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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长江中下游地区的水产市场(下)

时间:2009-7-24 13:51:46  来源:不详
辛杂识》中即记及鱼苗装载有特制的装盛工具“鱼箩”,有换水、激水等运输方法,至养蓄地时“纵鱼苗于广水布兜中养之一月半月”,即下池蓄养前先对鱼苗进行锻炼[6]。人们认识到鱼秧的生命力较弱,而且由于数量众多,装载密度大,很可能由于缺氧等原因而大量死亡,因此鱼苗贩运对运输条件与技术的要求都很高。
明清时期,人们更已纯熟的掌握了鱼苗装运技术。如丹徒高资孩溪江地区的鱼苗贩运,有专门的装盛器具和激水加氧装置,以保证鱼苗的高存活率。在运输途中的时间必须尽可能短,同时要求水中的含氧量要保持在一定的水平,稍低就可能导致鱼秧大量死亡。所以贩运者“云屯雾散”以缩短运输时间;容器中鱼苗数量巨大,便采取“昼夜摇动,瞬息不敢稍休” 以增加水中的溶氧量,确保其高存活率[7]。
太湖流域前往九江地区贩运鱼苗的鱼秧船,由于鱼苗在运输途中因数量多、易缺氧而窒息死亡,故鱼秧船以极快的速度行进,而且要采取活水舱等供氧措施。关隘都不能延滞其运输时间,以使其到达目的地、进入蓄养池前仍能保持高存活率。此事由苏州督抚批示、饬令执行并进行备案,所谓鱼秧船“其行甚速,关隘不能阻止,由苏抚示饬在案”[8]。可见其时官方对淡水养殖业的重视程度,以及鱼苗贩运所需条件与技术的特殊性。
太湖流域的鱼苗贩运除以船运输外,又有“由四安旱路步贩者,谓之秧担”;由于以船运输所需之成本远远高于肩挑负担贩运,故“近日多用担、少用船者,以省费也”[9]。即减少运输成本以求多有营利。
3.官方干预与税收管理
在鱼苗的长途贩运过程中,也有官方的参于与干预。如上述清代苏州督抚批示、饬令并备案的,对于太湖地区贩运鱼苗的鱼秧船,为缩短其运输时间而确保存活率,“关隘不能阻止”。又如在高资孩溪江鱼苗产地,由于“贫民无赖在于出处及沿途勒索,所费不资。同治初年渔人控诸抚宪,丁公日昌揭示通衢,令所属文武佐贰各官在在弹压,由是费减”[10]。由于鱼苗贩运受到上述运输时间等各方面的限制,就给沿途的敲榨勒索提供了方便。渔人贩运鱼苗的成本费用过高难以获利,以致清同治初年渔人不得不诉诸官府以求保护。官方采取了较强硬的措施后,渔民的贩运成本降低。但由于自然水文条件已有所改变,天然鱼苗资源也就大为减少而“苗亦渐稀矣”。
明清时期,对贩运鱼秧的鱼苗船征税较重。如康熙朝《大清会典》卷三十四《户部·课程三·关税》记载:“鱼苗船,贩卖满贯船曰全苗,征二料银二十五两;本地装载船曰半苗、曰划苗,各止征一料银十七两五钱”。鱼苗船与茶船一样,都要“照商船之例征收”船料税银[11]。前述太湖流域湖州府地区鱼苗贩者为避重税,故“多用担、少用船者,以省费也”之记载即可为证。这种情形在清人诗文中都有所反映,如“几片红旗报贩鲜,鱼苗百斛楚人船。怜他性命如针细,也与官家办税钱”[12]。 
鱼苗的大规模生产与贩运已如前述,由此可以从侧面说明长江中下游地区兴盛的淡水养殖业。史料中亦有淡水养殖的直接记载,如:“渔业分两种,一家鱼、一野鱼。家鱼者即池塘圩泊人力蓄养之鱼也,养家鱼者必先造作池塘圩泊,购买鱼秧,用食料蓄养,其长成甚速,隔年即可出售,获利极为丰厚。邻县怀宁、桐城等处筑池蓄鱼以营利者,其成效甚著”[13];怀宁县“鱼岁有常课,乡间塘多养鱼花,每岁终以网取之,通呼之为塘鱼”[14];青鱼“大者长三、四尺,产于江者曰江青,养殖于河沼者曰草青……草青则乡村池沼都有养殖,大约二、三年即可捕捉以出售或自用”[15]。




[1] (宋)罗愿《新安志》卷二。
[2] 光绪《丹徒县志》卷十八《食货志十一·物产二》。
[3] 光绪《丹徒县志》卷十八《食货志十一·物产二》。
[4] 光绪《丹徒县志》卷十八《食货志十一·物产二》。
[5] (明)张吉《古城集》卷六。
[6] 丛子明先生等主编《中国渔业史》,第44页。
[7] 光绪《丹徒县志》卷十八《食货志十一·物产二》。
[8] 民国《吴县志》卷五十一《物产二》。
[9] 同治《湖州府志》卷三十三《舆地略·物产下》。
[10] 光绪《丹徒县志》卷十八《食货志十一·物产二》。
[11] 《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四十七。
[12] (清)查慎行《敬业堂诗集》卷十四《鱼苗船》。
[13] 民国《宿松县志》卷18《实业志·渔业》。
[14] 民国《怀宁县志》卷6《物产》。
[15] 民国《宝山县再续志》卷6《实业志·渔业》。

第四节  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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