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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清朝福建与台湾两地的灾害与防治

时间:2009-7-24 13:51:39  来源:不详
济,官方拟开仓赈抚:“至台地灾民,现在抚恤口粮,足资民食。惟该处青黄不接,转在隆冬。查各属现积谷四十万石,当批饬速于岁内开仓,分厂平粜”。[59]视灾情的程度不同,有时还将存于厦门的台谷调入省城,以应亟需,如乾隆三十五年(1770)三月十一日“福建巡抚温福奏,福建省会人多产薄,上游雨少水涸,客米较少,青黄不接。查厦门离省七百里,海运可通,该同知经管食粮,有从前议由台湾拨运监谷,现存六万余石,饬即碾运三万石,分交闽县、侯官两县平粜”,[60]以储备在厦门粮仓的台湾米谷缓解闽省内地的缺粮之困。
3、凡因灾情严重,则对灾区粮饷税银实行蠲免或缓征,并劝谕富户认捐钱粮
对于台湾发生较为严重的灾荒,则采取直接免除钱粮税收或缓征的方式予以赈济。如福建巡抚张伯行于康熙四十六年(1707)据台湾府、县官员周元文、孙元衡、宋永清等申报台湾旱情吁请朝廷念及岛内“叠罹荒歉之后,米价腾贵,升合艰难,汪洋大海,告籴无门”,无力完办应征粟粮107696石,申请蠲免。雍正十九年秋七月,诸罗大旱。冬十月,诸罗大风三昼夜,晚禾无收;“诏缓征租粟银米有差”。乾隆九年(1744)缓征台湾、凤山、诸罗三县因灾“额赋”;又如乾隆六年(1741)五月十五日上谕:“福建台湾地方,上年秋间缺雨,收成较常歉薄”,台湾县“未完人丁正杂钱粮饷税银”共2216两零,“未完供粟”共43710石零;凤山县,乾隆三年“未完人丁正杂钱粮饷税银”及“被灾官庄银”共792两零,未完供粟5147石零;诸罗县,乾隆元年起至三年,未完官庄银共439两零,未完供粟共2632石零“概行豁免。至乾隆四年以后未完银粟,统俟本年十月成熟之后,再行征收”。[61]嘉庆十四年(1809)十月十三月“赈福建台湾、凤山、嘉义、彰化四县被蝗灾民,并给械斗被抢贫民口粮”。[62]道光十四年(1834)六月因上游溪水骤涨,淹没稻田,粮价剧增,“省城米价昂贵,该督等先经委员赴近省尚干等乡劝谕各殷户认粜谷”5300余石;“厦门地方客贩台米较多,民食有余,现在由厦门运省共米”19600余石;“省城、泉州两处商贩台米不下”10000余石,福清县仓谷2000石,“运省备粜。……试用训导周维翰将买到台米三千石助入粜厂,减价售卖;又另备资本,赴台购米,运首散卖,以平市价”。[63]《清德宗实录》载光绪七年九月台湾、台北两县“飓风地震成灾”,十一月十六日福建巡抚岑毓英奏明朝廷:“台湾府属澎湖地方前遭飓风,业经附奏。现查饥民多至八万余人,由省城增广仓义谷下提谷二万石,运往散给”。可见省城义仓谷石对台岛救荒发挥了重要作用。
4、提倡官吏捐办购粮、捐养廉银与绅商捐赀协助内地灾民渡荒
台湾府官员及士绅、商人经常以捐出俸禄或养廉银、资金购粮的方式赈济岛内或大陆各省的灾荒。如嘉庆十七年(1812)二月二十七日朝廷谕示内阁:“澎湖地方上年雨泽衍期,小米、高梁收成歉薄”,加之八月飓风吹毁花生等作物,总兵“武隆阿等先行捐办之薯丝二千七百石,即著作正开销,无庸该镇道等捐廉归补”。[64] 台湾的商绅还捐资购米赈济内地遭灾省份,如《清德宗实录》载“同治十三年八月十一日闽浙总督何璟等奏:拨台绅捐款十万圆,交直隶济赈,运米赴津,赈济晋省”。同书光绪五年(1879)七月朝廷还嘉奖台湾绅士林维源认捐五十万圆赈济晋豫等省灾情,“灾民赖以全活甚众”。福建官员则鼓励读书人捐纳监生,其收入被指定专门用于买粮实仓,以备不时之需。普通百姓只要向政府捐纳108两白银即可买得这一功名。据《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十四辑说,自乾隆八年(1743)至二十年(1755)这12年中,士绅子弟捐纳的白银可购买稻谷230多万石,这也可以缓解灾荒所造成的缺粮危害,并平抑粮食市场价格。
5、赋予台湾官员专断处置突发灾害的财政特权
以往台湾发生灾情,须台湾道、府官员协同巡台御史、巡抚等会勘之后申报赈济钱粮,经巡抚或总督批准后方可动用,并报户部备案。如乾隆十九年(1754)台湾知府禀称上年风灾案内击坏船只62只、淹毙舵水166名、共赈恤银315两,倒房205间、压毙9名口、共赈恤银75两,船只内飘失官粟2785石申请豁免;台湾、诸罗、彰化3县被灾无力贫民共2717名口“照例抚恤一月”;均需督抚审批。[65]由于抗灾时效性强,而封建吏员难免多方掣肘,屡屡被动应付;加之府、省两地隔海相望,交通不便,往往耽误大事。道光十四年(1834)经闽浙总督程祖洛建议,朝廷批准台湾建立救灾专项资金10万两,由台湾道直接掌握以备不时之需:“福建台湾一府孤悬海外,必须库贮充裕,方可缓急足恃。据该督等查明,请由收捐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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