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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臺灣地權分配與客家產權——以屏東平原為例(1700—1900)

时间:2009-7-24 13:51:39  来源:不详
面言議,出浔時價銀壹百貳拾捌兩正。
(下略)
知見人管事(東振館業主陳圖記)  ,為中人胞姪水生,知見人陳秀甫
乾隆貳拾叁年伍月  日親立杜賣契人柯任
————————
32  黃瓊慧,《屏北地區的聚落型態、維生活動與社會組織》,页86-91。
33  陳秋坤,〈里港水災史〉,刊於陳秋坤編,《里港鄉志》  (屏東:里港鄉公所,2003),頁566-569。
34  根據1900年代日人調查,開鑿東振庄水利系統(濁口圳)者為陳陶蘭,時間約在1800
    年代。《臺灣土地慣行一般》,頁583。黃瓊慧推測為嘉慶中葉,前引,頁92。據
    本人訪問陳家後代十一世陳雲震,表示開鑿水利者應該是六世陳德容和七世陳開蘭
    (1800—1835)。由於陳家控制水源,影響客家佃戶農耕,引起不滿和沖突。傳說客
家農佃特地聘請嘉應州梅縣蕉嶺一位國術家廖金鐘,訓練客籍居民對抗陳家勢力,並破壞陳家風水。另有一說稱「陳皇帝,鄭國公」。
35  臺灣史研究所藏古文書,編號:T385D316.001。

 
 
同一地塊在嘉慶六年(1801)又經過一次買賣,此次買賣所立契約如下:36
 
      立典契人陳樹老。有承父明買過牛蔗份半隻,內抽出園三坵,開築水田三段,坵數不等,業管明丈壹甲壹分陸厘。內抽出水田捌分,坐落土名牛埔潭(下略)年配大租粟陸石滿,併帶水圳灌蔭充足,今因乏銀別創,(下略)即托中引就與府治林必仁官出首承典。當日三面言議,值時價面銀貳百伍拾人員,折重貳百兩正……其田限至四年為滿。(下略)
嘉慶陸年陸月立典契人陳樹老
 
此時,原買主兒子陳樹老將繼承自父親田地1.16甲中,抽出其中部份水田8分,出典臺南府城居民林必仁,典期4年,典價250元(折銀重200兩)。典約聲明,年配大租粟6石。明顯地,這塊田地到1800年代,業已開墾成熟,大租業主即照慣例,每甲水田抽收6至8石稻穀,作為大租租粟。相對地,此時小租田價遠比1750年代高出甚多,8分水田典價遠超出原有田業1.16甲的賣價。這顯示小租市場呈現強烈需要,也表示稻穀生產具有相當利潤。
陳家在東振庄設立租館,聘請專人擔任管事,處理招耕納租事務。由於佃戶之中,有相當部份屬於粵籍,東振租館為求管理方便,另行設立粵庄管事。如下舉契約所示,東振庄業主陳元隆,東振館管事葉夢華和東振新庄(粵)管事楊渠成,共同在水流庄(位於東振庄附近,後遭洪水沖毀)一份土地賣契簽署。這份契約顯示閩籍陳姓業主居住船斗庄,享有抽收大租權利,並委派粵籍管事代為管理佃農。37
 
      立杜絕賣田契字人林開招、林四海。承祖父遺下有水田壹處,坐落土名水流庄邊南畔新庄伯公背(下略)計帶甲聲玖分五厘正,又帶圳水灌蔭充足,每年納東振館大租粟捌石零柒升正。今因乏銀應用,情願將此田變賣於人。先儘問房親伯叔人等俱各不能承領,托中引就於新庄劉懷郎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價銀貳佰貳拾大圓。(下略)
業主陳(港西上里船斗庄業戶陳元隆圖記)說合中人林傳,見在林新立
東振館管事生員葉夢華,東振新庄粵管事楊渠成
大清同治叁年甲子歲拾月拾叁日立杜絕字人林開招、林四海
 
劉懷郎(1829—1900),祖籍廣東省嘉應州蕉嶺縣白渡鎮。其先祖劉孔量(十一世)最早來臺,傳至其父劉連國為十五世。根據一份年代不詳的「立出招字」,顯示劉懷郎年幼時,因父親早逝,母親深感無力養育,曾招聘江阿古(瓊英)為繼夫。約字聲明,等劉懷郎長大到16歲時,需歸還劉家為嗣。至於招夫可獲得所有田產一半。38等到光緒四年(1878)劉懷郎積累相當財富後,決定將母親贖回劉家,「同享榮華」,乃出資向江家後人辦理回贖手續。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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