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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清朝福建与台湾两地的灾害与防治

时间:2009-7-24 13:51:39  来源:不详
p; 干旱也是岛内常见的灾害。康熙四十五年(1706)“福建巡抚李斯义疏报,台湾、凤山、诸罗三县旱灾。上谕大学士等曰:台湾地方洼下,一遇亢旱,即至歉收,著将台湾等三县粮米,全行蠲免”。[48]康熙四十六年(1707)福建巡抚张伯行“题报台属亢旱情形疏”则称:“台湾府属台湾、凤山、诸罗三县,今岁入秋亢旱,继又台风大作,已种田禾复偃仆吹折,收成难期,佥吁请恤,臣谨批行藩司确查……臣谨会同闽浙总督臣梁鼐合词具题,伏乞睿鉴,敕部议复施行。又据福建布政使金培生详称:勘实台湾、凤山、诸罗三县被灾田园”共25373甲1分零,“共请免康熙四十六年”粟30154石6斗零;“再查台湾远隔重洋,风信靡定,报灾分数,案准部复,不拘定限在案,合并声明。臣谨会同闽浙总督臣梁鼐合词具题,伏乞敕部核复施行。”[49]也就是希望朝廷考虑到闽台两地交通不便,报灾分数灵活处置,以便及时赈济。乾隆九年(1744)六月十七日朝廷又下令“缓征台湾、凤山、诸罗三县八年分被旱勘不成灾额赋”[50]。凡此种种,清朝廷针对台湾的特殊情况,采取了一些有别于内地省份的救灾措施。
4、地震   台湾地处大陆架地质断裂层,地壳活动频繁,因而清代频频发生地震,甚至是破坏程度极大的大地震。如“康熙五十九年十月朔台湾地大震,十二月初八日又震,连十余日,房屋倾倒,压死居民数人。”[51]又如“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丑时台湾诸罗里街地大震二次,倒坏民居,多人压死,赈银三千两。”[52]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台湾府诸罗县属之木栅、仔湾、里溪等处“夜间地震,倾倒房屋,压伤人民三百余名,随饬该道府确查优恤。台湾孤悬海外,地土松浮,震动亦所常有”;下旨“其倾倒房屋,即动用公费,速为整理,毋草草塞责”。[53]乾隆五十七年(1792)六月闽浙总督阿林保奏福建台湾府属“凤山、嘉义、彰化三县地震,倒塌兵房”362间;原任闽浙总督伍拉纳、玉德等费银5177两修竣,朝廷严饬现任总督阿林保查核开支账目及房屋建筑质量,一并具奏。[54]曾任台湾道的徐宗干对道光二十八年(1848)一次地震有详细记录:“戊申十一月初八日卯刻地震,房屋如悬旌,逾刻乃定。是日亥刻,又微震。北路彰化尤重,官舍、民房皆为瓦砾场。间有裂地出水浆,土人尝之,其味甘,尚无大害;如咸,则海水上泛,其祸必更烈。”[55]当系经验之谈。

四、内地各省与闽、台两地在抗灾赈济中的主要应对措施
 
1、朝廷决策闽台地区与内地各省之间相互调拨粮食用以赈济灾民
清代闽省一向缺粮,若遇灾荒,则更难以为继。台郡稻谷多有富余,因而闽南漳、泉二府缺粮均靠台湾接济,已成定例。倘若恰逢台岛亦生灾情,只得向近邻省、府求救。如乾隆十六年(1751)六月十九日,闽浙总督喀尔吉善上奏表示对浙省遭灾希冀闽省调粮力不从心,只能划拨台郡存粮赴浙;此前则先从厦门、兴化海运部分粮食以解温、台二州燃眉之急:“惟有一面于台郡各厅县备贮项下,陆续搬运;一面先于厦门厅仓并邻近之兴化、莆田各仓,先拨四万石,由厦门雇募商船,委员押赴温、台。其矸拨台谷,俟收买后,即就近归还厦门并兴化、莆田各仓”。[56] 乾隆五十年(1785)九月九日朝廷鉴于浙省遭灾拟从台郡调粮:“浙江杭、嘉、湖三府属雨泽愆期,秋成不免歉薄,外省米船到浙稀少,粮价较前渐增;……至明岁青黄不接之时,恐米少价昂,请照乾隆四十三年之例,招商贩运闽省台湾仓谷,以资粜济。”[57]乾隆五十二年(1787)七月二十六日朝廷谕令江南各省调粮济闽以缓解灾情:“前因台湾剿捕逆匪,需用军糈,且漳泉一带地方缺雨,恐米粮市价昂贵,民情不无拮据”;即令浙江、江西、江南、四川、湖广等省,派办米共100余万石,迅速运闽接济;“漳泉二府,如有缺雨成灾处所,该督抚务必详悉查明”,妥为抚恤。[58]台湾的商绅还踊跃捐资购米赈济内地遭灾省份,如《清德宗实录》载“同治十三年八月十一日闽浙总督何璟等奏:拨台绅捐款十万圆,交直隶济赈,运米赴津,赈济晋省”;并载光绪五年(1879)七月朝廷并通令嘉奖台湾绅士林维源认捐50万圆赈济晋豫等省灾情,“灾民赖以全活甚众”。总之,台湾米谷在清代东南各省赈济救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是不言而喻的。
2、地方督抚决策闽台两地互拨粮食用以赈灾救荒
两岸互拨粮食藉以救灾荒的记载,史不绝书。每年台米入漳、泉二府的数量均在20万石以上。乾隆十九年(1754)十一月二十二日闽省奏报“查台郡商船每岁带运粜济漳、泉余米二十万石,又此路社船十只,带谷回厦粜卖,亦有数万石,又征收供粟,运赴内地,支给各营兵谷八万余石”;由于从台郡调运粮食太多,造成台郡粮价上浮,督抚只好将官谷停运,商船减半,社船禁止,“以裕台属储备”;由于岛内灾荒,粮食缺口较大且新粮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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