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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唐代的“钱帛兼行”(1)

时间:2009-7-24 13:52:42  来源:不详
考古学上的证实。《新中国的考古收获》说:“春秋战国之际,还处在使用金属货币的较早阶段。铸币的广泛流通是在封建所有制确立的战国中期。”〔7〕不言而喻,在这以前,自然还存在着实物交换(即生产物的直接交换),因为初产生的铜币势不可能一下子便充斥于交换的每个角落,而把它所从出的实物交换全部排除。事实上,就是到了战国后期,实物交换也依然可以看到。如《孟子》书中,以粟易褐、易素、易铁、易械器、以械器易粟、织屦辟纑以易粟……〔8〕就是明证。从总的情况说来,春秋战国时期是铜币流通和实物交换同时并存的。到了两汉,交换的发展使得铜币流通更为扩大,并且定型为五铢铜钱。然而五铢钱仍不是惟一的交换媒介。吕思勉曾经指出:秦汉时期,“民间零星交易,并不甚用钱。”〔9〕我们从汉朝人的货币议论里还可以看到,在不用钱的交换中,有几种生产物显然已起着媒介的作用,那就是布帛和谷物。西汉元帝时,贡禹建议说:“宜罢采珠玉金银铸钱之官,亡复以为币,……租税禄赐皆以布帛及谷。”〔10〕东汉章帝时,张林建议说:“尽封钱,一取布帛为租,以通天下之用。”〔11〕这些议论无异是市场上布帛谷物驱逐铜钱的呼声。可见布帛谷物的媒介作用,不唯存在,而且有取代铜钱的可能。汉末董卓之乱,这种可能性确乎被实现了〔12〕。三四十年之间,“钱废谷用”〔13〕。魏黄初二年(公元年),曹丕公然明令:“罢五铢钱,使百姓以谷帛为市。”〔14〕虽然此后不久,又恢复了五铢钱的法定地位〔15〕,但布帛谷物并未因此而减少流通。相反,在两晋南北朝时期,除太康年间外,铜钱始终都不能和布帛谷物相抗衡。如在北方,自“魏初至于太和,钱货无所周流”;直到太和十九年(公元495年),才又重新铸钱。可是过了二十多年以后,尽管有朝廷的法令为之后盾,新铸的“太和五铢”仍只能“专贸于京师,不行于天下”。京西、京北、域内州镇,尚多“未有钱处”。其能行钱的地方,又辈类各殊:利于京邑之肆者,不入徐扬之市,便于荆郅之邦者,碍于兖豫之域。黄河以北,甚至“专以单丝之缣、疏缕之布;狭幅促度,不中常式,裂为匹尺,以济有无”〔16〕。这种情况,到北齐仍循而未改〔17〕。其在南方,东晋时犹“土习其风,钱不普用”〔18〕。后来虽经开发,经济逐渐发展,但铜钱的流通始终未能遍及。如“梁初,唯京师及三吴、荆、郢、江、湘、梁、益用钱,其余州郡则杂以谷帛交易”。陈时,仍“兼以粟帛为货”〔19〕。由此可见,自魏晋以来,不论北方或南方,都是布帛谷物和铜钱杂用的。(假若允许我们称唐代为“钱帛兼行时期”的话,那么这时就可以称为“钱谷布帛杂用时期”了。)

现在还应该进一步指出:在这个时期里,布帛谷物之间也是有变化的。变化的特征是,绢帛的货币作用越来越发展,谷物和布则逐渐削弱。

李剑农先生曾经断言:“自王莽之乱以来,缣帛跻于货币之地位,虽至五铢钱恢复后,缣帛犹时显其货币之职能。”〔20〕我们认为,绢帛在东汉时期确已隐然向着充当货币的方向发展,但若说那时就已“跻于货币之地位”,则未免过早。(按李先生所举史实,尽属支付作用,亦未能证成其说。)它真正成为货币商品的时期,应当是汉魏之际。假如要为它找一个充当货币的绝对年代,那么魏黄初二年(即曹丕废五铢钱之年),才是它的纪元。然而这时和它一齐取得货币地位的还有谷物;并且它的作用也逊于谷物。如前引晋人孔琳之追叙这时情况所说的“钱废谷用,四十年矣”,言谷而不言帛,可见谷的使用是尤为突出的。南北分裂以后,南方:东晋时还多用谷的纪载〔21〕;到了南朝,布帛之用才显著地盛行起来。北方:绢帛在十六国之时已取得优势。《晋书·石季龙载记》说:“季龙下书,令赎刑之家得以钱代财帛,无钱听以谷麦。”这则记载说明:当时钱帛谷物杂用,而以帛最为人所重。北魏前期,“钱货无所周流”,绢帛的货币职能更加发展。这由“调外帛”一事便可看出。所谓的调外帛是户调以外又向每户征帛一匹二丈的附加税。征取以后,“委之州库”,再交给隶官商人,市买以供官用〔22〕。不说自明,这份帛的征取,自然不是为了它的使用价值,而是为了把它作为高利贷资本,假商人之手以获利。而在商人手中,又是作为“市买”的流通手段用的。由此可见,当时的官府剥削、人民纳税、商贾贸易,都可以使用绢帛。到了太和前后,使用绢帛的实例就更多了。这里不能枚举,仅录其一,《魏书·赵柔传》载:

“……柔尝在路,得人所遗金珠一贯,价值数百缣。柔呼主还之。后有人与柔铧数百枚者,柔与子善明鬻之于市。有从柔买,索缣二十匹。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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