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第15“租地门”,第495—496页。
② 《金史》卷47《食货志》二。
③ 史金波:《西夏度量衡刍议》,《固原师专学报》2002年第2期。
④ 《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第15“地水杂税门”,第507—508页。
4067号文书是一件纳税账,草书,前后皆残,共二十三行,有三户的纳税数量和土地方位、四至情况,其间仅中间一户完整,共九行,前三行是土地和纳税数量,后面六行是两块地的四至。现将土地和纳税的三行翻译如下:
一户梁吉祥有册上有十亩地,税一斗二升半
杂一斗 麦二升半
佣五日 草十捆
不难看出,此户的耕地地租税税率与前述考证结果相同,种十亩地,每亩纳杂粮一升,共一斗,小麦为其四分之一,为二点五升。不同的是这里具体列出了此户须出五日“佣”,并缴纳十捆草。
西夏文中“佣”直译是“职”,也可译成“役”,即出役工。这可能和宋朝的差役称之为“职役”一脉相承。西夏《天盛律令》规定“地边、地中行大小役时,当依法派遣役人。若违律不派役人时,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①法典还规定:“诸人做种种役事时,役事已毕,则当于日期内遣放役事人,未毕则当求谕文。若不求谕文, 日已毕而不令役事人散时,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②西夏的工役有多种,如开渠、修渠、运输等项.西夏兴办大小工役时,要征集役人,即佣工。事毕应按时遣散,如工役未完,需要职役事人时,要另行报告,求得批准。上述一户出佣工五日,是一年的出工量。
文书5067号是同类型的租税文书,背面是写经,草书,共一百一十九行,记有户主姓名,耕地数,纳杂粮、麦、佣、草数,有的还记每块地的方位、四至,其中记载地亩和佣工的共十一户:
一户三十八亩地,出佣工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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