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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盐政及其社会影响

时间:2009-7-24 13:52:33  来源:不详
叶,边境“困庾之赢,大约足支三、四年”[66]。这是又一种情况。此外,在发生饥荒的年岁,元政府也往往“令商人输米中盐”,用来“赈济饥民”[67]。但这是临时性的措施,并非经常的制度。这是第三种情况。
    “商运商销”之盐在元代盐的流通中所占比重,前后有所不同。我们大致可以分成三个阶段来叙述。从太宗到世祖末年是第一个阶段。太宗时初立盐法,从一些片断的记载看来,当时实行的正是商旅贩盐之法[68]。世祖时,虽然部分地区实行国家直接销盐之法,但多数地区都由商旅贩盐。世祖一代有关盐法的条画和指令,主要也是关于客商贩盐的规定。第二阶段是从成宗到顺帝初年。很多地区相继推行国家直接销盐之法,但一部分盐区(包括最大的两淮盐区在内)仍行客商贩盐之法,另有一部分盐区(山东、两浙、福建)则两法并行。总的说来,这一阶段商运商销不如前一阶段那样占有绝对优势,但仍占很大比重。第三阶段从顺帝至正三、四年起到元亡止。至正三、四年间,元政府接连下令取消“食盐”法(国家直接销盐的一种主要形式),从而商旅销盐成了唯一的销盐办法。
    在“商运商销”方式下,商人充当了最重要的角色。因而,有必要对他们的身份、活动,略作考察。
    元代盐商中,权豪贵族和官吏占很大部分。世祖时已多有“各位下并权豪势要之家,纳课买引,赴场支盐”[69];后来此风更甚。甚至最显贵的权臣,如顺帝丞相马札儿台,也“广贩长芦淮南盐”,从中取利[70]。官吏贩盐营利的现象也很普遍。大德时御史台曾建议“但有勾当里行的官吏人等休买盐者”;然而元政府恐怕“都禁了呵,不宜课程”,只是下令禁止内外中书省、户部、转运司官员买引了事[71]。由这件事可以充分看到官吏贩盐所占比重之大。这些权豪贵族和官吏,凭借权势,在取盐时“多带斛重”,甚至一引盐多取至七百斤[72],这样便大大加重了盐户的负担。而在出售时,他们又哄抬价格,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重利盘剥[73]。
    盐商中也有不少是出身民间的。他们从盐的买卖中取得巨额收入,成为富豪,“舆马之华,宫庐之侈,封君莫之过也”[74]。“人生不愿万户侯,但愿盐利淮西头;人生不愿千金宅,但愿盐商千料舶。大农课盐折秋毫,凡民不敢争锥刀;盐商本是贱家子,独与王家埒富豪。”[75]元末诗人杨维桢的这首诗,生动地说出了当时盐商的势力。这些盐商与政府之间有着密切关系,是元代统治阶级的一个组成部分。
    盐商在运盐时必须有“水程”[76],经过沿途关津时都要查验。每一盐司出产的盐都只能在固定的地区内发售,这个地区便是该盐司的“行盐地面”。在各“行盐地面”之间都“立碑额,大字直书:盐不得犯界”[77]。盐商如果贩盐过界,就要受罚[78]。当盐商贩盐到达目的地时,“先须住报水程及所止店肆”[79],经所在官府查对才许发卖。他们将盐卖给当地的“铺户”时,又必须经过官府设立的“盐牙”之手[80]。盐商卖完盐后,“退引限五日赴所在官司缴纳”[81]。在各地,一般都由“管民正官”直接管理销盐事宜[82]。这说明了,在客商贩盐方式下盐的全部运销过程是在元政府严密管理之下的。
    封建国家垄断经营整个盐业生产部门的目的,就在于独占全部盐课收入。要达到这个目的,除了严禁私自制盐外,还要严防私盐进入流通过程。严密地控制盐的运销,就是为了杜绝私盐活动的可能性。这一事实,说明了盐虽由商人贩卖,但并没有改变其国家专卖的性质。
    (二)官运官销
    盐的“官运官销”的基本过程可以用如下形式来表示:
    国家——消费者(广大群众)
    在“官运官销”下,国家直接向消费者销盐,不再存在盐商这样一个中间环节。这是“官运官销”与“商运商销”的根本区别。
    “官运官销”包括“食盐”法和“常平盐局”法两种具体形式。“食盐”法是“官运官销”的主要内容,“常平盐局”法影响很小。
    下面我们分别加以叙述。
    (甲)“食盐”法。
    “食盐”法的基本程序是,政府按照居民人口数(或户数)强行分摊盐额,按额征收盐价。这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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