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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臺灣地權分配與客家產權——以屏東平原為例(1700—1900)

时间:2009-7-24 13:51:39  来源:不详
大陰祀典」經理人鍾神添,典價銀為200元。鍾瑞文可能因林華秀乏銀回贖而出資買下本塊田地。據此佔算,典價約為賣價74%。30從「大陰祀典」以典主身份進出土地市場,可觀察到神明會組織的功能,除去祭祀之外,另有一般銀主取息生利的角色。另一個嘗會買賣個例是1925年,鍾瑞文曾出資15元,承頂「義學嘗」會份。這個嘗會是地方鄉紳為培養子弟向學,利用按股出資形式,組成共業團體;其目的在建立私塾,並運用部份會份共業所得租息,聘請教師,維持私塾費用。31
最後,在一件可能在日據時期寫下的私人信件裡,我們觀察到,積累相當田產財富的鍾瑞文曾派兒子回到內地原鄉省親,聘娶媳婦。信中,兒子鍾桂興報告定親的對象和聘禮,並描述原祖居的情況。看起來,在1900年代萬巒庄居民和原鄉之間,仍然保持相當密切聯繫。
 
    敬稟者。不肖男由家中起身,一路平安,無煩遠慮。自舊歲26日到家鄉。茲正月定有一妻,係河東本家培英頭女,生於嘉應州陳姓。言定價銀壹百七十大圓。現下拮据,無可相梆,即向林連登兄借過銀壹百五十圓,又兼記水祖父母,用費浩繁。至若嘗信以及花紅,一切交清。但祖父遺下田園屋宇一一留存。閱信後,速即付來銀四百元,不可遲回。不肖男鍾桂興。
————————
27  明治三十二年11月立按牛隻并車字人林清桂。
28  明治四十年1月立按生銀字。
29  道光二十一年立典田屋字人鍾秀文;光緒20年立杜賣埔園永無增贖字人俊先戶(鍾)
傳文。
30  明治三十七年立按田契生銀字人林九旺。
31       大正14年4月鍾祿生杜賣義學會嘗名份。
 
2.高樹庄劉姓田主與東振租館
    高樹地區大致開庄於1730年代。惟在整個清代期間,高樹地區因位居荖濃溪下游河口,屬於沖積扇地形,河道經常變化,加上夏季洪水經常泛濫,導致居民頻繁的搬遷。例如,東振庄原來位於鹽樹腳庄,稍後自乾隆初年因河道變遷,引發水患,居民逐漸搬遷。大致到1860年代,東振庄附近三張蔀輩田地逐漸開闢,建立村莊,形成「東振新庄」。又如咸豐九年(1859),船斗庄和鹽樹角庄被洪水沖破,居民遷移今田子庄。1887、1896兩年大埔庄和鹽樹角庄遭受洪水,居民流散。1899—1900年間,荖濃溪水暴漲,毀壞埔薑崙、頭崙和中崙等庄聚落,居民乃遷往新埔薑崙,鹽樹等地。32
在水災之外,另一個影響居民生計的問題便是水利灌溉。本區農田水源取自荖濃溪河道,包括今日高樹庄和里港鄉土庫村等聚落,都需依賴溪水灌溉,方能逐步將草地改良為蔗園、水田。然而,由於水源經常因河道變遷而影響水勢,乃至居民為分水問題而起爭端。乾隆二十五年(1760)鹽樹腳庄、三張蔀庄和龍肚庄等村民,便為灌溉水源分配,相互向臺灣府知府控告。稍後,知府便以各庄納稅多寡,決定水源分配比例。33目前,高樹地區仍然保留舊圳和新圳圳道;前者據稱是由客籍移民於1730年代開鑿,後者則是閩籍陳開蘭家族於1800—1835年問建造。根據地方耆老報導,在19世紀,陳家不僅控制灌溉水源,而且掌握大片田園租業,建立租館,主宰地方權力。他們連同姻親蔡家,被時人稱為「陳皇帝、蔡國公」。時至今日,若千客家耆老,仍然對陳家支配水源,遙控粵籍佃戶生計,導致閩粵業佃緊張關係,印象深刻。34
高樹地區最著名的墾號可能即為陳姓業主建立的「東振租館」。就目前殘留的土地契約,大致知道陳姓業主於1750年代前後便建立「東振庄」租業。高樹地區最早出現的田地買賣契約,是乾隆二十三年(1758)田主柯任自賣一塊水田。從賣契內容看來,陳姓業主土地原屬草埔,出贌給佃人柯任開墾後,成為栽植甘蔗熟園。稍後,佃戶將部份蔗園改良變成水田轉賣他人,得價128兩(折合墨西哥銀188元)。本塊田地每年帶納業主租粟(不詳),顯示賣主是「小租田主」。陳姓大租業主(「東振庄主」)由管事代理簽證。如下舉契約所示:35
 
立杜賣契人柯任。有明買過牛蔗分半隻,內抽出園叁坵,開築水田叁段,大小坵數不等,明丈壹甲壹分陸厘,又帶園壹埒,明丈壹甲貳分肆厘,年配業主租粟照例完納,坐落在東勢,四至交界載在契後明白,帶圳水灌注。今因別創乏銀費用,先盡房親人等不願承交外,托中引就與陳壯補、陳脾旺仝出首承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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