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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臺灣地權分配與客家產權——以屏東平原為例(1700—1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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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1:39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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邁隆莫(Myron Cohen)研究同屬客家聚落的美濃庄,發覺嘗會組織所佔田園約近全部耕地面積一半。他認為,嘗具有聚宗族情感、培養自我認同功能。至於神明會則有提供村民跨越宗族,聯絡情感的作用。52 看來客家村莊的共業,既有原鄉文化傳統,亦有配合臺灣生存環境所累積的生活知識。其中,家族利用共同持有田業,定期舉辦集體祭祀祖先儀式,維護祖籍和家族認同意識,從而避免均產分家之後,家族組織解散的危機,可能也是一個現實因素。53在此,僅以高樹庄為例,說明共業的經營與功能。 ———————— 50 臺灣早期客籍移民運用原鄉嘗會組織提供旅費和人脈關係,前往屏東平原拓墾,並建立客家聚落,參見林正慧,《清代客家人之拓墾屏東平原與六堆客庄之演變》,頁 84-88。 51 林正慧分析清代早期客籍移民組織,指出嘗會經常扮演小租戶角色,招呼族人佃耕, 兼救濟貧困,並積極參與社區事務,功能相當廣泛,儼然是客家村落的主要支柱。 她引述時人見解,認為客家聚落普遍比閩庄富足,或在此(嘗會)矣。參見林正慧, 《清代客家人之拓墾屏東平原與六堆客庄之演變》,頁85-94。有關明清時期福建地 區地主家族提留族田的習慣,參見鄭振滿,《明清福建家族組織與社會變遷》,頁 188、263;陳支平,《近500年來福建的家族社會與文化》,頁58-74 。 52 Myron Cohen,“Minong’s Corporations:Religion,Economy and Local Culture in 18th and 19th Century Taiwan.” 53 家族關係經常依賴公業(例如公廳)而維持象徵性共體意識。在田產鬮分之後,如 果年邁雙親再相繼死亡,房份之間便瀕臨解體。若干學者研究廣東珠江三角州和香 港新界的宗族組織,指出族田共業既有經濟共利作用,亦是競爭地方權力的文化象 徵。參見David Fanre,Helen Siu eds.,Down to Earth:The Territorial Bond in South China(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4-11. 1930年代在高樹地區登記的土地臺帳,曾經記錄清末時期仍然存在的若干唐山祖嘗會組織,例如鍾璥公嘗公業。到19世紀中葉,若干以開臺祖作為祭祀對象的嘗會,也以公業形式組成。嘗會和公業組織設有管理人,經理每年收支和祭祀事務,在徵得會內同意後,管理人亦可買賣田產,作為處理嘗會內部活動費用。 公嘗田業的管理,經常需由會內公推經理人,掌管租業收支和公款的運用。如下舉同治六年(1867)鍾璥公嘗會杜賣田契,嘗會經理人共同決議將族內一塊小租共業,年帶東振館大租,絕賣劉懷郎。本契末尾除了幾位經理人共同簽署外,另外尚有粵庄管事和大租業主蓋章,相當慎重。54 立杜絕盡根賣田契字。鍾璥公嘗內經理人梅郎、振東、添進、福興、旺達、細苟等。承先年跟公嘗內買有水田壹處,坐落土名東振庄土地公側上邊,今因嘗內乏銀應用,眾議將此田截出二分之額(下略),原帶甲聲貳分正,每年該納東振館大租粟壹石捌斗正,又帶圳水灌蔭充足。眾議情愿將此田出賣與人。先問本族人等俱各不能承領,托中引就於本庄劉懷郎出首承買。當日仝中三面言定,時值價佛銀捌拾伍元正(下略)。 管事(東振庄粵管事楊渠成圖記) ,業主陳元隆圖記(港西里船斗庄業戶) 同治六年二月初二日立杜絕賣田契字鍾璥公嘗內經理人鍾梅郎等 光緒十八年(1892)劉懷郎因年老而書立的「撥分單鬮書」,是典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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