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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江右商研究(上)

时间:2009-7-24 13:51:37  来源:不详
[31] 同治《抚州府志》卷六七《善士》。
[32] 道光《丰城县志》卷十七《善士》。
[33] 同治《抚州府志》卷六八《善士》。
[34] 同治《建昌府志》卷八《善士》。
[35] 同治《新城县志》卷十《善士》。
[36] 同治《南昌府志》卷四八《国朝孝友》。
[37] 同治《赣州府志》卷五六《善行》。
[38] 同治《南昌府志》卷四八《国朝孝友》。
明清时期江西商人借贷的一般情况是:
借贷主要在同乡、邻里特别是亲友间进行。上文的所谓“戚某”,即指某亲戚。一般的家族有“公置产业”,储备“生息资”,专门贷予族内子弟,利息则用于修葺祖茔宗祠,兴办族塾,撰修族谱等。如瑞金县“每姓必建立祠堂,以安先祖。每祠必公置产业,以供祭祀,名曰‘公堂’,其公堂,合族公举一、二人司其出入,四时祭祀外,有赢余则惠及族之鳏寡孤独,量给养赡,子姓有登科甲入乡校者,给与花红赴试,助以资斧,略仿范文正(仲淹)公义田之意”[1]。南昌刘起教家“本巨族,族有生息资,为建支祖祠计”[2]。个别的还有以地方官府为称贷对象的。如德化郑报谷弃儒业贾后,“独力借公款钱三百缗”,开通县城西市集[3]。
借贷双方,一般立有文契,讲求贷还信誉。还贷结息时,须交验双方文契。如有逾期违契拖欠者,则可告官追缴。如万安戴承霖“自蜀扶父榇归,过武昌,闻故友杨越芳负商银数百两,官追严急,即倾父遗财代还”[4]。关于江西商人借贷活动的法律保护问题,《皇明条法事类纂》有一则材料颇为典型:
天顺二年,刑部奏准:今后江西客人在湖广等处买卖生理,有因负久钱债等情应许告理者,止于所在官司陈告,即与准理。若不候归结,辄便赴上司及来京诉告者,一体依律问罪。重则照依见行所告词讼,不问虚实,俱各立案不行。……若有倚势刁泼,添捏重情,并不干己事,募越赴京奏告,一体依律问罪,断发原籍当差。所告情词,不问虚实,俱各照立案不行。[5]
这则材料一方面说明了借贷违契者可以被原主告官追究,另一方面也说明,江西商人的借贷活动缺乏足够的法律保护,总之,从上述材料中我们可以看出借贷活动的经常化和法律化的事实。
除高利贷外,借贷年息一般不超过百分之十,贷息较轻。如前述崇仁谢廷思贷某商银四千缗,三年后,计息千缗,利率还不足百分之九。
除借贷外,江西商人的资本来源还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佣工于大户富室,积累资金。这类商人开始也是困于家计、不得不佣工于富家大户的农民,但稍获微赀,即转而自谋生理。如金溪邱绍庭家素贫,佣力富家,后竟得以“开炭店于浙之常山”[6]。乐安龚滨七,初“佣工郡城茶肆”,积有余财,即“鬻府营生”,后更往来抚郡贸易[7]。金溪李先诚,幼佣工于同邑周进士家伴读,稍长辞去,贾于陕西汉中、西安等地[8]。同邑黄应龙,“书券佣身于富室”,弟应凤乃得远客滇黔[9]。
二、以力田积累资金,继而转化为商业资本。这类情况中,不仅包括众多的经营性地主,也有不少善于经营的农民。他们有的获“千金、数百金之产,辄张一肆以逐什一之利”[10]。有的则稍有积累,即从事商业。如会昌萧敏纪种植,稍得余赀,即贸易蜀中,“自是资渐饶”[11]。瑞昌陈秀元初力田,“一切家事,经纪有方,日渐丰厚”,由是贸易陕西,“腰缠万贯”[12]。清江杨余盛弃举业后,与兄泰臣、弟体臣业农,经营日用,并“勤苦市廛,稍得赢余”,乃从事长途贩运,其后人修撰家族,其尽赞美之词:“遨游三楚间,逆赤壁之雄风,吊江上之丈人,气概所感,几于蒸云梦而撼岳阳,间或沂江而下,过彭蠡,登匡阜,又往往从襟江带湖中得力争上游之势,以故胸次开拓,人弃我取,有古鸱夷子皮风”,“家道渐隆起”[13]。
三、将教书授徒所得,用于商业活动。如南城单章,“少读书,设教乡里,家给耗繁,计非寸管所克支,遂以上舍生涉贾”,“累金万镒”[14]。临川李宜民,“幼孤露,依外氏。长,学贾楚中,不利,之桂林,佣书自给。积有余赀,偕五人往(广西)太平土司贩”,后来成为著名的盐商[15]。再如新建夏德润,孤而佣书,“将所积馆谷金遥寄堂叔之在豫省”,从事贸易[16]。湖口蔡潮,不屑俗事,专意授徒,却以所入予其兄经纪,贩卖致富[17]。金溪李应科,在家设教授徒,命弟经营于外,“数亏负,岁寄馆谷资之”[18]。夏德润等虽然并非自己经商,但他们授徒佣书所得转化为商业资本却是确定无疑。
四、以“小买卖而至大开张”[19]。这是江西商人资本来源的又一个显著特点。明清时期江西地区的商业活动,很大程度上以当时较为发达的商品经济为依托,主要表现为农副产品的商品化。因而,粮食、油料、竹木,乃至农产品、手工业品、土特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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