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第8页上。
[32]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第37章,第828页。
[33]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第47章,第1033页。
[34] 此类事例如《元史》卷九六,第26页下、第28页上;《元典章》卷三,第6页上。
[35] 如“右诸场工本,较之浙东,每引减楮泉五缗者,以有涂荡供菹薪也。繇亭户稍耕之,遂收其税,既而又加重焉”。(陈旅:《运司副使东颍李公去思碑记》,《两浙盐法志》卷二九,清嘉庆刊本,第19页上)
[36] 《均赋役》,《元典章》卷三,第2页下—第3页上。
[37][39] 《运司副使东颍李公去思碑记》,《两浙盐法志》卷二九,第19页上。
[38] 《元史》卷二八,《英宗纪二》,第13页下。
[40] 苏天爵在《齐文懿公神道碑》(《滋溪文稿》卷九,《适园丛书》本,第4页上)中,吴海在《故翰林直学士林公行状》(《闻过斋集》卷五,《嘉业堂丛书》本,第5页上)中,都提到福建大户“妄称煮盐避役”的现象,可见当地盐户是免役的。
[41] 元代役法问题颇为复杂,这里所述只是一些初步看法,还有待进一步探讨。
[42] 《元典章》卷三,《息徭役》,第11页下。
[43] 盐丁“是失去了土地的农民”,“很多盐丁,不得不靠贩卖私盐为活。他们冒着很大危险,才能赚得一升半合,因而他们的生活很不安定,作为一个阶级来说,……可划为游民无产者。”(王崇武:《论元末农民起义的发展蜕变及其在历史上所起的进步作用》,《历史研究》1954年第4期,第96页)这个论断是不正确的。盐丁绝大多数并非“失去了土地的农民”,而是为国家强制征调被迫依附于土地(盐田)之上的民户。贩卖私盐,固然可以作为“生活很不安定”的一个证据(其实也不尽然,豪强大姓也贩卖私盐,见下),但根本不能用来作为划分阶级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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