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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夏农业租税考——西夏文农业租税文书译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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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2:15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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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麦三斗七升半 ……吉七十亩税八斗七升[半](5) [杂七]斗 麦一斗七升半 ……一顷三十九亩税一石(6) [七斗三升七合半] [杂一石三斗九升 麦三斗四升七合半] —————————————— ① 括弧内系笔者所加各户顺序号。 同样类型的耕地纳粮账还有不少。如1178/l号文书有上、下两段纳粮文书残页,原系书籍的封面衬纸。下段四面皆残,草书,共十二行,为证明上述文书并非孤证,现将文书翻译并尽量补足缺文如下: ……[杂一]石五斗 麦三斗七升半(1) ……乐一顷四十八亩税一石[八斗](2) 五升 [杂一石]四斗八升 麦三斗七升 …………死续子般若盛一顷四十三(3) 亩税一石七斗八升七合[半] [杂一石]四斗三升 麦三斗三升二 ……吉二十八亩税三斗五升(4) [杂一石]斗八升 麦七升 ……有七十二亩税九[斗](5) [杂七]斗二升 麦一斗八升 其中第一、二、四、五户的耕地纳税税率同前文书,都是每亩地纳杂粮即一升,纳小麦四分之一升。只是第三户麦数书写或计算有误,应为三斗五升七合半。此外324/2、5809/2、5940等号也是同类耕地纳粮账。由此还能得知前述只有纳粮数、缺少耕地亩数的4808号也是耕地税账。 《天盛律令》规定:开垦自纳税耕地边上生地者,三年之内不纳税, “三年毕,堪种之,则一亩纳三升杂谷物”。①在自己耕地附近开生地者三年后,若可种,则一亩地纳三升杂谷物,以此衡量,黑水城地区的土地税比《天盛律令》开生地三年后纳税的规定要低。与西夏后期同时代、同为少数民族王朝的金朝,纳税也是以耕地为纳税标准的两税法,“夏税亩取三合,秋税亩取五升”。②金朝每亩地共纳税五点三升。宋朝耕地租税各地不同。两浙纳绢米,绢三尺四寸,米一斗五升二合;福建纳钱米,钱在三四文之间,米在七八升上下。相比之下,西夏的农业地亩税率似乎很低,但西夏亩与宋亩相比较小,一宋亩约合二点七夏亩。③另西夏地处西北,耕地单位面积产量难与中原地区比量,加之西夏农民还有其他纳税负担,所以西夏农民租税负担并不轻。
二 租、佣、草
其实西夏的农业税收远不止上述耕地粮税。西夏《天盛律令》规定:“诸郡县转交租,所属租、佣、草种种当紧紧催促,收据当总汇,一个月一番,收据由司吏执之而来转运司。”④这说明西夏的赋税中除纳粮食地租外,还服劳役和缴纳草。在《天盛律令》第16“农人利限门”中有“农主纳册法”、“鸣沙京师农主夫事草承担”、“对农主摊派麦草等”条目,应是关于租、佣、草的具体规定,但因此卷全部残失,内容不得而知。有关西夏农民租、佣、草的具体负担,还得从西夏社会文书中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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