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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清朝福建与台湾两地的灾害与防治

时间:2009-7-24 13:51:39  来源:不详
银两归补本省封贮项下酌拨十万两,著交道库,以为备公要需……此项银两,责成台湾道专款加谨封贮,不得与府库纠缠,致滋弊混。如遇重大紧要事件,著该道一面酌拨,一面自行具奏,并报明督抚、藩司存案,事竣分别归补。此外寻常事件,及垫放官兵俸饷等项,照旧由台湾府自行筹拨,概不准擅动。”[66]所谓“重大紧要事件”,当包括突然暴发的自然灾害,台湾道库即可调拨此款用救灾。如道光十九年(1839)五月十七、十八连续两天台湾府嘉义县发生强烈地震,台湾道迅即拨白银5000两赈灾,直至九月十三日朝廷才形成批准公文,同意大学士桂良等与闽浙总督魏元烺“派委明干大员,迅速前往查办。除压毙人口业经该府县捐给抚恤外,所有无力贫民塌倒房屋,著照例给与修费银两。其委员所带司库拨银五千两,如有不敷,即由该道库筹款拨给,务令实惠均沾,无使一夫失所”;还严格规定救灾款项需妥善管理:“事竣核计造册,先由司库筹款归还,核实报销。倒塌衙署、仓廒、监狱,饬县择要先行修葺,以资办公。并勘明常平义仓米谷,如堪搭放兵米,即行风筛,计成搭驳,倘须估变,亦饬该县妥速经理”。[67]又如道光二十五年(1845)正月台湾府彰化县“陡遭地震,据称统计坍塌民房”4200余户,压毙男妇380余名口。六月十一月诏谕军机大臣等:“自应亟筹抚恤,以拯民困。现在已由该督等饬司在藩库筹拨银五千两,委员解往。并委署同知史密会同该县分别查勘,核实散给。……如解往银两不敷应用,即于该道府库内筹款添拨”。[68]同年六月,台湾县又遭特大风雨之灾:“六月初旬,大雨连霄,飓风间作,台湾等县海口,淹毙居民三千余人”,朝廷授权闽督专断台湾府仓米谷银两进行赈济。[69]道光二十九年(1849)二月二日闽浙总督刘韵珂、福建巡抚徐继畲奏请朝廷同意拨款赈济上年台湾中部水灾、震灾之灾民,道光皇帝谕示内阁:“台湾彰化、嘉义两县并鹿港厅地方,于上年十一月初八日同时地震,城垣衙署均有坍塌,并倒坏民房,伤毙人口”,灾区方圆200余里;加之淡水、噶玛兰厅又遭水淹,同意地方官员专断救灾钱粮的应急便用。[70]足见终道光一朝,此项赋予台属官吏独断赈灾财权的政策还能得到实行,而且确实取得了一定效果。
综上所述可知,清代闽台地区因地理、历史、人文的因素而灾害频发,两岸采取诸多救灾措施自救或互救并取得一定成效。由于赋予台湾官员在灾荒期间处理财政拨款救灾的独断之权,提高了赈灾效率。某些应急措施,至今尚不乏启迪之意。
 
 
 
注释:
[1][2]参见赵昭炳、陈佳源:《福建省地理》,福建人民出版社1993年12月版。第7-9页,第49页。
[3]汪国瑗:《福建水旱灾害》,福建人民出版社1980年8月版。第15页。
[4]梁克家:《淳熙三山志》,卷十二“海田”。海风出版社2000年8月版。
[5]海外散人:《榕城纪事》;收入福建省文史馆编《莆变纪事》,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年11月版。
[6][8][9][18][20][24][25][26][27]道光《福建通志》卷二七二“国朝祥异”;同治七年正谊书院刊本。
[7] 余飏:《莆变纪事》,收入福建省文史馆编《莆变纪事》,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年11月版。[10][11][12][13][14][15][16][19][28][29][30][31][32][33][34][35][36][37][38][41][43][44][45][46][47][65]水电部水管司科技司编《清代浙闽台地区诸流域洪涝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98年6月版。第265、267、268、279、296、297、298、303、307、311、316、339、348、350、359、361、367、369、372、376、379、397、455页。
[17]《福建省历史上重大自然灾害年表》,该表编写组编,1972年7月油印本。
[21][50][56][57][58][59][60][61]《清高宗实录》卷三四四,第5页。卷二一九,第1页。卷三四四,第5页。卷三九九,第22页。卷四七七,第22页。卷八五四,第30页。卷一二三八,第19-20页。卷一二八五,第19-20页。卷一四二,第18-19页。卷二一九,第9页。中华书局1987年影印本。
[22]民国《连江县志》卷五“灾异”,民国十六年(1927)排印本。
[23]民国《霞浦县志》卷三“大事志灾祥附”,福建省霞浦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1986年重印本。
[39][63][66][67][68][69][70]《清宣宗实录》卷二五三,第27-29页。卷二五六,第9-10页。卷三二六,第14-15页。卷四一八,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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