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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十至十四世纪合伙制的几个问题

时间:2009-7-24 13:52:30  来源:不详
的粮食借贷除口粮之外,还包括种子。虽然其利息所得,最终还得成为“义聚”的一部分,即成为社人共有的财产,因而整体上说“义聚”放贷是一种合作性质的合会[14]。但应该注意的是,既然它进行了有利经营,其性质便有了蜕变,也就是说它在一定程度上便具有共出资本,共享利润的合伙制放贷机构的性质。这种“义聚”及以义聚财物放贷的习惯当保存到了五代、宋初,如敦煌伯四五二五号文书便是宋太平兴国七年二月的立社文书。[15]宋代各式各样的合会盛行,合会的组成往往是参加者凑集资金以完成某项共同的事务,如宋代西京洛阳士大夫之间有“公会、葬会、生会、醵会”等[16],其中应该有一些与合会相似。而在秘密社会中,起初也总是有各种各样的互助结会,如吃菜事魔教在两浙地区“每乡或村有一、二桀黠谓之魔头,……凡事魔者,不肉食,而一家有事,同党之人皆出力以相赈衈”。[17]或“有甚贫者,众率财以助。”[18]这种性质的合会,当其进行某种经营活动时,它便有可能向合伙转化了,如钟相见乡亲们多贫苦之人,乃“倡设社会,以等差醵资,不足,则自出金以益之,人有缓急,皆往贷焉”。[19]此处未言是否取息,因而尚难断定他是否是一种合伙经营,但它无疑已经具有了合伙经营的外形。另外,南宋及元还盛行义役,即某些乡村之人,凑集钱谷帮助按年轮流服役之人。帮助的办法:有的是众出钱购田收租,有的则是“众裒金以畀当役者,役之先后视其籍,金之多寡视其等。”[20]有时为了使本钱不绝,便以其钱为本进行经营,取其息钱以助当役者,这样便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合伙放贷的性质,如在元代常宁州,“天历初,属岁荐饥,民多死徙。吞并之家并缘为奸利,往往私取其田,而虚其赋入之数于公”,共计为钱三千七百四十多缗。于是太守“念得钱万数百缗为孳息之母,岁视其赢以充计上,可已其害,乃身率僚友捐俸一月以风其下,郡人闻者,争愿出钱,得中统钞以缗计万有四百,遂移州下广盈库寄主其藏,严置出入之籍,以时散之富民,使质贷生息之,月以缗计入其赢三分于藏,岁计可得钱三千七百四十缗有奇,每岁当民租入时,官具文书出之以给千赋之无所于征而坐之坊保首正者。……”[21]另在庆元府鄞县,“县西南五十里林村之民,次当受役者三十有五家,首相与谋,视物力之薄厚,各捐己 得钱七千五百缗为子本而存其母常勿绝。复推其五人,日诣有司听征令,岁冬则更休焉。”[22]若不论所得息钱之用途如何,这笔基金无疑可以说演变成了高利贷资本,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合伙经营的性质。
在这种类型合伙制下,利润分配是依资本大小进行的,如“斗纽”资本一例,参加合伙者是在年终依据“高下资本”自十万至五十万的不同进行利润分配的;元代泉州合伙舶商“彼此不私有一钱”是指所得利润暂不分开,可能是到一定年限再按资金多少分利。 但在简单的二人合伙的情况下,有时便简单地二人对半分配。如南宋庄季裕记载:“余家故书有吕缙叔夏卿文集载淮阴节妇传云:妇年少美色,事姑甚谨,夫为商,与里人共财出贩,深相亲好,通家往来。其里人悦妇之美,因同江行。会傍无人,即排其夫水中……送终之礼甚备,录其行橐,一毫不私,至所贩货得利,亦均分著籍,既归,尽举以付其母……”[23]叶适记载:台州黄岩人林兴祥,“少贫,业行贾,同贾分获筹钱,竞,欢饮乃去,宣义徐覆之,误多若干,追还于途。”[24]至于元代的情况,有黑城文书记载:
立合同火计文字人李闰通□
住人赵译史二人伙计作开米□
定赵译史出钱在家住坐□
酒器会物床塌桌椅全□
安停市斗内价钱小麦□
通取备到本钱市斗壹□
二人跟同各备已本收买酒米□
疋外有人各另出力□料□
到息钱如系元本二人均□
却有倒折两家停摊□
各无番悔如有先悔者甘□
词故立此文字为照用
至正廿一年八月正立□[25]
       (后略)
由契约看,这是一家粮铺,由李闰通、赵译史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得利二人均分,倒折两家平摊。




[1] “コンメンダ”是日本著名经济史专家大塚久雄分析西方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发生时所使用的概念,是“commenda”一词的日文译音,它既表示大约10-11世纪出现于意大利沿海城市海外贸易中某种合伙制;又由大塚久雄借用并抽象化用于表示不带有干预企业经营的职能、单纯出资分享利润的出资关系。日人著作称之为“持分出资”或“无机能的出资关系。”
[2] 见《宋代商业研究》第117-119页。所谓“ソキェタス·マリス”亦是中世纪意大利城市主要在海外贸易中兴起的合伙制类型之一,是“Societas maris”的日语译音,它与“コンメンダ”不同的是,借主(即领船出海的商人)也出一部分资本。大冢久雄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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