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会员中心 在线投稿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图片 | 收藏 | 社会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教案试题 >> 历史论文 >> 正文
从考古发掘资料看唐宋时
“内外”之际与“秩序”
内外”之际与“秩序”格
夏代的历史与夏商之际夏
“唐宋变革论”若干问题
战国秦汉之际的小农与国
魏晋之际河西走廊经济主
汉魏之际社会变迁论略(
汉魏之际社会变迁论略(
汉魏之际社会变迁论略(
最新热门    
 
唐宋之际农民阶级内部构成的变动

时间:2009-7-24 13:52:24  来源:不详
二十年前以田竭产鬻于豪民。其时割税不尽,自后无田抱税,相继输纳。累经披诉,未蒙蠲改。’当府诸县似此贫户田尽税在者甚多。”76这种无产税户虽说“诸县甚多”,然究竟多到什么程度,这里尚无具体数字。
    此后,洛州肥田县令郭谘以千步方田法治赋役不均,“除无地之租者四百家,正无租之地者百家”77。这里承担“无地之租”者,与上面提到的“税存户亡”者,“田尽税在”者,显然同是假五等户。一县之内假五等户有四百家之多,可谓不少。
    我们在南宋初年,发现严州一例,可作推算假五等户大体比例的根据。据当时人吕祖谦说:“本州丁籍,通计六县。第一等至第四等户,止有一万七百一十八丁,其第五等有产税户共管七万一千四百七十九丁。”该州“统管一十二万二千三百九十三丁,而第五等有产税户、无产税户共管一十一万一千六百七十五丁”78。此中除去七万一千余丁的有产税户,无产税户就有四万余丁,竟占全部五等户的百分之三十六以上。
    假五等户约占全部五等户的三分之一以上并非特例。除南宋初年的严州之外,我们还看到,北宋末年的高邮一县,“贫下之户为豪右兼并”,而“作逃移者四万七千余户”79。其实并非真逃,只是其田土已被兼并,昔日的自耕农现已成为当地豪户之佃客,地方官吏因两税无着,只好“妄申逃移”80以塞责。虽然高邮一县第五等户之总数未见记载,故其确凿比例无法推算,但这里一县之假五等户已相当于严州一州的总数,其比例起码不应低于三分之一。
    情况十分明显,随着下等户数量的扩大,下等户本身的经济状况亦在相应恶化。这是由大土地所有制的本质特性和租佃经济的客观要求所决定的。下户比例增长的速率有多大,其经济状况恶化的速率就有多大,两者是呈正比例发展的。因此,下户比例的上升,并不像表面看来的那样,似乎是自耕农队伍的扩大;恰恰相反,它在更大程度上倒是意味着佃农队伍的扩大。上述产去税存之假五等户的普遍存在及其比例持续上升,就再好不过地说明了这个问题。
主户集团中上户日减而下户日增,表明宋代社会两极分化的激烈。在土地、财富向上户集团急剧集中的同时,必然带来下户集团的贫困化。在封建社会中,土地是财富的主要内容。由于在一个特定时期内耕地面积是处在相对稳定的状态中,因而上户集团拥有的土地愈多,下户集团中被抛出土地的也就愈多。所以下户贫困化的必然结果就是大量转化为无地客户。前述富弼关于流民成分的分析,说明四、五等户的地位最不稳定,终日忧心忡忡,时有破产之虞。处在“富者持其有余,厚立价以规利;贫者迫于不足,薄移税以速售”81,诸路县司官吏又对之不加厘正,甚至“厄塞细民,曲循豪倖”82的历史环境中,假五等户的增多及其普遍化,乃是必然的发展趋势。通观前述荆湖、京畿、洛州、严州、淮南以及河北等地的情况,可知下户沦为佃农,遍及大江南北与黄河流域,确是带有全国性的普遍趋势。
 
六、关于真五等户
 
    实质是无地佃客的假五等户既占全部五等户的三分之一左右,那么其余三分之二的真五等户是否就是名副其实的自耕农呢?
    文献记载表明,就是稍有田宅的真五等户,其经济状况亦与佃农相差无几。借用南宋真德秀的话来说,就是“盖其名虽有田,实不足以自给”,“其为可怜者,更甚于无田之家。”83为确切判定其阶层属性,还须对真五等户的物力、田亩、产量及消费等项经济状况逐一进行考察。
    按照宋代户籍的有关规定,物力(即一户农家的全部资产总值)在三十八贯五百文以下者,即为第五等户。孝宗淳熙十六年四月十五日诏书载:“……元科则例,自三十八千五百以上为四等,合科和买;三十八千五百以下为下五等,免科。”84既称“元科则例”,可见并非淳熙年间的新规定,而是早已有之的老惯例。可能自北宋以来不少地方即是按此标准划分户等的,只是到了淳熙年间被中央政府法定化为全国性的统一标准罢了。
    这些物力大致可以拥有多少田地呢?依两浙会稽县例,“第一等田每亩计物力钱二贯七百文,第二等二贯五百[文],第三等二贯文,第四等一贯五百文,第五等一贯一百文,第六等九百文”85。按照中等之田每亩物力两贯计,有田二十亩者,物力即达四十贯文,已属第四等户。物力虽以田亩为主要内容,但不少地方农具、家什、房舍甚至畜犬所值,均被括估在内。用《宋会要》上的话来说,就是“一器用之资、一豚彘之畜,则必籍其值以为物力。至于农甿、耕具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