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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臺灣地權分配與客家產權——以屏東平原為例(1700—1900)

时间:2009-7-24 13:51:39  来源:不详
p; 有關清代臺灣地權結構發展的研究,目前學界業已累積相當成果,無在此一一詳述。其中,比較有系統的綜合性介紹著作,首推邵士柏(John Shepherd)的Statecraft and Political Economy on the Taiwan Frontier,1600-1800(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3)一書。這本書描述荷蘭殖民者如何在臺灣設立贌社制度,開啟漢人開墾土著草埔先例,進而延續到清代移墾社會。近年社會學家柯志明的著作《番頭家》  (臺北: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2001),從國家的角度分析土著地權的演化。在區域發展史上,尹章義著作《張士箱家族移民發展史》 (臺北:臺北張士箱家族拓展史研纂委員會,1985),系統地運用張士箱家族契約文書(「張廣福文書」)描述清代早期墾戶在北部臺灣的佔墾活動。有關清代中北部地區墾戶階層的崛起,可參考陳秋坤著作《清代臺灣土著地權》  (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4)。同時期臺灣南部地區墾戶活動,可參考地理學家施添福的論文〈國家與地域社會——以清代臺灣屏東平原為例〉  (刊於詹素娟、潘英海編,《平埔族群與臺灣歷史文化》,臺北: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籌備處),2001,頁48-56)。
本文的論述大致採取微觀歷史方式,試圖就小地域的開墾活動和族群關係,分析清代早期以來地權結構的發展模式。本文選擇屏東平原中資料較為豐富的萬巒和高樹地區(見附圖),作為分析重點。這兩塊地域的共同特徵是位於河道水源地區,屬於沖積扇地形,地質相對良好,適合稻作和聚落發展。其次,有相當多數土地開墾權利屬於閩籍業戶家族(通稱「墾戶」),在萬巒地帶是著名的施世榜家族,在高樹地區則是閩籍大姓陳氏家族(設立「東振租館」)。兩地墾戶業主都曾招聘大量客籍移民充當佃戶,建立租佃生產交換關係,形成所謂「閩主粵佃」的業佃形式。由於這些業佃關係在一定程度上承續1 8世紀初葉以來的土地關係,為此,有必要簡要敘述早期屏東平原的開墾歷史。

二、清初臺南富戶在屏東平原的佔墾活動
 
    從1620年代荷蘭殖民臺灣以來,屏東平原一直是平埔族「鳳山八社」的維生領域。不過,從康熙後期(大致在1700年代)開始,鳳山八社屬地普遍遭受漢人墾佃大量佔墾。其中,有些墾戶利用向官方申請墾照方式,進行拓墾。更有多數則是和土著業主洽商,購買開墾權利。不少土著部落為減輕社餉負擔,並在最低限度保障草埔產權的考慮下,不得不配合漢人租佃習慣,將草場埔地出租(通稱「贌」)給漢人墾佃,藉此抽收租穀、繳納社餉或貼補生計。在許多地區,這種開墾形式演化為「番產漢佃」現象(意即土著為業主,漢人為佃戶)。3在屏東平原地區,臺南府城寄居的商家富戶更是這一波圈地風潮的主要角色。以下列舉幾個墾戶家族在屏東平原的佔墾活動。
康熙四十三年(1704),臺南府城富戶蔡俊曾向鳳山知縣永清請准給發開墾執照,地界範圍屬於下淡水社,散佈在今天萬丹鄉和竹田鄉廣大地域。4康熙四十四年(1705),由臺南府城富戶盧愧如,結夥林歧鳳和李咸林等家族,湊資集成3股,設立「盧林李」墾號,向土著部落購買下淡水溪東側草地,並招聘粵籍佃戶開闢海豐庄(屏東)、火燒庄(長興庄)等七大庄租業。5其中,林家分得海豐庄田業,直到清代末葉(1865—1894),仍然保留大租業主身份(戶名:林高攀、林光英、林陳岸),抽收巨額大租穀。6其次,盧氏家族後人盧乃聰(日據時期定居臺南清水寺街),至遲到明治三十四年(1901),仍然掌握舊潭頭庄等8個庄頭大租業權多達一千甲,佃戶137人。7康熙四十六年(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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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關清代初期以來,臺灣土著業主出贌草地鹿場,提供漢人「佃戶」開墾,建立「番
  產漢佃」租佃關係過程,參見陳秋坤,《清代臺灣土著地權》。關於清代政府如何剝削鳳山八社和漢人佔墾現象,參閱施添福〈國家與地域社會——以清代臺灣屏東平原為例〉,載於詹素娟、潘英海編,《平埔族群與臺灣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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