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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唐代的“钱帛兼行”(1)

时间:2009-7-24 13:52:42  来源:不详
”〔39〕番话很有代表性。 其所列举的三事是当时每个地主阶级分子所能具备和必须具备的三个基本条件。这三个条件具备了,作为一个地主,就可以获得经济上的独立和政治上的出路。这种经济上的独立性(或者说,自然性)使他们有可能和市场不发生关系或很少发生关系。(试比较诸葛亮所说的“成都有桑八百株,薄田十五顷,子孙衣食,自有余饶”的话〔40〕。)

当然,像李袭誉那样的人可谓绝无仅有。实际上,长安以及一些城市里的地主们都不会和市场绝缘——他们为了扩大自己的生活享受和财富积累,总不免要进行若干交换,甚至利用权势,通过市场,去作更多的榨取。但是,如上所述,他们经济中的主要部分并不仰赖于市场;市场对他们来说,不过是一种补充而已。

当时和市场联系最紧密的,或者说,不能不依赖市场过生活的人,不是一般富有的统治阶级人物,而是那些朝不保夕的城市小生产者。这种人为数很众,充斥于城市的每个角落。从出卖手艺的各种工匠到小有生产资料的引车卖浆者流,以及茶楼酒肆的博士、酒保,沿街叫卖的巫医、乐工,……都无不包括,总之,即唐人所谓的“一百二十行”。这些人,在小私有经济的驱迫下,经常都得买,都得卖,否则便无法存活下去。在白居易的名作《卖炭翁》里,我们看到这种小生产者在长安市的一个生动形象。它说:

“卖炭翁,伐薪烧炭南山中。满面尘灰烟火色,两鬓苍苍十指黑。卖炭得钱何所营?身上衣裳口中食。可怜身上衣正单,心忧炭贱愿天寒……”〔41〕

卖炭翁在“愿天”,而实际是在向市场祈祷。他希望市场上的炭价能够上涨,多卖得几文钱,好去买不可少的生活资料——衣食。请看,他和市场的联系何等紧密陈寅恪先生笺证这首诗,引用韩愈的《顺宗实录》。《实录》写道:

“……尝有农夫以驴负柴至城卖,遇宦者称宫市取之,才与绢数尺,又就索门户,仍邀以驴送至内。农夫涕泣,以所得绢付之,不肯受。曰:‘须汝驴送至内。’农夫曰:‘我有父母妻子,待此然后食。今以柴与汝,不取值而归,汝尚不肯,我有死而已。’遂殴宦者。街吏擒以闻。诏黜此宦者,而赐农夫绢十匹。……”〔42〕

这农夫说:“我有父母妻子,待此然后食。”这无异说:市场,就是我的生路在这种情况下,那宦者不按市场价格来和他交换,他不得不与之作你死我活的斗争。请看,他和市场的联系也是多么紧密

当然,不会是一切城市小生产者的景况都如卖炭翁和卖柴农夫一样,其间不免是有许多差别的。但是,就当时一般小生产者的劳动生产率水平和他们的生活需要而言,即令有些人比起来略胜一筹,至多也不过五十步之与百步而已。现在就来谈谈这一点。

首先可以看一看,一个小生产者一天能创造多少价值?据《新唐书·食货志》载:唐代对于庸的规定是“不役者日为绢三尺”。《通典》也说:“诸丁匠不役者收庸。无绢之乡,A 布三尺。”注云:“NB07绢各三尺,布则三尺七寸五分。”这是说,政府在折收力役时,一人一天收三尺绢。《新唐书·百官志》在提及“和雇”时说:“雇者日为绢三尺。”这是说,政府在支出时,一人一天也支给三尺绢。收支的计值标准都一样。《唐律疏议》卷四《以赃入罪》条云:“计庸一日为绢三尺。”同卷《平赃者》条云:“平功庸者,计一人一日为绢三尺。”卷一一《役使所监临》条云:“其借使人功,计庸一日绢三尺。”……这些律条的规定对民间也同样适用,也是一人一日为绢三尺。惟《唐会要》卷四○《定赃估》云“天宝六年四月八日敕:……若负欠官物,应征正赃及赎物,无财、以备官役折庸,其物虽多,止限三年,一人一日折绢四尺。”但同卷上元二年正月敕引律《名例律·平赃者》条仍云:“评功庸者计一人一日为绢三尺。”可见唐代始终有一个统一的规定:一人一日的功庸是三尺绢。这三尺绢,用经济学的术语来说,就是一个劳动者(依《通典》,则是一个手工业工人的“丁匠”)平均一天所能创造的价值。再来看看这三尺绢的价格怎样。让我们取开元天宝之际,即市场最繁荣而稳定的时期的价格来计算。《通典》卷七载:“〔开元〕十三年封泰山,米斗至十三文,青齐谷斗至五文。自后天下无贵物,两京米斗不至二十文,面三十二文,绢一匹二百一十文。”《通鉴》卷二一四载:开元二十八年,“西京东都,米斛直钱不满二百,绢匹亦如之。”《新唐书·食货志》载:“天宝三载,……米斗之价,钱十三;青齐间,斗才三钱;绢一匹,钱二百。”可见一匹绢大约在两百文左右。唐制:绢以四丈为匹。以两百文一匹计,则一尺为五文,三尺合十五文。这十五文钱也就是当时一个城市小生产者平均每天所能向社会取得的酬劳。他的一切生活需要都要靠它来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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