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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期地权分配的南北比较

时间:2009-7-24 13:51:31  来源:不详

摘  要:本文计算休宁及遂安两地地权分配之吉尼系数,两者均远低于河北之获鹿数字,证以往认为南方地权高度集中之看不正确。

关键词:地权分配、吉尼系数、永佃制

A South-North Comparison of Land Distribution in the Early Qing Dynasty

The use of high tenancy rates in the South to indicate a higher degree of land concentration is grossly misleading. A calculation of Gini coefficients based on the official data of land registration in the early Qing dynasty shows unequivacally a lower rate of land concentration as compared to that in the North.
 
一、概念的混淆
三百多年前,顾炎武《日知录》卷十中说“吴中之民有田者什一,为人佃作者十九”。从此以后,三百多年来,一般人民以及专家学者都坚信南方的地权比较集中,而北方地权则比较分散。20世纪30年代陈翰笙等人这么说,到了20世纪末学者还是这么说。这个历史悠久的错误信念源于一个历史悠久的概念混淆。从顾炎武开始,就把地权分配与租佃率两个概念混为一谈。地权分配是指农户不同占地数量的百分比,而租佃率则是指某种经营方式的百分比。两者之间有关系,但绝不能画上等号。租佃率高未必就地权分配极度不均。
一个农户占有了大量的田地,他可以选择不同的经营方式,出租土地只是经营方式之一种,租佃率在很大的程度上会受制度性因素的影响与制约。一个农户将田地出租,可能是觉得这是较佳的经营方式,甚至可能是他唯一可行的经营方式,别无他途。例如在江南,尤其是吴中地区,人民普遍设置族田、羲庄、祠产、学田等组织,按规定是由族人轮流管理,并没有常设的经营机构,轮值的管理人员只能按惯例将田地出租给其他农户,而无法自我经营或耕种,租佃是唯一可行的经营方式,别无他途。
由于制度因素,不但经营方式受制约,而正规的地权分配统计也受到严重的扭曲。譬如说南方盛行的永佃制将田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开,即田骨与田皮。经过几百年的演变,田皮已经变成一种独立的产权,执有人可以自由使用、出售、遗赠;田皮有独立的买卖市场,有独立的市价,由其供需所决定。田皮的执有人也有选择经营方式的自由,他可以自己耕作,成为独立的佃户,也可以将田皮转租给他人,成为二地主或三地主。明官方册档登记的资料不够全面。其户籍一类的册档只全力追踪有纳税义务的人,所以只登录田骨的执有人;田皮所有人没有纳税义务,故不予登记,而地籍一类的册档,主要功能之一是登记田地的产权归属,以供产权转移时查证,田皮执有人也予以登记,因此田皮涉及产权。田皮所有人称为“佃人”或“垦户”。在这种制度下,不但顾炎武的那句话对实情有严重的扭曲,即令是近人根据官方册档的计算也有误导性。租佃率的计算将没有永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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