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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唐宋社会经济制度变迁的再思考

时间:2009-7-24 13:52:24  来源:不详
为严密,因为“军国所资,咸出于租调。”①唐代前期实行均田制与租庸调赋税政策,按史家的研究,唐代均田制下的授田实际远不足百亩,在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狭乡,最多的在30亩左右,甚至不过5亩、10亩。②唐代中原地区的粮食产量,普通在1石左右。③如以实际授田30亩,每亩平均产量l石计,每个丁男每年可收粮食30石,纳租2石,其田税率大致为6.6%左右。但还要加上调与庸的税收。唐代规定每个丁男每年交纳的调与庸共为绢2匹,按开元天宝时期的粟米与绢帛价格,粟米平均每石约200文,绢帛平均每匹约550文。④依此折算,相当于农民每个丁男还要向国家交纳5.5石粮食。这样算来,人口密集地区每个丁男的纳税率实际上为25%左右。这里还没有计算其它杂税的负担。唐德宗时以大历十四年的税额为准,实行两税法后,夏秋两税的税率未见记载,但按照安史之乱以后国家财政开支日益增加,财政困难的情况来看,农民每个丁男的负担不会低于实行租庸调法时。北宋的两税额,“大率中田亩收一石,输官一斗”,⑤即大致平均为10%左右,而且两宋时期并未有大的变化。这一税率大致与唐代相当。但宋代国家财政经常处于困竭状态,对农业税收的增加,主要是通过两税附加的杂税、以及所谓折科、折变和支移等变相加税的手段来进行,农民的实际负担并不会比唐代低。
    但唐宋之际对工商业者的税收是较为优惠的。从商税征收的变化可以说明这一点。唐代前期的工商业者,除与一般民户同样交纳按资产多少规定交纳的户税与地税外,并未征收商税,其负担已较农民为低。到安史之乱以后,因为财政困难,方开始征收商税。到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实行两税法时确定为三十税一,即3.3%左右,⑥远远低于农户的负担。到宋代的商税额则比唐代有所降低,当时“行者賫货,谓之过税,每千钱算二十;居者市鬻,谓之住税,每千钱算三十,大约如此,然无定制,其名物各随地宜而不一焉。”⑦过税相当于商品流通税,住税相当于营业税,也就是说,宋代的商税率,大致为3%和2%,比唐代后期降低了。显示国家权力对商业的征税力度,唐宋时期比农业要低得多。可见唐宋时期国家权力对农业的控制力,始终远高于对工商业(除盐、茶等专卖商品外)。由农业取得的财政收入,直到北宋初期,仍然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占有最大的比重。
唐代中期以后,由于国家财政的困难,通过农业部门榨取的收入毕竟有限,远远不能满足不断增长的财政开支,于是对工商业收取的专卖收入与税收,在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中不断增大。安史之乱后对盐实行专卖制度,当时“天下之赋,盐利居半,宫闱服御、军鑲、百官禄俸皆仰给焉。”以后对商品的专卖,又扩展到茶、酒、醋等方面。因此,国家权力对盐、茶等商品的控制非常严密,所谓“茶、盐之法益密”,私贩盐、茶在一定数量以上均处以死刑,而“茶商所过州县有重税。”⑧但是,即使是盐、茶业中,仍有私人商业资本的空间,范仲淹说:“茶盐商税之人,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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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文献通考·田赋考》四,历代田赋之制。
    ②  王仲荦:《隋唐五代史》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43—244页;朱大渭、张泽咸:《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第2册,齐鲁书社、文津出版社1996年版:第433—434页。    .
    ③  胡戟:《唐代粮食亩产量》,《西北大学学报》1980年第3期;吴章铨:《唐代农民问题研究》,台北中国学术著作奖助委员会1963年;王仲荦,前引书,第373页。
    ④  彭信威:《中国货币史》上册,群联出版社1954年版,第205—206页。  .
    ⑤  张方平:《乐全集》卷14《食货论·赋税》。
    ⑥  张泽咸:《唐五代赋役史草》,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90—19l页。
    ⑦  《宋史》卷186《商税》。
    ⑧  《新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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