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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十至十四世纪合伙制的几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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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2:30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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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称之为“コンメンダ”的变种,见《股份有限公司发生史论》第114页,东京,有斐阁,1938年版。 [3] 主要指经营者的劳动,包括一般伙计及掌柜,而主要是掌柜的劳动,故而劳动中包括了专业经理人员的管理、监督劳动,亦内涵了经理人员的经营能力、社会关系、所掌握的客户、个人声誉等因素。 [4] 投入的资金,既可以是直接的货币资金,也可以是实物、房屋、字号、铺底等。 [5] 当前学术界多称为人力资本参予利润分配,亦有理。然范畴似过于宽泛。 [6] 秦观《淮海集》卷三十三《庆禅师塔铭》。 [7] 《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之八。 [8] 见《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一之一二,并参见上引姜锡东文158页。 [9] 《夷坚三志》壬卷十《汪三宰牛》。中华书局1981年版。下同。 [10] 《秋涧先生大全文集》卷六十一《故云中高君墓碣铭并序》。 [11] 佚名《玎玎珰珰盆儿鬼》载《元曲选》。此条所载极简略,由以下叙杨国用借人银五两出去作杂货买卖看,即使此次合伙成功,也只能是小本商贩之间的合伙。 [12] 叶适《叶适集•水心文集》卷一《上宁宗皇帝札子》。 [13] 《王常宗集》续补遗《泉州两义士传》,参见陈高华《元史研究论稿》第428页,中华书局1991年版。 [14] 合会盛行于明清,在城乡金融中占有重要地位,但合会源于何时,讫今无定论。不过唐代社会中的互助“义聚”具有了合会性质是可以肯定的。杨联陞先生最早提出此说,参见《中国货币与信贷简史》(哈佛大学出版社,1952,收入《中国现代学术经典•洪业、杨联升卷》,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此段叙述还参见宁可《述社邑》,《北京师范学院学报》1985年第1期;郝春文《敦煌私社的“义聚”》,《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4期。 [15] 《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读》第一辑,书目文献出版社,1986年版。第279页。 [16] 《邵氏闻见录》卷二十。 [17]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七十六,绍兴四年五月癸丑。 [18] 《鸡肋编》卷上。 [19] 《钟相杨幺佚事》,转引自白钢《钟相杨幺佚事及其史料价值》,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 [20] 吕祖谦《东莱集》卷十一《金华汪君将墓志铭》。 [21] 傅若金《傅与砺文集》卷三《常宁州义役钱记》。 [22] 黄溍《金华黄先生文集》卷十《鄞县义役记》。 [23] 《鸡肋编》卷下丛书集成本页75。 [24] 《叶适集•水心先生文集》卷十五《林伯和墓志铭》。按:林兴祥后被朝廷授宣义郎之官名。 [25] 编号F96:W3。见李逸友编着《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第189页,科学出版社1991年11月版。按:同页还载有一份似乎是酒店的合伙契约,当亦属于此种合伙,因实质内容太少,故略。 第二种类型的合伙在海外贸易及内地水路贩运贸易中最为盛行,但在其它一般的铺商及高利贷经营中也是存在的,如在北宋“凡富人以钱委人权其子而取其半谓之行钱。富人视行钱如部曲也。”[1]这就是说,行钱领取富人之资金进行经营,最终各得50%的利润[2]。虽然这一时期主人与行钱之间是存在人身依附关系的,[3]但既然“行钱”作为经营者其劳动参予了利润的分配,他们二者之间应该是一种合伙关系了。南宋枣阳有申师孟“以善商贩著干声于江湖间,富室裴氏访求得之,相与欢甚,付以本钱十万缗,听其所为。居三年,获息一倍,往输之主家,又益三十万缗。凡数岁,老裴死,归临安吊哭,仍还其赀,裴子以十之三与之。”[4]这里是善于经营的申师孟与裴氏富商家合伙,第一次未言利润分配如何,第二次则是经营者(申师孟)与出资者(裴氏)三七分成。北宋欧阳修及南宋杨万里谈到商人经营时的两段话,则表明了这种类型的合伙制已开始走向普遍化。欧阳修言:“夫大商之能蓄其货者,岂其锱铢躬自鬻于市者,必有贩夫小贾,就而分之;贩夫小贾,无利则不为,故大商不妬贩夫之分其利者,恃其货博,虽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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