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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十至十四世纪合伙制的几个问题

时间:2009-7-24 13:52:30  来源:不详
须复杂的会计核算时多是如此。这种办法可收简便易行、减少核算成本之效。第二种和第三种类型合伙,则多根据所出货币资金规模大小、付出的劳动多少及民间惯例事先确定利润分成比例,有对半分成的,也有三、七分成的。似以三、七分成比较常见。
综合本节可见,至十至十四世纪,中国已经形成了大致三种类型的合伙制度。这种制度使工商业能够比较快地筹措资本,扩大资本运营规模,故而对于促进工商业的发展,是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的。与同时代的西欧各国相比,无论从普及程度、制度发育、对经济运行的影响等,都是丝毫不逊色的。




[1] 王明清《投辖录•玉条脱》 。又见廉宣《清尊录》。
[2] 这种经营作为高利贷的可能很大,但文中并未明言。
[3] “行钱”似有两种情况,有些是纯粹的家仆;有些则是独立的商业、高利贷经营者,但在给富人行钱时,社会地位便自然低了半等。事实上直至明代,这类经营者与财主之间的关系也多不平等,但这并不妨碍二者结成某种合伙经营的关系。
[4] 《夷坚三志》辛卷第八《申师孟银》。
[5]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二十九,康定元年十二月乙已。
[6] 学术界往往将这种关系解释成批发关系,似不妥,因为批发商所联结的应该是商人与商人,即进行商品的经营,批发商的资本应该是“商品经营资本”,就中国古代而言,若牙商资本扩展,它不光说合买卖,而且有资金囤积贩商货物,成批卖给贩夫、铺商零售,赚取其中差价,才可以说批发商及批发商业真正形成了;其余仍是贩商与坐贾、小贩之间的传统的贩运、零售关系。
[7] 杨万里《诚斋集》卷六十三《与虞彬甫右相书》。
[8] 《元史》卷二〇五《卢世荣传》。另:《元史》卷九十四《市舶》略同。
[9] 《黑鞑事略》,笺证本,见《王国维遗书》第十三册,上海古籍1983年。
[10] 以上叙述主要参考修晓波文,见《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学院学报》1994年3期。
[11] 当然1:9的利润分配比例很不合理,表现在经营者――斡脱商人得利比例太高,而蒙古王公贵族作为资本所有者
得利比例太低。爱宕松男观点亦见上引修晓波文。
[12] 《夷坚支戊》卷五《刘元八郎》。明钞本“督”字后有“索”字。
[13] 《二刻拍案惊奇》十六卷《迟取券毛烈赖原钱,失还魂牙僧索剩命》。
[14] 这里引用经过文学家加工过的故事,并不企求实际证明宋代淳熙间这起合伙就是如此,而只是将它与原有历史记载互相印证,对其中一种最大的、最符合逻辑的可能性作一推测而已。
[15] 包恢:《敝帚稿略》卷一《禁铜钱申省状》。按:这种“附搭”钱本参与海外贸易的不光是这些沿海之民,也包括现任官员,乾道七年诏:“见任官以钱附纲首商旅过蕃买物者有罚。”见《宋史》卷一百八十六《食货志八》。
[16] 《通制条格》卷一八,《关市•市舶》。
[17] 《元典章》卷二十二《户部八•市舶•市舶则法》。
[18] (俄)拉德洛夫《畏兀儿语文献》文献62,第114-115页。据李经纬《吐鲁番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研究》,新疆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12页。按:尚衍斌的翻译与李经纬颇有不同,其所着《元代畏兀儿研究》是这样译的:“狗儿年三月初八,我萨蒂和牙拉黑合伙,从阿达黑处借了二捆货物,由我萨蒂先带去做生意,商定售价为100锭,若能卖到100锭,我萨蒂把50锭交与阿达黑,若卖不了100锭,我将原货退给他。”民族出版社1999年版。这里依李经纬所译。
[19] 实际上,它应该说是第二种类型的变种。

四、十至十四世纪合伙制的制度特点
上节大致论述了合伙制在宋元工商各业运行中存在和发展的情况,并分析了它的两种类型及其利润分配,但对其制度特点并未作具体探讨。以下拟从合伙资金的股份化、有限责任、无限责任及合伙的组织化或企业化等方面对此作些分析,其中有些是学术界有所探讨的,则亦略述自己的一得之见。[1]
首先,关于股份化的问题,即合伙资金是否划分成股份的问题,上引日野開三郎、草野靖之文认为:随着资金额增加,出资者和经营者的分离强化,出资者与经营者个人关系疏远、信用的强化和合资方法的简化,为了明确经营担当者的权限,调整资本的总额,于是制定了出资的基本单位,约定了收益的分配方法,确定了股份式投资的方法,并以上述《宋会要》所载“斗纽”资本为例对此作了说明。从这一时期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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