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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盐政及其社会影响

时间:2009-7-24 13:52:33  来源:不详
内部的阶级关系。
    盐户中贫富差异极大,在官方文献中即有“富上灶户”与“贫苦灶户”之分[44]。最富者如松江下砂场瞿氏,“有当役民田二千七百顷,并佃官田共及万顷。浙西有田之家,无出其右者”[45]。温州永嘉有亭户侵占官民田即达“数千亩有奇”[46]。这些富上盐户不仅拥有很大的资产,而且有相当高的政治地位,如松江瞿霆发官至两浙运使[47],淮东拼茶场缪思恭官至总管[48]。在地方上,他们有的“积为民患,以贿结权势。前后场官少忤之,辄遭反噬”[49]。有的还“恒持州县短长”[50]。
    富上盐户也要向国家缴纳额盐,但是他们自己并不从事劳动,而是雇佣若干贫苦的盐丁,为自己从事制盐。例如浙东海宁黄湾马氏,便是“世业鬻海,借群卤丁以事淋熬”的[51]。这种雇佣关系是在封建生产方式制约下的雇佣关系。在这种雇佣关系下,那些贫苦的盐丁完全丧失了独立的人格地位,遭受着富户的残酷剥削。封建国家也承认这种“富者出财,贫者佣力”的办法的合法性[52]。可以看出,富户所缴纳的额盐,其性质是与贫户的额盐不同的。后者具有劳役地租性质,前者则是地租的再分配。
    封建国家还利用这些富户来控制、管理一般贫穷盐户。每“灶”都有“主户”,当盐户“煎盐了毕”,便由“主户”斛收入仓,“工本”也由他们经手发给[53]。元代的这种主户显然就是南宋的“上户”,也就是富户[54]。富户往往利用这种地位,通过包领和发散“工本”的机会,从中克扣,对贫户进行剥削[55]。
总之,富上盐户享有种种特权,属于封建剥削阶级。他们所处的地位与贫户是完全不同的。
 
二  元代盐的运销
 
    元政府垄断盐的生产,每年都掌握有数以百万引计的盐.如此大数额的盐,除了极少一部分用于供皇室、军队、工匠食用之外,绝大部分都用来投入流通过程,换取货币,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
    元代盐的流通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商人经手销售,即通常所说的“商运商销”方式;另一种则是由国家直接销售,即“官运官销”方式。
    下面我们分别对两种不同的销盐方式作一些说明。
    (一)商运商销
    “商运商销”方式即由商人向国家买盐,然后将盐运到各地发售。在这种方式下,盐的流通表现为如下关系:
    国家(盐的所有者)——商人——广大群众(消费者)
    这种关系包括两个环节:一、商人向国家买盐;二、商人将盐运至各地,卖给消费者。
    “商运商销”方式包括两种具体形式,一是“行盐”法,一是“市籴”法。“行盐”法和“市籴”法在后一个环节是没有差别的,所不同的是前一个环节,即商人向国家买盐,有两种不同的办法。
    “行盐”法的基本程序是商人向各盐司(或户部[56])纳钱,换取盐引,凭引到盐场(或仓、埚)支盐[57],然后将盐运到各地销售。
    “市籴”法也叫“入中”法。它的基本程序是,商旅向国家指定的地点纳粮,由国家按照所纳粮数,折合成盐引,发给商人。商人再凭引到各盐场(仓)支盐,销售各地。可以看出,它与“行盐”法不同的地方在于:(甲)所纳之物不是钱,而是粮食;(乙)所纳之地不是各盐司,而是国家另外指定的地点[58]。
    “市籴”法在三种不同情况下施行过。元初,元、宋长期交战,元政府需要大量粮食,以供军需,因而便在河南[59]、关中[60]、四川[61]等地,募民入粟,给以盐引。这种办法曾使“钱粟充栋于军中”,对于保证元对南宋战争的胜利起了重要的作用。这是第一种情况。全国统一以后,西北诸王屡兴叛乱,元朝不得不在和林一带屯驻重兵。当时每年需八十万斛粮食,然后“屯戍将士才免饥色”[62]。而“岭北地寒,不任穑事”[63],这样巨额的粮食主要须由内地运往。由于道路遥远,路程艰险,运粮队伍往往“人粟踣死道亡者过半”[64]。元政府看到了这一弊病,便在郭明德等建议之下,“募民入粟塞下,……以江淮长芦盐引偿之”[65]。这一措施很有成效,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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