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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夏农业租税考——西夏文农业租税文书译释

时间:2009-7-24 13:52:15  来源:不详
bsp; 杂六斗  麦一斗五升二合
 
上述五户及其他五十多户都是缴纳“杂”和小麦。杂即杂粮,很可能就是指大麦而言。其杂粮和小麦的比例前四户也是四比一,只有第五户麦多出两合,可能是计算或书写的失误。这是以“迁溜”为单位的纳税账籍。“迁溜”是西夏时期基层社会组织。隋唐时期党项人的社会基层组织仍是带有原始性质的部落。③关于基层社会组织,在西夏法典《天盛律令》中有明确规定:“各租户家主由管事者以就近结合,十户遣一小甲,五小甲遣一小监等胜任人,二小监遣一农迁溜,当于附近下臣、官吏、独诱、正军、辅主之胜任、空闲者中遣之。”④“租户家主”也可译为“税户家主”。甲、小监、农迁溜是西夏农村的基层组织,一农迁溜可管辖二小监,十小甲,一百户,相当于中原地区的“里”。检查本段这一迁溜所存十八户杂粮和小麦的比例除上述第五户稍有误差外,都是四比一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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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问号为字迹不清或难以翻译的字。方括弧中的字原残,为笔者推算补充。
②  《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第15“催缴租门”,第489—490页。
③  参见《旧唐书》卷198《党项羌传》,第5290—5291页。
④  《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第15“纳领谷派遣计量小监门”,第514—515页。
 
这类文书还有1222、1460/1等号。由此虽能知每户缴纳实物税数量,但并还不知缴纳的是
何种税以及税率多少。另一件文书为解开这一问题提供了资料。
    1755/4号文书有上、下两件文书,皆为纳粮文书残页。上段四周皆残,草书,共十二行,译文如下:
……五斗  麦三斗七升半(1)
……十亩税三斗七升半(2)
……斗  麦七升半
……山三十亩税三斗七[升半](3)
……斗  麦三七升半
……一顷五十亩税一石八斗七(4)
            升半
……石五斗  麦三斗七升半
……吉七十亩税八斗七升[半](5)
……斗  麦一斗七升半
……一顷三十九亩税一石(6)
……斗三升七合半①
此文书有地亩数,有粮食数。仔细观察分析可知这是一件分户耕地纳粮账,其中第一行是第一户的最后一行,第二、三行是第二户,第四、五行是第三户,第六、七、八行是第四户,第九、十行是第五户,第十一、十二行是第六户。户主姓名多残失,第四行的“山”、第九行的“吉”是人名的残存部分。根据这些不甚完整的地亩、粮食数字可以计算出耕地的税率.以第四户为例,有耕地一百五十亩,税一石八斗七升半,所纳杂粮数残,余“石五斗”三字,但保留着纳麦数三斗七升半,从已知纳粮总数中减除麦数,知纳杂粮一石五斗,与杂粮“斗”后无升、合数合。由此地亩数和纳粮数知其税率,即每亩地缴纳税杂粮十分之一斗,即一升,缴纳小麦四分之一升。其他各户地亩和纳粮数目也都反映出同样的税率。由此考证出西夏有以耕地多少缴纳农业税的制度,是一种固定税制,这对认识西夏的农业税收具有重要意义。以耕地面积课税是最普通的制度,也是中国历代相传的主要税法,西夏继承了这种税制。
    由这种税率还可以此推算出上述文书残缺的地亩和粮税数目,将文书补足为十四行:
[一顷五十亩税一石八斗七升半](1)
[杂一石]五斗  麦三斗七升半
           ……[三]十亩税三斗七升半(2)
[杂三]斗  麦七升半
           ……山[三]十亩税三斗七[升半](3)
[杂三]斗  麦三七升半
……一顷五十亩税一石八斗[七](4)
            升半
[杂一]石五斗 &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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