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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之际农民阶级内部构成的变动

时间:2009-7-24 13:52:24  来源:不详
中的一些推测估计,又因撰述者认识、经验和各地实际情况的种种差异而不尽一致。这些,对于我们分析上、下户比重之变动趋势,造成了无确定数字可资比较的极大困难,只好到当时文献记载的“夹缝”中去辗转以求作为其替代办法了。
    北宋中叶,大官僚张方平在上、下户比重问题上先后说过两段不同的话:“天下州县人户,大抵贫多富少。逐县五等版簿,中等以上户不及五分之一,第四、第五等户常及十分之九……”65;“至于五等版簿,万户之邑,大约三等以上户不满千,此旧制任差役者也;四等以下户不啻九千,此旧制不任差役者也。”66这两段话对上、下户比重的估计是有差异的。由于这是出自同一个人在不同时期的观察结果,因而这种差异因排除了不同个人的主观偏差而具有了可比性;加之此人历仕仁、英、神三朝,具有比较丰富的从政经验,所以这种可比性又因其具有一定的实践基础而显得比较靠得住。考诸原书,第二段话当为神宗熙宁变法期间的言论无疑。第一段,李焘明确系于“仁宗庆历元年门(1041)二月”67。
    从庆历到熙宁近三十年间,在同一个人的估计中,上户比例从接近百分之二十(“五分之一”)下降到不足百分之十(“万不满千”);下户比例从不足百分之九十(“十分之九”)到超过百分之九十(“不啻九千”)。这就确凿无疑地告诉我们,北宋中叶以后,下户比重确在不断增长之中。
    不只张方平一人看到了这一趋势。神宗年间,苏辙说:“盖天下郡县,上户常少,下户常多。”68苏轼说:“今大姓富家,昔日号为无比户者,皆为市易所破,十五一二矣。”69刘挚说:州县“上户常少,中下户常多。”70熙宁三年(1070),“知谏院吴充言:‘……又近年以来上户寝少,中下户寝多’。”71南宋孝宗时,董煟说:“今之乡落,所谓上户亦不多矣。”72这些言论,反映的均是同一变化趋势,即宋代下户比例一直在持续上升。
以往,学术界一般认为,上三等户属于地主阶级范畴,下户即四、五等户是以自耕农、半自耕农为主,这种观点为多种通史、论文乃至一些大学讲义所共采,几可视为学术界之定论。如此说来,主户集团中上户比重下降、下户比重上升这一趋势,似乎表明宋代自耕农阶层在增长之中。也许这正是一些论文、著述误人歧途,认为宋代自耕农数量不少、甚至占一半以上的根据所在。仔细考察下来,上述“定论”疑点尚多,实有重新研讨的必要。笔者认为,就宋代下户的主体而言,与其认为是属于独立性的自耕农经济,毋宁归人契约性的佃农经济更为符合历史实际。近年来已有人指出:“乡村下户和客户中多是佃农和半自耕农。”73这是很有见地的论断。稍嫌不足的是对下户中佃农究竟多到什么程度未作定量分析,亦未分别不同时期进行动态的观察。其实,在北宋最初的数十年间,多数下户作为自耕农还是名副其实的。随着大土地所有制的恶性膨胀与社会财富的两极分化,下户的经济地位与佃农阶层日趋接近。其中相当一部分沦为佃农只是北宋中叶及其以后的事。而对这个“相当部分”进行定量分析,乃是确切判定北宋下户阶层属性的基本依据。搞清楚这个性质问题,对于理解农民阶级内部构成在唐宋之际的重大变动,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五、关于假五等户
 
    众所周知,第五等户处在主户与客户的分界线上,向有真假之分。所谓假五等户,就是“产去税存”的“无产税户”。他们“田产已去”而“割税不尽”,只好年年抱纳无地之税,实质上已完全沦为佃农。此类记载始见于北宋真宗时期,仁宗以后逐步增多,反映出假五等户所在多有,确实为数不少。
    在荆湖南路,据司马光所言:“诸村多诡名。税存户亡,每岁户长代纳,亦不可督。(李)南公(时知长沙县——引者)悉召其村豪右,谓之日:‘此田不过汝曹所典买耳。与汝期一月,为我推究。不则汝曹均输之。’及期,尽得冒佃之人,使各承其税。”74破产的四、五等户,为救一时之急,在卖地之时往往屈从于富姓豪右少割税或不割税的蛮横要求。所谓“诸村多诡名”,指的就是此类豪幸买田而不过税的作弊行为,因而在官方簿籍上,税役照旧挂在卖主名下。在这种情况下,此类下户或者抱税逃移,流离他乡,为人作客。真宗天禧年间(1017—1021),即见“民有倚典膏雨,抛下瘠薄之地,抱税逃移者”75;或者仍居原籍,作为买主之佃客,而承受租、税之双重压榨,如下面所述之刘显例。无论何种情况,他们既已产去税存,故已徒具主户之虚名了。
    此类事例并不限于江南一带,中原地区亦多有之。“(仁宗天圣)九年二月十二日京兆府言:泾阳县民刘显等五户诉:‘先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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