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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四川州县田赋征收考察

时间:2009-7-24 13:51:26  来源:不详
历初合州所辖铜梁、定远二县田赋征收情况见表:

表十一:万历初定远、铜梁两县米麦征收情况
州县|田土(顷)|夏秋税粮(石)|亩均征粮(升)
定远|881.50|8137.6|9.23
铜梁|2427.86|22281.6|9.18

资料来源:万历《合州志》卷6《田赋》

万历初亩均征粮数虽比弘治时略低,但仍属偏高。又如营山县,见下表:

表十二:明中期营山县米麦征收情况

时 间|田土(顷)|夏秋米麦(石)|亩均征粮(升)|资料来源
成化8年|213.17|1754.7|8.23|万历《营山县志》卷3《田赋》
正德7年|239.23|1754.7|7.33|正德《蓬州志》卷2《田赋》
嘉靖14年|213.17|3055|14.33|万历《营山县志》卷3《田赋》
营山县在正德七年(1512年)的亩均征粮数高于全国同期平均数(5.70),但低于四川平均数(9.53);到嘉靖十四年(1535年),则大大高于全国及四川平均数。

又如夔州府。夔州位于四川东部地区,土地贫瘠,山高水急,沟壑纵横,交通不便,属四川农业经济较落后地区。据正德《夔州府志》卷四《田赋》列表如下∶

表十三:正德七年夔州府米麦征收情况

州县|田地(亩)|夏税(石)|秋粮(石)|合计(石)|亩均征粮(升)
奉节|14394|224.6|1033|1257.6|8.74
云阳|26086|108|1413.7|1527.7|5.86
万县|28463|1.9|1806.3|1808.2|6.35
梁山|67867|/|4687.8|4687.8|6.91
开县|501537|66|2921.8|2987.8|0.60
新宁|41857|20.8|1736.2|1757|4.20
东乡|20205|13.8|1137.3|1151.1|5.70
达州|42032|122.7|888.8|1011.5|2.41
大昌|6678|18.6|365.1|383.7|5.75
大宁|18914|50.5|1024.1|1074.6|5.68
建始|26440|89.3|1279.6|1368.9|5.18

注:表中缺巫山县。

表九、十中已分别算出正德七年亩均征粮数全国平均5.70升,四川平均9.53升。以此对照可知,正德七年夔州府各州、县亩均征粮数未有高于四川平均数者;有低于四川但高于全国平均数者,如奉节、云阳、万县、梁山等县;有与全国平均数不相上下者,如:东乡、大昌、大宁等县;有低于全国平均数者,如:开县、新宁、达州、建始等县。另外,夔州府之云阳县在正德七年(1512年)时亩均征粮数为5.86升,到嘉靖十一年(1532年)则上升为9.39升。其它一些边远贫困之地在嘉靖时指数亦不低。列表如下:

表十四:嘉靖时云阳、洪雅、马湖府米麦征收情况

府县|时 间|田地(亩)|夏秋米麦(石)|亩均征粮(升)|资料来源
云阳|嘉靖11年|22193|2082.9|9.39|嘉靖《云阳县志》卷上
洪雅|嘉靖中|52613|4829|9.18|嘉靖《洪雅县志》卷3
马湖府|嘉靖33年|27508|2809.8|10.21|嘉靖《马湖府志》卷4

四、 “一条鞭法”的推行与明末“三饷”加派



万历初年,张居正当国时,内部民穷财尽,外部边患不已。张居正针对现实问题,提出了经济、政治改革的方针。经济上,清丈土地,调整赋税,并制定了影响深远的“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32]

其内容主要为:将各项差徭及杂税的折色部分摊入土地,统一折成银两,按粮(田)丁的不同比例摊派,四六开或三七开;田赋大部分亦征收折色银。“一条鞭法”的精神实质在于化繁为简,从而减轻农民负担。

“一条鞭法”推广之前,四川部分州县已实行过田粮、徭役折银。正德七年(1512年),共征秋粮米588891.6石,内折银米50000石,每石征银3钱,共银15000两;[33] 正德八年,松叠粮每石折色2斗,小民输银;[34] 嘉靖十二年(1533年),重庆府、叙州府将原派贵州永宁仓粮每石折布二匹,共银3钱5分;[35] 嘉靖十四年试行的“一把连”征收之法也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赋役征收,如营山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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