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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臺灣地權分配與客家產權——以屏東平原為例(1700—1900)

时间:2009-7-24 13:51:39  来源:不详
363。海東書院學田除了施文標家族的連續捐獻之外,尚得到其它官員和地方富戶的捐贈。如乾隆十七年(1752)巡道金溶曾撥萬壽宮香燈油田50甲,年收租270石,作為學田。另外,典史陳琇、監生陳丕等人亦曾捐獻租業215石。
14  國學文獻館編,《臺灣研究資料彙編》(臺北:聯經出版社,1993),〈侍郎史貽直等審查革職臺灣知縣計贓枉法奏摺〉(編號:1.9.2916-2922,雍正7.2.8)。按地方官將正供穀散存地方富戶,本有出陳易新或貯備兵米之用。不過,地方官通常會選擇比較可靠的富戶,作為貯存對象。另外,在寄貯的過程中,地方官也可利用採買的策略,高價借給富戶,再於米價低廉時買回,從中賺取差價。
15  國學文獻館編,《臺灣研究資料彙編》,〈雍正9年9月29曰福建總督劉世明奏報〉
(編號:1.11.4225-4259)。
16  Joseph Esherick與Mary Rankin在分析近代中國地方精英階層的專書裡,指出類似臺灣的邊區社會,地方精英經常依賴武裝力量和土地財富,建立地方勢力。其次,地方精英家族經常因為社會動亂而呈現不同的興衰局面。一般談論到清代臺灣精英家族,大致都以清代中葉霧峰林文察家族的崛起作為典型代表。不過,就清代早期臺灣南部的權力結構而言,顯然類似施世榜家族才是地方精英階層的代表。有關清代地方精英階層的地域分佈和權力形態,參見Esherick and Rankin eds.,Chinese Local Elites andPatterns of Dominance(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0),“Introduction".
17    Prasenjit Duara分析清代農村地方精英階層,指出地方領導人物和國家之間,具有複雜的網絡關係。其中,既有以獲利為主的「企業性中介人物」  (entrepreneurialbrokers),亦有以保護地方聚落利益而與官僚往來的所謂「保護性中介人物」(protective brokers)。參見Prasenjit Duara,Culture,Power and the State:Rural NorthChina,1900-1942(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8),Chapter Two,“Brokering Rural Administration in Late Qing.”若以清代早期臺灣權力結構為例,前者可以施世榜家族為代表,後者則以南部農村聚落的「管事」為典型,蓋他們經常是由居民推舉的「代表」,代理有關田賦納稅和各種派徵事務。有關「管事」的身份和角色,參見松田吉郎,〈清代臺灣の管事につぃて〉,《中國史研究》(日本)第7期(1982),頁36-56。

四、不在地業主與粵籍佃户的租佃關係
 
    在少數閩籍不在地業主控制大額田業的環境下,業主與佃戶的關係如何?粵籍佃戶有無可能建立私有地權,甚至積累財富?地理學家施添福指出,由於不在地業主掌控田園產權而卻未能投資生產,也未盡到管理地方秩序的責任,乃至屏東平原形成權力中空,導致農業生產無法上升,甚至造成頻繁的閩粵族群分類鬥爭。18本文認為,大租業主投資獲得「墾戶」身份,並以租佃方式取租獲利,向來是清代以來農村生產結構的主要成份。大租戶在田地尙未墾成水田之前,通常採取分成租形式;等到田地成熟,變成水田,業佃雙方再另定契約,改採定額租形式,例如,一甲水田繳納大租穀8石。這是通臺慣例,說不上是業戶剝削佃戶。其次,大租墾戶與墾區的聯繫,主要透過私人聘用「管事」,代為監督佃戶納租。能夠被選派為管事者,經常是地方村落頭人,「必強有力而狡者為之」。19此外,不在地業主家族往往和地方官僚建立緊密的政商網絡關係;一旦佃戶抗租,影響業戶繳納正供,業戶自可運用「稅由租出」的正當理由,稟請地方官員派兵前往鎮壓。20
一般而言,客家移民固然可以尋找無主田野進行開墾,然有相當部份都願意在大租業戶的架構底下,充當佃戶。一則他們每年只需繳納定額租粟,不必另行向政府納稅,二則他們可在「開墾永佃」的習慣下,取得田底權利,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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