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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盐政及其社会影响

时间:2009-7-24 13:52:33  来源:不详
sp;   在第一部分第三节中,我们已经指出,元政府付予盐户的“工本”只相当于盐价的五、六分之一,甚至是十分之一。其余除了部分用来支付盐政机构的管理费用外,便都成了封建国家的纯收入。这一纯收入中包括有对贫苦盐户的剥削,同时又是对广大消费者进行掠夺的结果。盐的价格与成本之间巨大差额的存在,是元政府获得巨额盐课的关键所在。

    元朝政府财政收入经常不敷支出,统治者便用滥发纸币作为弥补亏空的手段,其结果是纸币不断贬值,物价上涨。盐价也不例外。至元十三年(一二七六年),全国统一之初,每引盐售价为中统钞九贯[131];到延祐三年(一三一六年),增为每引一百五十贯[132]。四十年间,增加了十六倍强。人民群众为物价的增长遭受了巨大的损失,政府则从中得到了很大的收入。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上面所述的只是官定价格,实际价格要远远超出官价。如至元十八年时,官价一引十五贯,而潭州卖到一百八十两(贯),江西卖一百七十两(贯),大都也要一百二十两(贯)[133]。皇庆年间盐价一百贯一引,“官豪商贾,乘时射利,积塌待价,又取五百文一斤。市间店肆,又徼三分之利。故民持一贯之钞,得盐一斤,贱亦不下八百”。据此,则实际售价为官价的三、四倍。因此,“濒海小民,犹且食淡;溪山穷谷,无盐可知”[134]。

    盐价的高昂及其不断飞涨,已使“民财困竭”;“食盐”法的推行,给广大人民带来了更大的痛苦。

    在“食盐”法下,国家对广大人民进行着直接的、赤裸裸的掠夺。购买食盐成了每个编户齐民必须承担的封建义务,就连在襁褓中的婴儿亦不得免[135]。在分摊盐额时,不管户口有无减耗,只依原额桩配。逃亡死绝人户的盐额,便落到四邻人户头上。如昌国州,“递年以来,逃亡事故,民户比元数已亏,而盐额如故。多是里正、主首及见在户口,代为闭买;年复一年,包皆靠损”[136]。不仅如此,各地盐司在积盐过多时,还不断递加桩配额。山东在世祖时每户月桩配三斤,年三十六斤。成宗大德时,“口岁至五十斤”[137],以每户四口计,则增六倍。昌国州大德元年摊派一千六百另四引一百十四斤;第二年,“运司以盐课壅滞,遂于额外增二千五百六十引”[138]。增加额较原额更多。定海当延祐时,“县民包买食盐,三倍于元会计之数”[139]。不仅如此,官吏们还往往利用“桩配”的机会,进行敲诈。如山东,“盐胜而食弗尽,尽诬以私粥”[140]。因此,“食盐”法引起人民倾家荡产之事,层出不穷。如福建,“盐法……行桩配,民至破家鬻产以偿”[141]。陕西人民“粜终岁之粮,不酬一引之价。缓则输息而借贷,急则典鬻妻子”[142]。两广地区,“食盐害民,所在皆是;而岭海之间,其害尤甚。……民至破家荡产犹不充。”[143]

    总之,无论是商旅贩盐,或是“食盐”法,都给人民带来了很大的苦难,从而大大加深了广大人民与元政府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有时激化,引起了武装起义。顺帝至正初年福建漳州人民起义便是由桩配食盐引起的[144]。而苛重的盐课和其他封建赋税一起,更使得元末浙西一带“民间破家荡产,不安其生”,因而“入海为盗者有之”[145]。

    (三)私盐贩卖的盛行,盐徒及其与农民起义的关系

    为了保证盐利为国家所专有,元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严禁私盐。这些措施主要包括:严格防止盐场与外界交通[146]、在各地设立巡盐军和缉拿私盐的吏役[147]、制定严厉处置私盐贩卖的律令[148]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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