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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之际农民阶级内部构成的变动

时间:2009-7-24 13:52:24  来源:不详
赈恤,“凡活五十余万人,募而为兵者又万余人。”51这些数字当然有所夸张,但由此窥见流民数量之大还是可以的。文献记载表明,在重赋、苛租、灾荒、军役、高利贷、土地兼并、边境战事等等因素的压榨之下,终宋一代流民不断。在“离乡井、去亲戚、弃坟墓”的过程中,其赖以立身的小块土地或被迫贱售或忍痛委弃,多是“伐其桑枣、撤其庐舍、委其良田,累世之业一朝破之,相携就道”52。这几乎等于永远丧失了主户身份。
    流民作为农民阶级的一种表现形态是暂时的不稳定的。如果不是特定的环境和条件逼迫他们走上起义道路的话,那么摆在他们面前的基本出路不外如下两条:一是流人城镇墟市成为小商贩、小手工业者或日夫、佣作之类的雇佣劳动者;一是作为无地佃客承佃于田主或官府而重新与土地相结合。尽管当时商品经济已经比较高涨,但封建城市因其消费陸质故容纳量仍是有限的,所以流民的基本去向只能是沦为无地佃户,“与人家作客,锄田养种”53。
    因此,流民问题的严重,可以看作是北宋主户大量转化为客户的前奏,因而是客户比例上升的有力佐证。当然,并非所有主户都是这样。在宋代五等版簿之下,被称为“从来兼并之家”54的上三等户与流民是无缘的,因而构成流民队伍主体的,主要是主户集团中的四、五等户。神宗初年,富弼徙判汝州,他在给神宗皇帝的报告中,对当时流民队伍有如下分析:“臣亲见而问得者,多是镇、赵、邢、洛、磁、相等州下等人户……十中约有六七分是第五等人,三四分是第四等人及不济户与无土浮客”55。可见流民中以五等户居多,四等户次之,客户反而较少,反映出了下户地位最不稳定,时有卖田破产、沦为佃客之虞,这是导致客户比例增长的主要因素。
    此外,自耕农在本阶层人口增殖的过程中,常将超出其狭窄经营规模容纳限度之外的人口抛人客户集团。《梦溪笔谈》卷九载,颍昌阳翟县杜五郎,“昔时居邑之南,有田五十亩,与兄同耕。后兄之子娶妇,度所耕不足赡,乃以田与兄,携妻子至此。……后子能耕,乡人见怜,与田三十亩,令子耕之。尚有余力,又为人雇耕,自此食足。”杜五郎之沦为佃客,便是由于家口增殖所致。由于北宋自耕农处境艰窘,其容纳限度十分有限,故类似杜五郎的情况当不在少数。这是佃农比重不断增大的又一因素。
    事实上,农民阶级主体成分由中古自耕农向无地佃农的过渡,自中唐以来即已十分明显。这点可由玄宗开、天之际均田户破产,不课户激增得到说明。据马端临统计,天宝十四年(755),总户数为八百九十余万,而不课户竟达三百五十六万,比例高达百分之四十56。在不课户名义之下固然有着不少名堂,但其中一个基本情况应是均田小农失去土地转而依附豪富大姓不再承纳国家赋役。以租庸调为骨架的中古赋役结构因之而呈瓦解之状。这是二十五年之后杨炎制定两税法的根本动因。既然封建国家的赋役基础已由中古时期的“按丁征取”过渡到近古时期的“据地出税”,继续维持以控制人口为目的的田制框框就不再是必要的了。其结果必然是“两税之法既立,三代之制皆不复见”57,均田户失去了中古田制的传统庇护,其向佃农转化的过程大大加快,所谓“自田制坏而兼并之法行,贫民下户极多”58即其反映。
    在上述种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之下,至迟到北宋中叶客户比重已经超过主户。太宗时,宰相赵普出镇邓州,曾说“验彼人家,三分内二分是客”59。仁宗时,李觏说:“今之浮客,佃人之田、居人之地者,盖多于主户。”60神宗时,吕南公说:“大约今之居民,客户多而主户少。”‘’哲宗时,吕陶说:“天下自耕而食,为天子之农者十无二三,耕而食于富人而为之农者盖七八矣。”62
而北宋中叶以后直至南宋,客户比例还在持续上升之中。南宋孝宗时,陆九渊说:“所谓农民者,非佃客庄即佃官庄,其为下户自有田者亦无几。”“叶适所言更为精确:“大抵得以税与役自通于官者不能三之一,有田者不自垦,而能垦者非其田。”64这就是说,在十一世纪中叶到十二世纪中叶的一百余年中,客户比重扶摇直上,在北宋中叶约占总户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到南宋中叶已经增加到三分之二以上了。

四、关于宋代户籍统计数字的第二个演变趋势
 
    宋代户籍统计数字的第二个长期性演变趋势,指的是主户集团中上户(一、二、三等户)比重下降而下户(四、五等户)比重上升的趋势。
    由于宋代五等版簿虽将乡村民户分为五等,但从未作过分等统计,因而今天无法从官方文件中找到上、下户的各自比例。散见于私家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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