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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臺灣地權分配與客家產權——以屏東平原為例(1700—1900)

时间:2009-7-24 13:51:39  来源:不详
>9  乾隆《重修鳳山縣志》  (臺灣文獻叢刊146種,臺北:臺灣銀行,1962),卷10,〈人物志〉,稱施世榜,字文標,(康熙三十六年(1697)鳳山縣)拔貢生。以軍功,題授都司;轉文職,任壽寧教諭,署漳州教授,內陞兵馬司副指揮。又稱以子士齡貴,贈奉直大夫。
10  據稱,康熙四十八年(1709)施氏開始籌劃八堡圳水利工程,歷經十年,終於在康
    熙五十八年(1719)完成。此條水圳灌溉東縲東西堡等103庄,耕地面積達一萬九千
    餘甲。如按每甲田抽收水租4斗計算,每年大致可收水租穀7800石。如加上水田每甲大租穀8石,年均可收租穀四萬五千餘石。參見蔡志展,《明清臺灣水利開發研究》(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9),頁32。有關八堡圳的源起與規模,參見顧雅文,《八堡圳與彰化平原人文自然環境變遷之互動》  (臺北:臺灣大學歷史研究所未刊碩士論文,2000),頁39-40、70-74。
11  根據「吳陳」租館(由吳、陳二姓合股集資組合)後人提供的資料,在日據1903年,
    租館田業估計約有1276.82甲。參見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總督府公文類纂」,編號:4411,「明治三十六年四月吳倫揚(恒記)、陳子清(寓記)申報理由書」。
12    有關施士榜家族田業轉賣過程,參見陳秋坤,〈清代初期屏東平原的土地佔墾、族群關係與政商網絡——以施世榜家族為中心,1690-1770>。

三、墾戶階層與清初移民社會經濟秩序
 
1 700年代初期,以施世榜為代表的墾戶階層,在經管租館之外,也在軍事、米價、地賦和文教等方面,配合官方,提供必要協助。例如,施世榜在平定朱一貴反亂事件時,參與軍務,隨征效力,獲得軍功。稍後,施世榜提撥南北兩處若干租業,補助府城海東書院教師和士子考試膏火。其子施士安於乾隆九年(1744),捐獻彰化縣大武郡保二抱竹庄租業91.7甲,年收租穀573石,作為書院學田。稍後,另一名兒子施士齡於乾隆二十七年(1762)捐獻彰化縣德興庄租業200石,作為學田。13其次,雍正年間,施世榜曾接受臺灣知縣周鍾瑄的委託,代為收貯官方米穀3500石,以應調劑倉儲舊米和採買之需。14雍正九年(1731),官方決定自雍正七年(1729)以後臺灣新墾的田園,按照福建同安縣下沙則例課賦。至於舊有田園應否按照新則課稅,朝廷要求官員探尋輿情之後,再行定奪。稍後,臺灣知府協同鳳山縣等四位知縣會傳幾名主要墾戶,包括王文泰、黃文達、施長齡(即施世榜家族墾號)和吳賜義等家族,進行磋商。這些墾戶表示,從前舊額科則太重,是以各人皆有未報陞的多餘田地。現在官方答應不治從前欺隱之罪,他們願意繼續按照舊有田額納賦;等到新墾田園所報地賦達到臺灣應有的額數,再考慮以新科則課徵舊墾田園。15經過協商之後,本來可能引起糾紛的臺灣地賦問題,得到妥善解決。
    從施世榜家族的官商網絡關係,我們發覺清代初期移民社會的地方權力大致掌握在臺南府城墾戶階層手中。16其中,施家可說是依賴官僚關係,進行商業活動的「企業性中介人物」,是代表官方維持地方社會秩序的媒介。相對地,那些由農村居民共同推舉,以聚落代表身份出面和官員接洽有關地租繳納與勞役派徵事務的「管事」,則可歸類為「保護性中介人物」。17例如,雍正五年(1727)代表一群佃戶向「鳳山八社」之一的平埔族茄藤社土目接洽開墾屏東平原地邊糞萁湖草地的「管事」林永統,本身既是開墾佃
戶,也是墾佃的代表。基本上,林永統的功能主要是替佃農向業主和官員談判,避免衙門胥吏直接進入村莊,催糧需索。這類「管事」是村莊佃戶推舉的代表,他們和代理不在地業主管理田業的私人「管事」’屬於兩種不同的中介陸質。雖然如此,企業型中介和保護型中介人物都在不同層次扮演聯繫官方和偏遠聚落的角色。在行政體系相對薄弱的南部農村,官方必需依賴這些中介人物代為催租納餉,並維持一定的生產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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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余文儀,乾隆《續修臺灣府志》(臺灣文獻叢刊121種,臺北:臺灣銀行,1962),
    卷8,〈學田〉,頁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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