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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茶业政策述论

时间:2009-7-24 13:52:58  来源:不详
纳大臣郑注“以江湖间百姓茶园,官自造作,量给直分,命使者主之”[21] 的榷茶方案,诏命诸道盐铁转运使王涯兼任榷茶使,负责具体实施。在实施过程中,王涯进而奏请采取了“使茶山之人,移树官场,旧有贮积,皆使焚弃”[22] 的蛮横措施,严厉地推行榷茶之法。就中不难看出,郑王榷茶之法是运用政治权力,强行将私人茶园收归政府所有,由政府任命“使者”(即茶官,见《新唐书》卷179《郑注传》)专司茶园管理,并将先前拥有茶园的茶户变为专门为政府生产茶叶的专业户,政府给予他们一定的报酬作为工值,而将生产的茶叶统统控制在政府手中。显然,郑王榷茶法对茶叶生产采取了由政府一手垄断的政策。后来令狐楚对郑王榷茶法批评有云,“岂有令百姓移茶树就官场中栽,摘茶叶于官场中造,有同儿戏,不近人情”,[23] 也证明了这一点。而从榷茶法遭到茶商反对的原因——“商人计鬻茶之资不能当所榷之多”,[24] 又可推知榷茶法在茶叶销售方面是以政府垄断价格,即榷价卖茶给茶商,由茶商再行零售,只不过所定榷价实在太高,致使茶商感到无法顺利实现茶叶零售并从中获利。可见,郑王榷茶法是一种官制商销的禁榷制度。有学者认为它是一种官制官销的全部专卖法,恐怕不很准确。



同年十一月下旬,郑王在“甘露之变”中被宦官消灭,榷茶法随即停废,前后实施的时日有限。不过,作为一项新的茶业政策,揭示其政策内容,辨析其禁榷方式,无疑是重要的。

同年十二月,太常卿令狐楚出任诸道盐铁转运使,上表建议对茶业“一依旧法,不用新条,惟纳榷之时,须节级加价”,调整茶业政策,并说若行此策,则“商人转买,必校稍贵,即是钱出万国,利归有司,既不害茶商,又不扰茶户”云云。[25] 文宗诏而行之。我们认为:“一依旧法,不用新条”,显然是指罢郑王榷茶法,改行以前的税茶法;“惟纳榷之时,须节级加价”句中的“榷”字,系用辞错误,应改正为“税”字。这其中的道理很简单:若“榷”字不误,则在茶叶销售方面,令狐楚茶法仍行郑王以榷价出卖茶叶给茶商的政策,那还何谈什么“一依旧法,不用新条”?岂不反倒是继承了郑王的衣钵?只有改为“一依旧法,不用新条,惟纳税之时,须节级加价”,政策本身才不致前后自相矛盾,也才能合乎事理地进一步理解令狐楚的逻辑:茶税增加之后,茶商必然抬高茶叶的零售价格,造成茶价上涨,受害的将是广大茶叶消费者,而国家则因增税而增收,于茶商及卖茶给茶商的茶户影响均不大。张泽咸先生早已指出,唐宋时人对“榷”与“税”的区分不甚严格,常将二词混用。[26] 此处即其显例之一。但令人遗憾的是有些学者不予细究,受唐宋人误导,直接从文中“榷”字的本义出发,错误地认为令狐楚茶法仍是一种禁榷制度。

需要指出的是,令狐楚虽恢复了先前的税茶制度,却没有真正去“一依旧法”。“惟纳税之时,须节级加价”,即不断提高茶税的征收数额,显然与“旧法”是有区别的。到了第二年,即开成元年(836)的七月二十六日,文宗又颁敕“以茶务委州县”,[27] 将茶税征收事务交由地方州县政府具体负责,也与“旧法”由盐铁巡院具体负责有着明显不同,而且是管理体制上的不同。

但是没过多久,开成五年(840)正月唐武宗即位后,茶业政策再次由税茶变为榷茶,并采取了民制官收商销的新的禁榷方式。所以这样讲,自是有史料作依据的。

《续资冶通鉴长编》卷5载:“[宋太祖乾德二年八月]辛酉,初令京师、建安、汉阳、蕲口并置场榷茶。自唐武宗,始禁民私卖茶,自十斤至三百斤,定纳钱决杖之法。于是令民茶折税外悉官买,民敢藏匿而不送官及私贩鬻者,没入之,计其直百钱以上者,杖七十,八贯加役流。主吏以官茶贸易者,计其直五百钱,流二千里,一贯五百及持杖贩易私茶为官司擒捕者,皆死。”[28] 

从这段记事的行文格式可以看出,宋初在京师等地设场行榷茶之制,规定种茶园户要将折充两税之外的余茶全部卖给政府,不得私自出卖,否则即处以没收和刑罚,以及惩治主掌茶务的官吏徇私乱法,是以唐武宗“禁民私卖茶”之制为历史借鉴的。唐武宗之制在开成五年十月盐铁司所上的两则奏文中保留了较为丰富的内容。为见其详,不妨征引如下。

其一,《禁园户盗卖私茶奏》。其文曰:“伏以江南百姓营生,多以种茶为业。官司量事设法,惟税卖茶商人,但于店铺交关,自得公私通济。今则事须私卖,苟务隐欺,皆是主人、牙郎中里诱引,又被贩茶奸党分外勾牵,所由因此为奸利,皆追收搅扰,一人犯罪,数户破残,必在屏除,使安法理。其园户私卖茶犯十斤至一百斤,征钱一百文,决脊杖二十。至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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