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元典章》卷二二,《新降盐法事理》,第31页上。
[45][47] 杨瑀:《山居新话》,《知不足斋丛书》本,第48页下。
[46] 宋濂:《元知婺州路总管府事致仕赵侯神道碑铭》,《宋文宪公全集》卷四二,《四部丛刊》本,第2页上。
[48] 杨果:《缪氏二贤祠记》,《两淮盐法志》卷五四,清嘉庆刻本,第26页上。
[49] 苏伯衡:《江浙行省参知政事周公墓志铭》,《苏平仲文集》卷一二,《四部丛刊》本,第21页上。
[50] 吴莱:《李仲举、岑尚周哀诔辞》,《渊颍集》卷六,《续金华丛书》本,第14页上。
[51] 徐一夔:《黄湾马公墓表》,《始丰稿》卷一三,《武林往哲遗著》本,第20页下。
[52] 陈旅:《运司副使东颍李公去思碑》,《两浙盐法志》卷二三,第19页上。
[54] 宋代盐户有上、中、下三等之分。“上户为下户发本,此不可无者也。中间上户为官司催盐,亦尚可留者也”。(黄震:《浙东提举到任榜》,《黄氏日抄》卷八○,清乾隆刻本,第2页上)可见南宋的“上户”,即元代的“富户”。但上、中、下户三等盐户之分,元代不复见。
[55] 陆居仁:《运司判官戴官章德政碑记》,《两浙盐法志》卷二九,第23页下。
[56] 元代盐引通常归各盐司发卖。但大德十一年武宗初即位时,曾“权时制宜,从户部鬻盐引八十万”(《元史》卷二二,《武宗纪一》,第18页下)。又据刘敏中记:“壬午,权奸阿合马死。朝廷驿召公(刘楫——引者),议罢盐转运,户部发引收课,以公为尚书统之。公言:岁已过半,恐误课计。若及今告戒,始自来岁正月改行,为可。堂议是之而止。”(《尚书左丞商议尚书省事刘公墓铭》,《中庵集》卷八,北京图书馆藏钞本,第2页上),但后来未实行。
[57] 两淮盐司原来由盐商买引,自行赴场支盐;大德四年,“改法立仓,设纲攒运,拨袋支发,以革前弊”。(《元史》卷九七,《盐法》,第16页上;参见《元典章》卷二二,《新降盐法事理》,第27页下—30页下)
两淮改制后,两浙于延祐年间也设立盐仓,见《元史》卷二六,《仁宗纪三》,第17页下;《元史》卷一七六,《曹伯启传》,第2页上。山东于顺帝时立盐仓,见《元史》卷三九,《顺帝纪二》,第14页。
北方河间盐司“积盐而席其钧石之所”,称为“埚”。各盐场出产的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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