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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唐代的“钱帛兼行”(1)

时间:2009-7-24 13:52:42  来源:不详
以十五文钱之微来满足一天的生活需要,不言可知,是很拮据的。哪怕需要少得像卖炭翁那样,只顾“身上衣裳口中食”,家庭小得像卖柴农夫那样,只有“父母妻子”,也不能不每天出入于市场。以食为例,至少总得买米买盐。可以算一算,一个五口之家一天要吃多少米呢?据《新唐书·食货志》载,代宗时有人说:“少壮相均,人〔日〕食米二升,”则所需为一斗。又据上引物价纪载,开元之际的正常米价:一斗大约为十三文,则每天买米之外,仅余两文钱。若还要买点食盐,比方说一升吧,据《新唐书·食货志》载:“天宝至德间,盐每斗十钱。”那又要去一文,只余一文了。假若一个人没有其他收入(例如家人的辅助劳动之类),那么,所得的十五文钱仅足糊口而已,衣裳、租税……还不知从何而出。由此可见,“开元盛世”的一个小生产者仍经常濒于饥寒的边缘,不能不“朝求升,暮求合”地时时出入于市场;其与卖炭翁或卖柴农夫的景况确乎相去不远。

现在,铜钱所以采取那样细小单位的必要性可以看出来了。十分明显,一个人的所得既如此微薄,生活又有那么些需要,而实际的买卖还可能比上述更加零碎(比如买米,总不能人人都一斗两斗地买,事实上多不免于畸零),假若不把那一点儿所得作很细的分割,怎么能够应付呢?铜钱的细小单位正好适应了这一点;或者反过来说,正是城市小生产者的细碎交换的矛盾规定了铜钱的细小单位的特征。

为什么铜钱的细小单位的特征,要由城市小生产者的交换来规定,而不由那些统治阶级的交换来规定呢?根本的原因是,城市小生产者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而统治阶级只是社会财富的耗费者。统治阶级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求,除用超经济强制的方法(赋役租税等)向城市小生产者横征暴敛外,还要通过市场与之进行交换。而城市小生产者,由于生产规模的狭小,不仅购买是零碎的,其出卖产品也是零碎的。这就使得要通过市场交换以剥削他们的人,必须迁就他们,使用那细小的货币——铜钱。唐玄宗的一道诏书曾这样说:

“古者作钱,……以全服用之物,以济单贫之资。……”〔43〕

钱而能“济单贫”,这证明了它是适应城市小生产者细碎交换的说法。统治者“作钱”怎么能“济单贫”呢?那除非把钱无偿地给予单贫之人。这当然是不可能的。事实是,统治者以贡赋劳役等方式取得铜锡铅薪炭,铸成铜钱,然后以之直接向城市小生产者进行交换;或以赐钱、俸料钱、公廨钱……等形式,分配给皇室、贵族、官僚,再用以换取单贫之人的生产物。当单贫之人得到铜钱的时候,他们所创造的财富也就对流到剥削阶级的库藏里去——“以全服用之物”了。从这个意义上说来,“全”、“济”二字实在应该分别读作“掠夺”和“诈取”。列宁说:“要知道,货币是社会财富的结晶,是社会劳动的结晶,货币是向一切劳动者征收贡物的凭据,……”〔44〕铜钱的剥削作用和这个真理完全相符。因此,随着城市生产和交换的发展,剥削者间追求铜钱的斗争也日益激烈:一方面是朝廷严刑峻法,要垄断铜钱的铸造发行权;另一方面是私人的盗铸滥铸,重禁不能止。开元二十二年,两方面的利益代表者在朝廷上为此而展开了论争。左监门录事参军刘秩对唐玄宗说:

“……夫钱之兴,其来尚矣。……先王以守财物、以御人事,而平天下也,是以命之曰衡。衡者使物一高一下,不得有常,故与之在君、夺之在君,贫之在君、富之在君;是以人戴君如日月,亲君如父母,用此术也。……若舍之任人,则上无以御下,下无以事上。……”〔45〕后来,陆贽对唐德宗也说过类似的话。他说:铸钱是“御财之大柄,为国之利权,守之在官,不以任下”〔46〕。这些言论赤裸裸地暴露了铜钱的阶级性;同时表明:铜钱铸造权的垄断不仅在经济上有重要意义,而且在政治上有巩固统治集团的作用。

以上是我们对唐代铜钱的粗略分析。这些分析,假若和前一时期的情况对照一下,就更显然了。前面讲过,在魏晋南北朝时期,铜钱流通的范围曾大大缩小,甚至一度再度地长期停止了流通。那是不是由于交换完全停止了呢?不是。交换还是有的,谷帛用作交换媒介就是证明。又是不是交换水平退回到使用铜钱以前的程度了呢?也不是。不能说魏晋比春秋时期还落后。我们认为,真正的原因是城市小生产者身份的转变。唐长孺先生指出:“东汉末年城市破坏,因之具有较高技术的城市手工业者陷于流离分散之境,农村中季节性外出作工的手工业者自然也一样,当时各割据集团为了满足其需要,就将他们控制起来,成为束缚于军营或官府作场的‘百工’。除了出于百工的俘虏之外,吴国还从民间征发。……内地虽缺乏记载,自必同样被征发。”又说:“两晋对百工的控制和征发,仍有增无已;五胡十六国除继承魏晋以来奴役工匠的制度外,又加以部落内部家长奴役制的发展,更是残酷;直到孝文帝元宏时,政府对于手工业者的控制才略予放宽。……”〔47〕这些论断确实是当时社会经济的实况。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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