(1512年)为105131顷,[19] ,比洪武时下降6%。四川土地额下降幅度比之其它行省小得多,笔者以为这主要与四川官田数目极微,豪强地主为数不多有关。四川土地兼并不剧烈,因此田赋收入减少幅度亦低于全国平均减少幅度。如表:

表八:明前期、中期实征米麦数对比(单位:石)
——|洪武26年|弘治15年|万历6年|弘治、万历时分别减少|
全国|29442350|26792259|26638414|9.0%; 9.5%|
四川|1066828|1026672|1028545|3.8%; 3.6%|

资料来源:《大明会典》卷24《户部十一·税粮一》

面对日益严重的财政危机,各地先后试行了一些改革措施。如山东“一串铃”;嘉、隆间海瑞在浙江、南京应天府;隆、万间庞尚鹏在浙江、福建等地试行的“一条鞭法”等,四川州县亦进行了赋役改革。

宣德以来,各地普遍实行永充制,由殷实之家长期担任。他们在税粮的征收、储存、运输等环节上极尽贪污舞弊之能事。四川虽“旧不设粮长,但岁推殷实户为总部,仓各一人,催督纳取通关号纸,各户粮数既少,往往派与总部附纳,始则索价甚高,终多侵欺不纳。有司迫其期会,未免重追或有先行截纳,不容小户附搭,归而追息,于是总部之名交为上下所恶”。[20] “总部”既不能解决问题,“乃革总部,令里甲自往上仓,则又散无统纪。奸民揽纳,粮价虚出,石朱 串通关,官民俱累,害为尤甚。”[21]

为解决奸民揽纳的问题,“成化初,巡抚都御史汪公浩将税粮洒派远近仓,分令各户自行上纳,革去攒运人夫,如米一石,存留本处若干,广丰若干,松叠若干,坝底若干,威茂若干,建昌若干,贵州折纳银布若干。以上户派纳远粮,下户止于近粮”。[22] 这样的做法有利亦有弊,利在于“细民稍甦而豪右不便胥动”[23] ,弊在于“以一户而遍走各仓实为细碎”;[24] 弘治十四年(1501年),革去督粮;正德八年(1513年),“马公昊乃令松叠粮每一石折色2斗,小民输银;本色8斗,坐于大户输米。折色解布政司,差官类解,兵备道给散本色。该州县与兵备道各为半,印字号票纸以验真伪”。[25] 在此基础上,嘉靖十二年(1533年),巡抚都御史范嵩会同巡抚贵州都御史刘士元,对部分州县边仓粮的征收作了改革,“将重、叙二府原派贵州永宁仓粮每石折布2匹,共银3钱5分,解贵州布政司支给,毕节、乌撒、赤水、永宁、普定等卫所,官民著为例”。[26]

另外,嘉靖二十五年(1546年),巡抚都御史潘鑑允行粮储事宜,命“各府、州、县今后起征夏秋税粮,不必佥点殷实以滋弊端;亦不必令小民自运原仓以启繁琐。……如一甲人户见年正办里甲,则用六甲人户收解钱粮;如二甲则用七甲,周而复始,就于本甲下拣选。上户分解边仓,中上户分解起运腹里并禄粮,中次户坐分本州县存留。不许冒名顶替包揽”。[27]

而明中期,四川赋役征收改革最著名者,当推“一把连”征派之法。

“嘉靖十四年,按察使刘璋建议一把连征派之法。……将各项事宜通行议拟,成之为目:一曰税粮,二曰岁支、均徭、里甲、课程、驿传、年例、杂役、杂用。”[28]

“一把连”征法有许多好处,“既分析详明输运,又虑置机密可以杜势豪趋避之计,亦足以弥里书飞诡之奸,简而易行,一而易守,真能补旧议之偏,捄全蜀之弊也。”[29] 可以说,此法是总结了前人改革利弊后的一个突破。“一把连”征法施行后,在四川很快普及。据万历《营山县志》卷三《田赋》载:

“十四年按察使刘璋建议一把连征之法,呈允都御史潘鑑行各府、州、县遵行。本府知府朱良申明条约,云照本府所属夏税秋粮,其田地之起科原无轻粮、重粮之分。至官府之征解,方有腹仓、边仓之异,但以边粮价重、腹粮价轻,故人户利于便己,愿纳腹粮而不愿纳边粮。里书巧于舞文,腹粮多上户而边粮多下户,轻重失均,苦乐不一。民间买契先已认定轻粮,作弊以欺人者习以为俗,田去而粮存者积而愈多矣。遵照巡抚衙门所行一把连征收之法,诚足以均赋裕民,革除积弊。为此晓谕,仰各遵照后开则例,通融一把连征收,则不论上户、下户,俱有腹粮、边粮,而下民无不均之弊矣”。

此段记载清楚地表明田赋征收中的积弊及改革的目的——均赋裕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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