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 《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第7“行役门”,第289页。
一顷五十亩一整幅四十日。当依顷亩数计日,先完毕当先遣之。”①这一规定中各农户出劳役有五日、十五日、二十日、三十日、三十五日、四十日几等,用于春天大兴开渠之事。上述文书按土地出劳役日数与法典规定相合,但缺乏三十五日、四十日两等。在同类型的7415/l号文书中找到一户有耕地一顷十二亩,缴纳杂粮一石一斗二升,麦二斗八升,而出佣项目下记载是“佣一个月五日”;又在同类型的5282号文书中找到一户有耕地一顷五十亩,缴纳杂粮一石五斗,麦三斗七升半,而出佣项目下记载正是“佣一正幅”。这两户分别出役工与《天盛律令》所规定“一百亩以上至一顷二十亩三十五日,一顷二十亩以上至一顷五十亩一整幅四十日”相符,分别是三十五日、四十日。看来上述黑水城文书中的“佣”与《天盛律令》规定京畿内诸租户春开渠事的役工负担相同。此种役工不仅适用于西夏首都一带,也适合边地的黑水城地区。
西夏租税中还包括比较特殊的“草”。草在西夏有重要用途。西夏畜牧业发达,冬天需要畜草喂养牲畜过冬;西夏军队作战骑兵的马匹、担负运输的大牲畜都需要草;此外西夏农业灌溉发达,修渠和每年春天开渠灌水都需要大量垫草。《天盛律令》明确规定要缴纳的除租、佣外,还有草。《天盛律令》在提及家庭财产时除土地、牲畜、粮食外,往往还有草捆。如“诸人无心失误失火,烧毁他人畜物、房舍、人口、粮食、草捆者,当查明实数所值。”②
《天盛律令》规定:“诸租户家主除冬草蓬子、夏蒡等以外,其余种种草一律一亩当纳五尺捆一捆,十五亩四尺背之蒲苇、柳条、梦萝等一律当纳一捆。”③上述4067号文书中一户有十亩地,应纳草十捆。5067号十一户中地亩数和纳草捆数也是一致的,即一亩地纳一捆草。由此印证西夏法典关于缴纳草捆的规定,在边远地区也得以贯彻实行。《天盛律令》又规定:“对农主摊派麦草等租户家主自己所属地上冬草、条椽等以外,一顷五十亩一块地,麦草七捆、粟草三十捆,捆绳四尺五寸、捆袋内以麦糠三斛入其中。”④这一条款规定一百五十亩地除原摊派的冬草、条椽外,另加三十七捆麦草和粟草。可能一亩地纳一捆草是原规定,而后者是天盛年间以后附加的。西夏对草捆的大小以捆绳的长度给予规定.金朝也规定每亩除纳粮外,还纳秸一束,每束十五斤。所谓“秸”即庄稼的秸秆,西夏的麦草和粟草也是秸秆。只不过西夏农户缴纳的秸秆规定了捆绳的长度,而金朝的秸秆规定的是重量。
在黑水城文书中还发现农户的租、佣、草账是逐户登记,以迁溜为单位统计造册。8372号是一赋税计账,草书,二十一行,前稍残,有朱印三方。现翻译如下:
迁溜吾移?宝共五十四户税
三十六石六斗三升
七合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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