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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江右商研究(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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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1:37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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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及杂货等,只要稍有微利可图,均可成为江西商人贩负经销的小商品。不少商人正是通过这种小贩小卖积累资财,转而“大开张”的。如瑞昌董伯益,初“以渔樵为业”,后远商吴、楚间,家致万金[20]。玉山王允聪,“弱冠,负贩营生。及壮,与兄商开宏盛烟作,贸易姑苏”,“累赀巨万”[21]。丰城吕仕麟,初“负贩自给,既丰于财”,乃作远行计[22]。崇仁谢廷思,初“学书算,负贩于蜀”,赀财既裕,乃通货闽广,……不二十年,资累巨万[23]。清末徐珂《清稗类钞》记载一位南昌商人的发家经过“南昌有布肆,号一文钱。闻其创始之主至贫,惟余钱一文。乃以购面粉,拾破纸鸡毛于市,范土为儿童所玩之鸡狗等售之。久之,积钱渐多,乃渐作小本经纪,勤苦贮蓄。遂设布肆,以资财雄于会城矣。”[24]类似之例,不胜枚举。 五、继承家庭、家族资产。如金溪王嵩一,祖旧贾贵阳,嵩一承家业,以例贡生服贾,“居滇十余载,积数千金”,旋复贾汉口[25]。王嵩一的资金来源,在江西商人中无疑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如前文提到的临川邓理、南丰赵宜馔、新城邓兆馨、邓兆龄、会昌何绪、新干习源雄、丰城郭锦等,均属于这一类型。 六、集资经营。如新城陈世爵弃儒经商后,初“执业甚微”,后积赀巨万。自言其经历:“人必自重其身,而后能其成才。吾昔贾吴城归,舟覆,没其资,念皆受人所付托,归无以见人,独行湖畔,欲投水死者数矣。既而自念:奈何为匹夫之谅!遂步泥淖中百二十里,归与与金者约曰:‘吾不幸罹此,必悉家所有以偿。不足,以佣终之。’(与金者)皆曰:‘君岂欺人者。’复假以数千金,俾再往,获利数倍,尽偿前所负而加赢焉。”[26]陈世爵这番自述清楚地表明,其经营资金既非贷于大户、亲友,亦非继承家业,而是“与金者”们共同凑集而来的。
[1] 同治《南昌府志》卷四八《国朝孝友》。 [2] 道光《瑞金县志》卷一《风俗》。 [3] 同治《德化县志》卷三九《善士》。 [4] 同治《万安县志》卷十四《善行》。 [5] 《皇明条法事类纂》卷三八《听讼回避》 [6] 同治《抚州府志》卷六八《善友》。 [7] 同治《抚州府志》卷六八《善士》。 [8] 同治《抚州府志》卷六八《孝友》。 [9] 同治《抚州府志》卷六八《孝友》。 [10] 鲁仕骥《山木居士外集》卷三《送邑侯李任庭先生序》。 [11] 王骥《萧理行翁行述》,载同治《会昌县志》卷三一《艺文》。 [12] 同治《九江府志》卷三八《孝友》。 [13] 光绪《清江杨氏五修族谱》下卷《敬庵公墓志铭》。 [14] 同治《南城县志》卷八之五《义善》。 [15] 同治《临川县志》卷四六《善士》。 [16] 同治《南昌府志》卷四八《国朝孝友》。 [17] 同治《九江府志》卷三八《孝友》。 [18] 同治《抚州府志》卷六八《孝友》。 [19] 同治《万安县志》卷一《风俗》。 [20] 同治《九江府志》卷三九《善士》。 [21] 同治《玉山县志》卷八《善士》。 [22] 道光《丰城县志》卷十七《善士》。 [23] 同治《抚州府志》卷六八《善士》。 [24] 徐珂《清稗类钞》第五册《农商类》。 [25] 同治《抚州府志》卷六八《善士》。 [26] 同治《新城县志》卷十《善士》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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