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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盐政及其社会影响

时间:2009-7-24 13:52:33  来源:不详
了盐业生产中国家和直接生产者的各种关系。
    元代从事盐业生产的人户称为盐户⒂。由于各地制盐方式不同,又有捞盐户、灶户、晒盐户等名称。唐、宋时称盐户为“亭户”,在元代这一名称继续通用。盐户中的男劳动力称为“盐丁”、“卤丁”或“灶丁”。
    盐户的来源南北有所不同。北方各盐区历经战乱,旧户逃散,主要依靠重新签发,同时也招募旧户复业⒃。南方各产盐场所受破坏不大,原有的盐户大都依旧从事生产。当各盐场盐户缺额时,往往随时签发民户来补充⒄。
    除了盐户以外,元政府还发遣判处“徒”刑的罪犯,到盐场“带镣居役”,期满放还。这批人数量不多,服役时间不长,在生产中所起作用不大。
    元代管理盐户的机构是盐运司(茶盐转运司)或提举司,共有九个⒅。每一盐司下辖若干盐场。在几个比较大的盐司(如两淮、两浙、山东)下面,又设有若干分司,分别管理若干盐场。每一盐场分若干“团”,每“团”由三“灶”或二“灶”组成⒆。每“灶”由若干家盐户组成⒇。“立‘团’定界址,分‘团’围短墙”,每“团”都有固定的居住地区和生产地区[21]。盐司——(分司)——盐场——团——灶——盐户,构成了盐业生产中的管理系统。
    盐户必须世代从事制盐,不得改业。他们有特殊的户籍,与民户分开。他们固定在一定的盐场上,不能随便移动。在行政系统上,他们“不统于有司”[22],除了“犯抢窃盗贼、伪造宝钞、贩卖人口、发冢、放火、犯奸及诸死罪”等刑事案件“并从有司归问”外,其余“斗讼、婚、田、良贱、钱债、财产、宗从继绝及科差不公、自相告言者”,都由本管盐司“理问”[23]。
    可以看出,元代封建国家在占有盐业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的基础上,对盐户实施了严密的劳动力编制,并用法权形式将这一编制固定了下来。盐业生产中生产者和基本生产资料的结合,是通过政权强力来实现的。这种方式,充分显示了封建国家具有直接支配生产者人格的权力。
    “不论生产采取何种社会形态,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总是它的因素。……为了要有所生产,它们必须互相结合。社会结构的各种不同的经济时代,就是由这种结合依以实行的特殊方法和方式来区别。”[24]马克思的这段话说明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关系,是其他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在元代盐业生产中,封建国家垄断占有了基本生产资料,并通过严密的劳动力编制——超经济强制的一种形式——来实现生产者与基本生产资料的结合。这种关系决定了生产者对封建国家的严格封建依附关系。这种封建依附关系既表现为生产者的人身不自由(从本节所述可以看出),又表现为生产者承担的沉重封建义务。
    在这里必须指出的是,盐户中间有贫富的差别,富有的盐户和贫穷的盐户所处的阶级地位完全不同。因此,在盐业生产中,实际从事生产劳动的不是全部盐户,而是盐户中的贫苦盐户。只有他们才是盐业中的直接生产者。严密的劳动力编制主要是用来束缚他们的一种制度,他们与封建国家之间有着浓厚的封建依附关系。至于富有的盐户,他们与封建国家之间的关系与贫户完全不同,我们将在后面加以叙述。
    (三)盐户的封建义务
    盐户的封建义务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作为特定官手工业部门的生产者,他们要向国家缴纳生产物——盐。另一方面,他们又是封建国家的编户齐民,因而还必须和民户一样,负担科差、税粮甚至杂泛差役。
    向国家缴纳生产物——盐,是盐户的主要封建义务。盐户缴纳的盐有固定的数额,称为“额盐”。每家盐户的“额盐”数各不相同,是由盐司“验其恒产,差为高下”,也就是说,根据各户的财力物力,来确定他们所应负担的盐额的[25]。由于盐户的经济情况经常起变化,“兴替不恒”,所以又规定“三年一比附推排”,即重定等级高下[26]。
    为了使盐户能够维持生活和从事再生产,元政府发给盐户以“工本”。“工本”通常以钞计,故亦称为“工本钞”,但也有发给粮食——“口粮”的[27]。“工本钞”是按盐的数额多少以引为单位发给的。各地制盐的办法不同,难易的程度不一,每引盐的“32本钞”数也有区别,例如晒制而成的盐的“工本钞”只相当煎制而成的盐的十分之八[28]。由于元代纸币屡次贬值,盐价不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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