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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臺灣地權分配與客家產權——以屏東平原為例(1700—1900)

时间:2009-7-24 13:51:39  来源:不详
自由轉讓,形同實質的田主。粵民雖然名義上屬於佃戶,他們卻擁有實際經營與買賣田地的權利。下面試從萬巒鄉鍾家和高樹鄉劉家等兩個家族所留下的有限契約為例,描述清代末期客家的產權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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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參見施添福,〈國家與地域社會——以清代臺灣屏東平原為例〉。
19 陳盛韶,《問俗錄》(臺北:臺灣文獻會,1997年翻印),〈管事〉,頁72 。
20 道光年間理番同知陳盛韶曾指出,臺灣較少出現抗租事件,主要係因業主聘用管事多為地方有力人士,足以有效監督佃戶納租和維持地方秩序。有關清代屏東平原大租業戶和官僚的政商網絡關係,參見陳秋坤,〈清代初期屏東平原的土地佔墾、族群關係與政商網絡——以施世榜家族為中心,1690—1770)。
 
    1920年漢籍住民祖籍調查報告顯示,閩、粵籍住民各有選擇同族同語群聚而居之現象。21例如萬巒、四溝水和五溝水等庄居民幾乎全是粵籍(廣東嘉應州),而閩籍則高度集中在佳佐和新厝等村落;粵、閩籍民形成各自分居的形態。這些人口結構可能是清代康熙末年爆發朱一貴事件之後,閩粵籍民各自搬遷集庄,乃至客家聚落組成類似軍事化組織「六堆」,經常和閩籍庄民形成分類械鬥的歷史痕跡。22在高樹地區,高樹庄和東振新庄居民幾乎全部屬於粵籍客家;閩籍移民則聚居田子庄和埔薑崙庄等處。另有位居山坡沖積扇地區的舊庄和阿拔泉庄,則是閩、粵籍民雜居,各佔一半。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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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依據陳漢光統計,高樹鄉約有68.6%住民來自廣東嘉應州;萬巒鄉則有70.2%居民屬於嘉應州,參見陳漢光,〈日據時期臺灣漢族籍貫調查〉《臺灣文獻》23(1)(1972),頁85-104。
22  新近有關「六堆」類似軍事化組織的討論,參見簡炯仁,〈屏東平原「六堆」聚落的形成及其社會變遷〉,載於徐正光編,《聚落、宗族與族群關係》(臺北: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2000),頁1-66 。
23    臺灣總督府官房課臨時國勢調查部,《大正九年第一回臺灣國勢調查:住居世帶及人口》,大正十年(1921)出版。



有趣的是,這兩大村庄居民雖然呈現閩、粵異籍分居,但卻同樣面對佔有大型田業的大租戶家族。在萬巒庄的大租戶便是施世榜家族及其下手業戶。在高樹庄,則有陳姓家族建立的「東振租館」。本文在兩地各自選擇一個小租戶家族,看看他們在大租戶佔據大片田業的環境下,如何建立私人產權。
 
1.萬巒庄鍾姓田主與閩籍不在地業主
   本節利用鍾瑞文家族土地文書,試圖描述一個小租戶家族的田產買賣活動。我們目前所知鍾家資料全賴鍾瑞文(1855—1929)留下之土地文書,計36件,時間涵蓋自1800年至1906年。從日治時期留下土地臺帳記錄,我們知道鍾瑞文在逝世之前,仍然不斷添置田產,惟未留下買賣契約。為此,我們僅能利用清末期間的契書,分析鍾氏田產交易活動。24
鍾瑞文家族屬於山祖鍾德重公嘗內「俊先戶」派下25,其先祖原籍廣東嘉應州鎮平縣金沙村,由第十四世鍾鼎榮和第十五世鍾九光等人結伴於康熙末年間來臺開墾。據稱,當時原鄉族親組成「共業」嘗會,每位成員認資一元,共湊成2800元,藉此輔助族人來臺旅費和初期開墾工本。
鍾瑞文父親鍾懷元屬於第十六世。根據咸豐五年(1855)由鍾懷元三兄弟各房長子所簽署的一份分產鬮約,我們知道鍾懷元三兄弟大約在1800至1850年間來臺種田,兼營「坐店」生意(泛指開店營生)。按照民間習慣,分產鬮約大都由年邁父母主持,本份分產鬮書卻由三房長子代表簽署,進行析產。一種可能性是鍾懷元三兄弟共同來臺拓墾,建置共同田業;惟在世時,未能即時辦理分家。等他們相繼過世後,三房也各自建立家庭,乃共同推派長子分析共有產業。
    鍾家鬮書聲明,除撥出若干田業作為祭祀公嘗外,所有鹿寮庄北柵門、弄蛇和萬巒庄南柵門等處租業,一概分成三份,估計每房分得36石租穀(小租),另加瓦屋「坐店」一間。據此,可知鍾家田業相當集中,總共約有一百多石,屬於半耕半賈的中小型田主家族。
    從鍾懷元僅存的一份置產契約,可知他曾於道光二十五年(1845)以價銀(墨西哥銀元)190元買下鍾成廣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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