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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臺灣地權分配與客家產權——以屏東平原為例(1700—1900)

时间:2009-7-24 13:51:39  来源:不详
史文化》,頁48-56;至於漢人墾戶的社會經濟活動,參考陳秋坤,〈清代初期屏東平原的土地佔墾、族群關係與政商網絡——以施世榜家族為中心,1690—1770〉,收於陳秋坤、洪麗完編,《契約文書與社會生活——臺灣與華南社會(1600—1900)》  (臺北: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籌備處),2001),頁11-46。
4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臺灣省文獻委員會)藏,「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編號:4415。
5  參見黃瓊慧,《屏北地區的聚落型態、維生活動與社會組織》  (臺北:臺灣師範大學地理學未刊碩士論文,1996),頁15—16。
6  林家後人林陳岸(第三房)在1894年一份絕賣契約內,指出其先祖與盧、李二家共同
  備資開墾草地,並配得海豐庄、科科林等處大租。1897年林家第四房林番薯杜賣祖先
  遺下嘗業。參見王世慶編,《臺灣公私藏古文書彙編》(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收藏),第6冊,編號292200,33224。
7有關客籍佃戶,據稱邱永鎬曾經擔任盧姓等合夥人組成商號夥計,並在其資助下,前
  往阿猴社接洽土地開墾事務。參見林正慧,《清代客家人之拓墾屏東平原與六堆客庄之演變》(臺北:臺灣大學歷史系未刊碩士論文,1997),頁48;盧家後人資料參見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總督府公文類纂」(1903),「臨時土地調查局」,卷226(轉引自黃瓊慧,《屏北地區的聚落型態、維生活動與社會組織》,頁15)。
 
何、周、王等三位富戶也組成「何周王」墾號,向下淡水社土目阿里莫等購得開墾權,開闢頓物庄(今屏東縣竹田鄉頓物村)草地。8
    大約在康熙四十六年(1707)前後,臺南府城墾戶施世榜(字文標,1670—1743)已佔墾力力社所屬港東上里大片草埔。9稍後,施世榜運用屏東平原租業,包括糖租收益,轉投資於彰化地區,開闢中部地區最大規模水利灌溉系統,名叫施厝圳,稍後拓展為八堡圳。10
    根據施家於乾隆十四年(1749)分產鬮約和隨後的租業買賣契約,大致知道施家在潮州庄、萬巒庄大約共置5個大型的租業,每年抽收租穀約14202石;扣除各種正供、社課和雜項之後,每年約可收得大租穀11343石。這種年收一萬石以上的大租戶,在1 8世紀的臺灣,可說是少有的巨富。以下是1750—1818年期間,各大庄業坐落和租粟內容:一、萬巒大庄,年收租穀2351.5石(晚冬1783.9石,早冬567.6石)。二、頭溝水、鹿寮、上、下六份、硫磺崎等庄租業,兩季共收租穀3428.62石。三、四溝水、三家村、鹿寮等租業,年收租穀3267.7石。四、林後(后)、歸善、高崗、三溝水、埤仔頭、劉厝庄、崙仔頂等庄租業,年收租粟2367.34石。五、頭溝水租館一座三進,另兩邊護厝,價銀400。如果按照1甲水田抽收大租穀8石習慣,施世榜家族在萬巒地區的「租業」至少約有1369甲。11
施家曾在內埔庄建造「公館」,作為收租藏穀場所。他們也聘請私人管事,代為監督閩、粵籍佃戶。不過,從1750年代開始,施家子孫陸續因分家析產而將租業分批轉賣他人。由施家租業的杜賣過程,可以觀察到幾個有趣的現象。其一,租業杜賣大致都按庄為單位,並不拆賣,其二,承接下手都是不在地業主,且每次承接買主家族都能維持相當長的時間。例如,1750—1770年間,施家田園租業陸續典賣,轉由臺南府陳思敬(陳元英)家族掌管。 1772—1818年間(46年),改由屏東平原北邊今屬高樹鄉的鹽樹庄陳鳴珂家族接手。到1819—1891年間(70年),這批租業轉由臺南府「吳陳張」三姓合股組成墾戶(「達三堂」租館)承管。稍後,「達三堂」租館因張家出賣股份,變成「吳陳」二姓家族掌管。在清末到日據初期(1900),改由臺南著名糖郊兼買辦「陳順和」家族(戶名:陳順謙、陳日翔,陳文遠)接管。其三,儘管大租業主頻繁轉讓,佃戶基本上仍然保留獨立經營田園的權利,只不過隨着業主的轉換而更改納租對象。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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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新港文書》(臺北:臺北帝國大學理農學部,1933;臺北:捷幼出版社,1995年翻
印),頁141,第十一號下淡水文書,康熙六十年下淡水社土官同立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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