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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臺灣地權分配與客家產權——以屏東平原為例(1700—1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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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1:39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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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小租)作為維持費用。 本文利用日據初期(1900—1920)日人為求課徵土地稅賦而要求民眾登報土地所有權的記錄,分析閩籍和粵籍(主要為客屬居民)村莊土地所有權的分配結構。這些記錄通稱土地登記臺帳,一般按照土地所有性質加以分類。例如,公業(主要為祭祀公業)、「共業」(主要指家族房份共同持有的田業)46、神明會、國庫(總督府)和私人持有田業(私業)等項。其中,土地性質又細分為水田、熟園、建地、墳地和原野等類。本文重點在顯示農村生產活動的主要內涵,為此,只選擇水田和熟園兩項產業部份,其它像建地、墳地和林野則不在統計之列。 我們觀察到,粵籍客民聚落之公共田業,普遍明顯高於閩籍村莊。例如,萬巒大庄幾個客屬聚落之中,萬巒庄總田園646甲中,公業佔386甲,比例高達60%;四溝水庄(377/295甲)為78%:五溝水庄(883/569甲)為64%。如果將神明會等合同性公業合併計算,客庄共有田業分別高達70%、86%和78%。相對地,閩籍為主村莊,如佳佐庄和赤山庄,公業分別為51%和54%,私業卻達40%。47 在粵籍客民為主的村庄,如高樹庄,總田園313甲,公業約有19甲,僅佔6%,惟共業卻有165甲,佔53%,神明會亦有37甲,佔12%:東振新庄田園318甲,公業有45甲,約佔14%,共業則有122甲,佔38%:神明會公業40甲,佔13%。至於閩籍村莊,如田子庄,公業佔19%,共業14%,私業則有64%。阿拔泉村,公業14%,共業僅7%,私業卻高達72%。在閩、粵雜居村莊,如舊寮和埔薑崙庄,公業與私業比例約各佔一半。48不過,在神明會田業的比例方面,則普遍比客庄低,僅佔3—7%。49 ———————— 45 臺灣和閩西客家宗族組織與嘗會的研究,參見莊英章、周靈芝,〈從唐山到臺灣:一個客家宗族移民的研究〉,載於《中國海洋發展史論文集》(臺北:中央研究院三民主義研究所,1984),頁297-333:陳祥雲,〈清代臺灣南部的移墾社會——以荖濃溪中游客家聚落為中心〉,載於《客家文化學術研討會論文集》(臺北: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出版,2002),頁57-96:鄭振滿,《明清福建家族組織與社會變遷》(長沙: 湖南教育出版社,1992):陳支平,《近500年來福建的家族社會與文化》(上海:三聯書店,1991)。有關目前研究的綜合討論,參見楊彥傑,《閩西客家宗族社會研 究》(香港:國際客家學會、海外華人研究社、法國遠東學院,1996),頁9-13。46 公業指家族共有田業,例如祭祀公業和神明會田。原則上,公業不准分割,也不得 典卖他人。共業則指在土地調查期間(1900年代)尙未分割的家族共有田業;在所有權 性質上,它們屬於私有,由各房分耕而不分田。 47 1900—1920年萬巒庄田園登記數字,根據屏東縣潮州地政事務所藏,日據時期萬巒庄等土地臺帳。 48 在粵籍聚落,公業與共業經常難以清楚分隔。就性質而言,共業為家族房分共同持 有,屬於私有產權。祭祀祖先和神明等田業,屬於公業。然而,同屬於家族的大小公田業,經常被列為「共業」。公業與共業的糾葛,顯示傳統家族田業產權結構的複雜性。 49 1900—1920年代高樹庄田園登記數字,根據屏東縣里港地政事務所藏,日據時期高樹庄土地臺帳。筆者感謝黃瓊慧提供統計資料。 萬巒大庄當中客庄公業比例,較高樹客庄高出甚多,可能和萬巒庄開闢較早,地質相對穩定,且可耕地面積較多有關。蓋從清代開始,萬巒附近地區即為著名糧倉所在地。相對地,高樹地區接近荖濃溪沖積扇,經常發生水災,乃至村民頻繁搬遷,可耕地也相應短少。顯然,同為客家為主的村莊,其共同持有田園面積和比例因地理條件和可耕地範圍而呈現顯著的差異。 為何客庄家族遠比閩庄更願提撥田產,作為公共田業?有一種說法是,這是延續原鄉傳統習俗而來。50其次,移民社會環境的族群競爭與緊張關係,引發客籍居民集體危機意識,乃至集結財力,以待不時之需。客庄各種嘗會共業,平時既可提供族親耕作機會,又並接濟困苦鄉親。51人類學家孔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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