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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臺灣地權分配與客家產權——以屏東平原為例(1700—1900)

时间:2009-7-24 13:51:39  来源:不详
型的私嘗。劉氏將田產建物和財務分成公業和均分兩大部份。劉懷郎保留若干田園租業作為公業,「生為飲食,日後為祭祀蒸嘗」。至於蒸嘗辦法則是,每年輪流收嘗者,頭年先納大租,然後收嘗。其它不擬公分的產業,包括佛祖堂、酒灶以及檳榔園等項。其中,檳榔園是比較重要的農家副業。劉氏聲明,每年出贌外人,可收贌金12元。惟每年需保留2元,供他購買檳榔之用,其餘10元贌租則由兩房輪流分享。至於店面、米間和田園租業等項,一概均分由兩位兒子抽鬮繼承。55
在高樹客屬聚落,另有各種神明信仰,如春分會、國王會、關帝會和觀音會,以及特殊行業,如匠工組成的魯班會等。這些神明會田業都由村民集資合股,購置田業,再以租息作為祭祀費用。比較突出的是若干民間慈善組織,如「義塚祀」,主要是民間善心人士不忍單親來臺移民死後無墳埋葬,乃湊資組成合同式公業,再以部份租息所得,作為祭祀費用。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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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臺灣史研究所藏古文書,編號:T311D256.011。
55  〈光緒18年立撥分單鬮書〉,臺灣史研究所藏古文書,編號:T358D295.001 。
56  「義塚祀」,位於高樹庄東振新村,推測設於同治年間。至日據1910年代土地登記調查期間,仍然保留1.1661甲田業,並由邱丁與家族長期管理。參見里港地政事務所藏,日據時期高樹庄士地臺帳。

六、結論

 

    清代屏東平原客籍移民的產權及其分配,是本文的核心。從既有文獻,可知從18世紀初葉開始,少數閩籍不在地業主便佔有相當數量開墾權利,並利用租佃關係,招聘包括大量粵籍客民在內的墾佃,從事實際的墾耕活動。在萬巒地區客家墾佃面對的是控制為數高達一千多甲租業的大租業戶,而高樹地區客佃則需對付掌握水利資源和大片租業的東振租館業主。這是移民社會的歷史產物。本文要問的是,在閩籍業主掌握多數田地的環境下,粵籍佃戶如何建立私人產權,並建立可觀的公業組織。

    一般而言,多數閩籍業主透過「管事」機制,監督佃戶生產和納租。至於客佃則配合「一田二主」的地權結構,向大租業主繳納租粟,並利用「永佃為主」租佃制度,取得實際管理田園的權利。許多粵籍墾佃,運用半耕半賈辦法,投資小額租業,或利用典押形式,取得田主權利,逐步積累財富。萬巒庄鍾家和高樹庄劉家,都是利用近似的投資辦法,爬升為中小型田主階層。

其次,本文觀察到客家田主家族經常提撥部份田業,組織各種蒸嘗公業和神明會組織。這些公業組織,既有原鄉傳統習慣因素,亦包括移墾地區頻繁族群分類械鬥事件所積累的集體危機意識。在平時,這些公業組織可資聯結族親情感,凝聚宗族認同意識;在聚落內部,也因公業嘗會提供耕作機會和救濟、公益活動,乃至客庄經常顯得相對富足。

從高樹庄劉家案例,可進一步了解客家佃戶與閩籍業主的租佃關係,其實並不只是單純的生產交換,更包含複雜的權力分配問題。長期控制高樹庄地區租業和水權的東振租館,除了在閩、粵庄各派管事,監督佃戶納租之外,經常另行藉口設隘防番,徵收額外租粟。這些租額外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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