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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十至十四世纪合伙制的几个问题

时间:2009-7-24 13:52:30  来源:不详
道用货币表示的利润究竟是多少?但其中的一部分是利润,则是可以肯定的,故而主家所得应该是其中属于利润的部分。
[16] 实际上合伙制在中国古代的起源还要早一些。至于究竟源于何时?在宋以前各代又是怎样发展的?对这些问题,本文不拟涉及。
[17] 上引今堀先生文中使用这一概念。

三、宋元合伙制的类型问题
关于这一问题,斯波义信以船运业为例,谈到了“企业职能”与“出资”的分化即
コンメンダ[1](持分出资)习惯的形成及船舶共有组合的萌芽问题。并分析了海商贸易中出资者(贷主)与经营者(借主)之间的コンメンダ出资关系及船主、商人之间,即贷主、借主双方出资成立ソキェタス·マリス企业的事实[2]。但未从合伙制角度进行系统的类型分析。姜锡东文在论及宋商人联合经营时分析出“合资经营”、“合伙经营”两种情况,然而与本文所探讨的合伙制关系似乎不大。故尚有必要重新探讨。
从整体上说,宋元二代合伙制可根据资金与劳动[3]的地位不同,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资本与资本之间的合伙,这是指合伙人共出资金经营某项事业、共担风险、共享利润,而经营之事有可能是合伙人自己担当,也可能是雇请别人。[4]第二种是资本与劳动之间的合伙。这是指经营者乃至一般劳动者的劳动不是象简单的雇佣关系一样得到工资,而是在一定的程度上参与利润的分配,在合伙结算时分取所得利润的一部分。成为合伙资本的一个部分。也就是说劳动也资本化了。[5]第三种是介于以上两种之间的类型。
从第一种类型来看:除第一部分所分析的绍兴十二年走私茶商的合本、嘉泰元年臣僚所言东南各地寺院的“斗纽”资本等例属于这一类型之外,还可举出不少实例:
其一,北宋泉州晋江有庆禅师“少跅弛以气自任,尝与乡里数人相结为贾,自闽粤航海道直抵山东,往来海中十数年,资用甚饶。”[6]
其二,宋代实行榷酒制度,允许人户买扑官府酒务,承包定量课利,而有些酒务的买扑需本较大,故有合伙买扑者。景祐元年(1034)“臣僚言:诸道州府军监县镇等,酒务自来差官监处,乞不以课利一万贯以上,并许衙前及诸色不该罚赎人一户以上、十户已来同入状,依元敕:将城廓、草市、冲要道店产业充抵当,预纳一年课利买扑,从之。”[7]这里之所以需要一户以上、十户以下“同入状”,当是官府为免酒务入一家之手,一旦亏拆,风险太大,故要求其合本买扑,即如绍兴元年(1131)五月史棋孙言:“旧例多是百姓出名产、豪户出财本相合买扑。缘出产人率无财本,自此败阙者多……”[8]
其三,南宋“鄱阳石头镇汪三,常以宰牛为务,多与其侣陈二者合本,买得水牯甚大。牵归杀之,将如常日煮肉与肚脏,就门上掇出售……”[9]
元代这种类型的例子,如:金末蒙古国时,燕云失守,有高氏家族由云中南迁至汴梁,后又迁卫,高氏高佑、高信兄弟“素负心计,相与谋曰:卫居天中,实通都剧邑,百物伙繁,合散于此,若以什一与时驰逐,可致屋润,遂主货殖为业”。[10]此当是两兄弟合伙经商,共同致富。有元杂剧叙:东京汴梁人氏杨从善之子杨国用,一日上街,想寻个相识之人“合火做买卖”。[11]
在海外贸易及内陆水上贩运贸易中,这种合伙也是比较常见的。如第一部分所引《数书九章》中“均货推本”便是这种合伙的一个典型例子。在内地水上贩运贸易中,如宋代湖南地区“民计每岁种食之外,余米尽以贸易。大商则聚小家之所有,小舟亦附大舰而同营。展转贩粜,以规厚利。父子相袭,老于风波,以为常俗。”[12]这条材料中,“小舟亦附大舰而同营”,有两种可能性:第一种可能性是“小舟”与“大舰”只是一种商人伙伴关系,即组成商船队,以求声势,以策安全,彼此之间并无资本、经营上的共同关系;第二种可能性是“小舟”与大“舰”合本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如果是第二种情况则是属于以上所述第一种类型的合伙。元代后期泉州有两位舶商孙天富和陈宝生,“天富为人沉毅而含弘,宝生性更明秀,皆勇于为义,初宝生幼孤,天富与之约为兄弟,乃共出货泉,谋为贾海外……两人相让,乃更相去留,或稍相辅以往。至十年,百货既集,犹不稽其子本。两人亦彼此不私有一钱。[13]
此外,这一时期的高利贷经营中出现的合伙经营亦多属这种类型。这一时期高利贷中合伙制的形成与合会或互助合作有关。敦煌文书载:唐代敦煌地区的人们盛行结社,这种私社一般有一定的物资积累,被称之为“义聚”,这些“义聚”源于社人入社及举行活动时社众所缴。在完成社内活动及备社人凶难之事外,也常把“义聚”中的粮、油等物品贷给社人,其利息与敦煌地区盛行的高利贷利率无异,社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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