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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之际农民阶级内部构成的变动

时间:2009-7-24 13:52:24  来源:不详
一、问题的提出
 
如同世间一切事物均有其兴亡盛衰的发展过程一样,在长达数千年的历史长河中,我国农民阶级也经历过“一系列不同的发展阶段,它们以一个否定另一个的方式彼此联系着”1。对这些发展阶段按其演进顺序进行历史的考察,是正确认识农民阶级的历史地位、阶级属性及其最后归宿的一个基本前提。目前学术界在平均主义,农民阶级的要求、意志与作用,以及我国封建社会长期停滞等等问题上的论争,存在着一系列尖锐的分歧,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忽视了农民阶级在其内部构成上不同时期有着不同内容这样一个重要事实,将地位、属性、要求、作用都大相异趣的不同农民混为一谈了。照我看来,夏、商、周三代的村社成员(以井田制下的国人和野人即氓、众、庶民为其表现形式)、汉时代的“自由小农”(以尚未地著并有爵位的国家编户为其表现形式)、魏晋南北朝时代的中古农奴(以东汉豪强经济、十六国坞堡经济到隋庄园经济中的徒附部曲为其表现形式)、北魏至隋唐的中古自耕农(以五朝均田制下的均田户为表现形式)以及北以后享有迁徙、退佃自由的契约佃农(以北宋客户为表现形式),可以视为我国古代社会农民阶级的一个大致发展序列。不能想像,秦汉时代“父子低首,奴事富人,躬率妻孥,为之服役”2这种历代为虏的农奴,与代“交租之外,两不相问,即或退佃,尽可别图,故其视业主也轻,而业主亦不能甚加凌虐”3这种封建后期的契约佃农,能够不作区别地同等对待。因此,对农民阶级必须进行历史的分析,即从它们的运动、发展、变化这样一个动态的角度,首先有区别地、分阶段地进行各别考察,然后将其各阶段共通的诸方面特征归纳、综合起来,才能得出比较符合历史实际的科学结论。
唐宋之际,随着我国封建社会由自身前期进入它的后期阶段,我国农民阶级的内部构成也由以中古农奴(庄园经济中的部曲地客为其代表)和中古自耕农(依附于国家的均田户为其代表)为主过渡到以契约佃农(五等版簿下的客户和部分无地、少地下户为其代表)为主。这个变动当然是社会经济关系发生变动的结果及其表现,然而它反过来给予我国封建后期的阶级关系、经济形态、社会结构、赋役政策乃至农民战争等方面以极大的影响。甚至不妨说,确切地判定农民阶级内部构成在唐宋之际的重大变动,乃是理解我国封建后期社会、经济诸问题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基础。

二、关于部曲、均田户、契约佃农的性质与特征
 
虽说契约佃农至建中两税后才逐渐成为农民阶级的主体成分,但其零星出现应不迟于公四世纪。1966年新疆阿斯塔那出土了两件名为《翟疆辞为共治葡萄园事》4的租佃文契,这是契约佃农早在十六国时期即已存在的实物证据。此前,考古界还发现了时期稍晚的高昌地区八件租佃契约,其中三件的年代推定在延昌二十四年(535)前后5,这是南北朝以来契约租佃关系仍在发展之证。
    这些契约的发现之地虽然未免偏僻边远,关于当时中原地区租佃契约关系的存在似还缺乏实证。然而不难想像,既然经济发展程度较低的河西地区尚且已经发生租佃契约关系,那么在经济发达的内地当更为大量。只是由于种种原因其实物证据未能流传至今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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