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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臺灣地權分配與客家產權——以屏東平原為例(1700—1900)

时间:2009-7-24 13:51:39  来源:不详
sp;立贖回之日。劉阿郎先年帶有母親六妹招得江瓊英為夫,今因劉阿郎安家落葉,托得中人就問江瓊滿、燕兄弟等,甘願將此母親贖歸劉家同享榮華。二比甘願,恐口無憑,字一紙為照。
又批明鍾氏名六妹將此十四大元正贖歸劉家安業
大清光緒四年贖字江瓊滿、燕
 
  據此,可知劉懷郎早年生活應該相當清苦。從目前所見土地文書,推測他大致在1845—1891年間活躍於田園買賣市場;前後投資約有2836元,主要從事購置小租田業,向現耕佃農收租取利,或是利用典胎借貸,按息生利。就田產規模而言,劉家只能算是中小型田主。不過,在偏遠的東振庄聚落,他卻屬於刻苦奮鬥,從無到有的有產階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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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臺灣史研究所藏古文書,編號:T385D316.002。
37       臺灣史研究所藏古文書,編號:T304D251.025。
38  臺灣史研究所藏古文書,編號:T336D276.1。
39  臺灣史研究所藏古文書,編號:T336D276.2。
 
從兩件佃權買賣交易,或許能夠看出劉懷郎的經商之道。咸豐七年(1857),劉家向蔡榮明兄弟典買位於東振新庄東頂一片田地,計0.8甲,年納東振館大租粟7.2石,典價150元,典期5年。可能蔡家在典期結束後,並未備銀贖回。一直等到同治九年(1 870),蔡家才向劉家要求杜賣,惟賣價只有160元。稍早,這片租業是蔡家父祖於道光二十八年(1848)向廖家以300元代價買入。王於廖家則是嘉慶二十五年(1820)向楊振鵬兄弟以120元購置。從本片佃權租業買賣過程,大致可看出,小租佃權價格在19世紀上半葉持續呈現往上盤升趨勢。至於劉懷郎以近乎半價的價格買得佃權,推測可能是出典者缺乏銀錢所致;蓋此出典者先前已因周轉困難,將田業出典。等到13年後,才提出杜絕盡賣要求。這類「先典後賣」,本來就是民間業主試圖延緩田業流失速度的主要辦法之一。不過,劉懷郎最後還是等於以半價的價格,取得本塊租業的管業權利。
    另一件田業買賣活動,發生在同治十年(1871)。劉懷郎以300元向蔡陶林號(蔡榮記商號40)買得位在西柵門伯公背1.286甲田業,年帶納東振館業主大租穀12.479石。本片田業乃是蔡家於1830年向賴日生兄弟,採「先典後賣」方式取得:1829年先典430元,經找絕100元,合計530元。至於賴日生兄弟田業則是繼承自父親賴兆進於1803年,向賴仕達兄弟以450元買入,不過,當時田業規模只有0.386甲。從田業規模和田價的變化,可觀察出田地隨着改良而變大;田價也跟着市場需求而增加。然而,到劉懷郎手中,卻能以將近半價價格,買入本片田業。
從上舉兩件田業買賣契約,約略看出劉懷郎具有敏銳的商場眼光,能夠以低價買得佃權,再從招佃收租中取得利潤。不過,劉懷郎在買賣田業當中,似乎也不忘投資抬升社會地位。同治三年(1864)劉懷郎將東振庄三張蔀新庄南片二塊合計3甲水田,年帶納東振館大租穀22.5石租業,捐施作為龜仔溪的義渡。所謂義渡是一種地方善業,主要是聘請專人在河邊擺渡,無償協助鄉民過溪渡河。41劉懷郎以340元代價,向蔡陶林號買入此片田業。至於蔡家則是於道光十年(1830)以750元買自陳國兄弟。陳國兄弟的田業繼承自祖父,其祖父則是於乾隆三十六年(1771)以750元買自蔡士達兄弟。看來劉懷郎還是以將近市價一半的價格買得本片租業,並捐獻出來,作為慈善事業。
   到1870年代,劉懷郎業已積累相當田產租業,在地方上卓有地位。即便是東振館大租業主也經常前來借貸資金。例如,光緒四年(1878)東振館業王陳耀潮因無力繳納土地稅賦,請求劉懷郎充當中介,向東振庄「城隍會」(按即地方神明會祭祖組織)代為借貸資金450元,每元每季貼利8升稻穀。光緒八年(1882),另一名東振館業主陳濟南「因考試乏銀應用」,向城隍會會員劉懷郎、楊應科等二人借貸30元,言約每年利穀4石5斗。然而,到了1889年,陳耀潮因積欠負債,乃將租業轉讓另一房支陳日新(商號:陳丞和館)。不過,由於新業主不願承接舊借主債務,引起財務糾紛,導致銀主劉懷郎不滿,乃具狀向鳳山知縣訴訟,請求仲裁。
    另一件大租業主與小租田主的糾紛,發生在光緒十七年(1891)。此時,正值巡撫劉銘傳推動改革地租運動(1886—1889),鼓勵小租田主向政府登記土地產權,負擔地稅,並安撫大租業主,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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